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廣西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

2023年08月05日

- txt下載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3)桂民四終字第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保險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銀淀路271號三樓。
負責人張*漢,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龐*友,創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區金雞路1號。
法定代表人譚*紅,院長。
委託代理人肖*峰,該院副院長。
委託代理人宋*國,該院法律顧問。
上訴人中國**保險公司桂林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因多式聯運貨物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3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人保公司的委託代理人龐*友,被上訴人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以下簡稱工業學院)的委託代理人宋*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經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多式聯運貨物保險合同糾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條、《海商法》第269條的規定,本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並適用《海商法》、《保險法》及相關法律審理本案實體爭議。**公司與**人保公司成立了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公司代理工業學院進口案涉貨物,根據我國外貿代理制度及貿易習慣,**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活動乃法律認可的隱名代理行為,保單記載的被保險人名為**公司,實為其隱名委託人工業學院。工業學院作為實際買受人對保險標的享有保險利益,故**公司以自己名義代其隱名委託人工業學院與**人保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法》第403條第1款的規定,工業學院作為實際上的被保險人無須**公司背書轉讓即可以保險單合法持有人身份行使權利。**人保公司認為**公司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單無效及保險單未經背書轉讓,工業學院無權提起訴訟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公司出具的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陳付庭出庭作證證實**人保公司在承保時清楚合同(包括附件)內容,合同及其附件對保險標的品質屬性、包裝要求及外部標識作了明確規定,故**人保公司關於工業學院未告知保險標的的屬性、包裝要求的抗辯不成立。保險標的運輸時在香港轉運及從梧州陸運至桂林,雖與保險單記載的運輸工具及方式有異,投保時**公司未將轉運及陸運事宜告知**人保公司並非違反告知義務。遠洋船舶不能直達水道狹窄的梧州口岸,需在梧州換裝較小船舶,作為專業保險公司的**人保公司應當知曉,且保險事故發生在梧州碼頭,與香港轉運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梧州至桂林的水運無班輪運輸,枯水期不通航,此乃略具水運常識的桂林市民所周知的事實,亦應是謹慎的、具有從業經驗的**人保公司應知曉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人未詢問時無須專門告知。**公司投保時提交的合同、商業發票表明貨物由堅固的木箱包裝,無保險標的應包裝於貨櫃的內容,**人保公司承保時所認可的包裝方式是木箱而非貨櫃。用貨櫃將貨物從日本橫濱運至梧州,運輸風險較木箱包裝運輸減少,被保險人對減少風險的變更事項無須告知保險人。運輸工具、運輸方式、包裝方式的變更並非被保險人故意不告知保險人,且未告知的事項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沒有實質性影響,故**人保公司以**公司未履行告知義務主張免責不能成立。根據《海商法》第236條的規定,工業學院雖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立即通知了**人保公司,但**人保公司亦未能舉證證明因工業學院未通知、未採取合理措施而造成損失擴大,**人保公司主張因此免除保險賠償的抗辯理由不成立。保險貨物貨損屬於承保的一切險責任範圍,保險責任為「倉至倉」責任,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物尚未到達目的地,**人保公司對事故造成的貨損應承擔賠償責任。從**電子株式會社北京事務所致**公司的函可知,1、2號箱的貨物損失屬部分損失,工業學院訴請按貨物全損賠償,本院不予支持。根據**電子株式會社的報價,扣除殘值後,貨損金額為68760美元,1、2號箱貨物往返運費2257美元,**人保公司應賠付損失71017美元。依照《合同法》第403條、《海商法》第222條、第237條、第247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中國**保險公司桂林分公司賠付桂林電子工業學院保險標的損失71017美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清償。案件受理費13779.50元,其他訴訟費2756元,共計16535.50元,由工業學院負擔5462.50元,**人保公司負擔11073元。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