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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被監督機構促成機構重組嗎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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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被監督機構促成機構重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第五十八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自行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終止業務活動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關閉並進行清算。
第五十九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該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重大資產重組的主要類型 
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購買:上市司可以進行支付現金或者對價,對目標公司資產進行收購,從而控制相關的標的資產。在購買過程中,一方面可以使用現金,如果涉及到股份,也可以用現金加股份,純股份換股收購。重大的意思是被收購的總資產超過原上市公司合併報表收入的總資產和凈資產就相當於重大。
2、重大資產置換:上市公司將一些需要轉型的資產剝離出去,置換進相關資產。如果置出置入的單一方向超過原上市公司總資產、凈資產的50%,也構成重大。在這種情況下,資產出售和收購同時操作。重大資產置換經常出現在原國有企業、央企、地方國企,在上市的過程中拼湊上市或者是打包上市,存在著大量的關聯交易或者從業競爭,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優化資產進行置換。
3、重大資產置換還出現在借殼上市的過程中。但借殼上市並不僅僅只有重大資產置換,它還需通過擬注入資產在置換完成之後,把剩餘資產通過換股形成反向併購,這種方式是重大資產置換加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這就形成了借殼上市。如果通過重大資產置換同時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進行正向併購,理論上允許但目前案例很少,證監會有可能對這種方式涉嫌變向借殼或者其他方式,不一定支持。
4、重大資產出售:純粹的上市公司對自身業務的優化和重組。將一些不需要的、盈利能力低、缺乏競爭力的業務進行剝離,這種模式經常出現在世界五百強。對國內上市公司進行出售,往往出現在以前90年代拼盤上市的企業中(上邊的大股東是企業集團)把業務發展較差的資產進行處置,是一種資產重組的重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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