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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宿州市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的通知

2023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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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宿州市人民政府
文  號:宿政發[2002]22號
發布日期:2002-8-30
執行日期:2002-8-30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若干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宿州市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執法檢查和行政處罰活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政府《關於規範行政行為改善投資環境的決定》(省政府令第120號)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下同)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檢查對象)進行行政執法檢查和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依法對檢查對象實施日常監管或者定期、不定期檢查的,不受本規定第五、六、七、十條的限制,但應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檢查情況。
  第三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進行執法檢查或實施行政處罰的,檢查對象有權拒絕。
  第四條 行政機關對檢查對象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執法檢查,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遵循統籌安排、保證質量、注重效率、避免重複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應當事先擬定檢查計劃,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行政機關應將檢查計劃報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檢查計劃應同時抄送本級監察、糾風機關。
  檢查計劃應當包括檢查依據、時間、對象、事項等內容。
  接受備案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對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檢查計劃進行協調,能夠合併的,應當合併;可以聯合實施的,應當組織有關機關聯合實施。
  第六條 行政機關進行執法檢查時,應當出具檢查通知書。
  檢查通知書應當包括檢查依據、事項、期限以及檢查人員和負責人的姓名等內容。
  第七條 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執法檢查每年不得超過一次,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務機關對同一檢查對象的稅務檢查,每年不得超過兩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的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抽查,除質量抽查不合格外,每年不得超過兩次。
  行政機關確有證據證明檢查對象有違法行為或違法嫌疑,依法進行調查的,不受上述規定限制。但是,調查結束後,應當將調查結果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備案,並抄送本級監察、糾風機關。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執法檢查,不得有下列行為:
  1、行政執法人員私自進行檢查;
  2、干擾檢查對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
  3、要求檢查對象安置人員;
  4、要求檢查對象報銷費用,將檢查費用轉嫁給檢查對象;
  5、接受檢查對象的饋贈和宴請;
  6、參加檢查對象提供的娛樂、旅遊等活動;
  7、以檢驗為名,侵占檢查對象的財物;
  8、為本人、親友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九條 行政機關在執法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有違法行為,認為需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必須由機關負責人簽署,並按法定程序實施。
  第十條 行政機關對檢查對象的執法檢查結束後,應當及時提出客觀、公正的檢查報告,向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上一級行政機關報告或備案,並抄送本級監察、糾風機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的原則,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須經機關負責人簽署,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報本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依法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被處罰人應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沒款;依法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使用省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財政部門對行政機關業務經費的支出,根據其支出範圍,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原則統一核定,不得按比例或者變相按比例返還罰款。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不得以創收為目的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規定罰款指標,嚴禁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對檢查對象進行敲詐勒索。
  對罰沒的財物,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不得擅自變賣、支出、使用或私分。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報送備案的行政執法檢查計劃要嚴格審查,發現不當的,要及時提出修訂或取消意見報經政府同意後,通知有關單位。
  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開展執法檢查、實施行政處罰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的違法檢查和違法處罰行為,給檢查對象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監察局、糾風辦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確保本規定貫徹落實。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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