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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勞動仲裁訴訟實務技巧

2023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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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維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勞動仲裁訴訟實務技巧
  大部分的勞動者在離職後,或是被解僱後,不知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針對這樣的情況,現就經濟補償金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賠償金的問題作如下的探討:
  勞動者在提起仲裁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要明確了解自己能請求的賠償項目,做到不遺漏請求的項目;(2)所有的賠償項目在沒有確切把握的情況下,申請數額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儘量多請求,不要到了仲裁階段,被仲裁庭裁決,由於原告只申請了一個較小的數額,視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自由處分,吃了啞巴虧,這在多數的勞動者的裁決書,經常看到,包括律師的裁決書中。(3)較多的勞動者在計算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二倍賠償金時,存在小申請賠償數額的情況,工資標準法律上指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但從實務上來說,應該要略高於這個工資水平,因為工資的組成,包括有加班工資、福利等,並不是純指實發在銀行卡上的工資總數。從另一方面來講,工資的多少是由單位來舉證的,看到勞動者在少申請的情況下,單位故意不提供工資單,勞動者還沒有醒悟自己已經吃虧了。一般只有在勞動者申請過高時,單位不得不提供工資條。(4)勞動者首先要確認單位是否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必須要注意了,法律規定是二倍的賠償金(也是按照規定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基礎上再加一倍),而大部分的勞動者只知道請求經濟補償金,很可惜,沒有請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二倍的賠償金,以致給自己造成較大的損失。(5)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期限時,要適當的提前自己的入廠時間,適當的退後自己的離職時間,這些也是計算二倍工資及賠償金的依據,目前,還有大多數的單位,存在管理混亂的現象,沒有新員工親自簽名確認的入職表,以及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單位也不配合出具相關的書面證明,這樣做,就會迫使單位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也是對管理不規範的一個懲罰,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的利益。(6)勞動者要學會保存好證據,特別是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這些證據一定要想方設法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裡,不要輕信單位的所謂勸告,造成自己在仲裁時無證可舉。(7)要注意,如果有加班的事實,要大膽的請求加班費,到時,仲裁庭會要單位提供考勤記錄。最後,大家要知道,你請求的項目和賠償數額有沒有法律依據,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與你最後的裁決結果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的,這是兩碼事,也就是說請求和裁決並不對立,得不到支持對你也是沒有任何的損失。
  以下是有關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相關法律規定: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為“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為“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是單位違除勞動關係的話,就得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但兩者的關係是只能選擇其一,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能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經濟補償金繳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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