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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背景下提倡性規範的價值體系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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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成為“十二五”的核心內容,現代法律在法的現代精神的指導下,孕育出提倡性規範模式。依靠其非強制性和法律後果非制裁性的原則,提倡性規範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社會背景下,通過鼓勵、引導、激勵等途徑實現其在當代社會的價值,成為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和工具。
論文關鍵詞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 提倡性規範 價值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其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經濟的影響總是通過一定的調整方法實現的。經濟法作為法律部門之一,被視為經濟關係的調節器,而經濟法欲使經濟關係客觀有效地接受法律調整而轉化為法律秩序,則完全依賴於經濟法調整方法的運用。傳統存在的經濟法調整方法,包括強制性規範、任意性規範以及提倡性規範,各個調整性規範各有利弊,而在當今社會發展正處於轉型時期的階段,提倡性規範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展開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重視。
一、法的現代精神的企望:提倡性規範的應用與實踐
“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靈魂或中樞神經。”以法的精神為中心,法律體系得以構建,它支配著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進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約著對法律資源及其他資源的社會性配置,體現著一定階段背景下的法律價值。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的精神作為一種上層建築,是由一定的經濟基礎,即一定的社會生產關係決定的,這說明,法的精神具有鮮明的時代性特徵。不同時代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精神,其所體現的主旨和內涵是區別存在的。如,在古代中國,法的精神通常被定義為“定紛止爭”、解決社會矛盾和有效控制社會,作為一種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其同時也被定義為統治人民、鉗制思想的階級統計工具依據;而在當代中國,法的精神遠遠不限於僅建立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隨著人們物質生活需求的增長,人們對法律的期待也在逐漸提高,包括推動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進步和發展在內的多方面法律需求,使得當代法的精神內容充溢,涵義豐富。“單純解決糾紛的法律制度已經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不能得到富有時代精神的評價。”
立足於當前社會轉型和發展方式轉變時期,現代法的精神的應該包括五項內容:“權利本位、契約自由、效率居先、宏觀調控、人文主義。”豏提倡性規範的運用實踐與法的現代精神有著緊密的契合點: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通過提倡性規範引導和規範民事行為,在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有效維護正常的民事活動秩序,體現了法的權利本位與契約自由的精神;經濟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國家分別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中的提倡性規範對市場經濟關係進行調節,在兼顧公平的基礎上,奉行效率優先原則,體現了法的“效率居先”和“宏觀調控”精神;而“人文主義”精神則作為一種社會文化底蘊貫穿於所有法律部門之中,相應的提倡性規範也與之契合。
“十二五”規劃對我國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各方面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發展要求下,現代法必須充當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政治的有效力量。現代法的精神企望並要求提倡性規範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展開,這也是提倡性規範得以發展和落實的前提和基礎。
二、提倡性規範的理論闡述
(一)提倡性規範的含義和特徵
提倡性規範,也稱倡導性規範、引導性規範、鼓勵性規範和非強制性規範,是相對於強制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而言的一種法律調整方式,它是指“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鼓勵、提倡人們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規範。”豐也即,在一定限度和範圍內,通過鼓勵、提倡和引導等非強制性方法要求倡導人們作為或者不作為某種行為的規範形式。提倡性規範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非強制性
“法是強制性因素與非強制性因素的對立統一,不能過分強調法的強制性,而忽視或否認法的非強制性。”豑因此,在認識理解一個部門法時,必須兼顧該法的強制性與非強制性。非強制性特徵是提倡性規範最顯著的特徵之一。提倡性規範的通過倡導性或鼓勵性的條款,引導和激勵人們向著正義、公平、高效率的方向行為,從而使人們規避邪惡或其他不公平、無效率或低效率的方向,並不以強制性的命令或措施強迫人們作為或不作為某種行為,這也是提倡性規範最主要的調整方式和途徑。
2.法律後果的非制裁性
法律後果通常包括積極的法律後果和消極的法律後果。傳統的法學研究中,各家學者提及“法律後果”,大多會將此“法律後果”狹義化,認為“法律後果”便是指消極的法律後果,並將其與“責任”、“懲罰”、“制裁”等相聯繫。在提倡性規範的運行過程中,其法律後果呈現出非制裁性的特徵,即:違法了提倡性規範的行為,並不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與制裁;而遵守並踐行了提倡性規範,並成效顯著者則可能得到嘉獎。提倡性規範的這種法律特徵,成為促進人們遵紀守法、追求高效率的內在動力,是在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階段應當提倡和推行的法律規範方式。
3.規範政策性
古往今來,政策與法律始終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提倡性規範作為法律內容的表現載體之一,其與國家政策本身就有著天然的聯繫。提倡性規範以法律形式體現出政策特徵,跟蹤並反映社會現實,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滿足不同標準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在法律運行與實踐中,提倡性規範通過對某行業的鼓勵和倡導,來促進該行業的發展。例如,國家為了發展教育事業,鼓勵各種社會力量辦學;為了擴大就業和加快城鎮化進程,而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國家為了控制人口數量和人口結構,鼓勵計劃生育,鼓勵環保,鼓勵科研,鼓勵引進外資,鼓勵和支持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雖然這些政策的實施,所依靠的法律規範不僅僅是提倡性規範,但是提倡性規範在這些政策的實施中廣泛地存在著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4.內容的引導性
內容的引導性是提倡性最顯而易見的特徵。正如上文所言,提倡性規範通過非強制性、非制裁性的調整方法,採用鼓勵、誘導等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引導和指引。“它只是提倡和誘導交易關係的當事人採取特定的行為模式,以求最大限度地實現自身的利益,猶如陡峭山路上的指示牌,目的在於提醒路人注意自身安全。”豒提倡性規範以非“強迫”的“勸導”性表述,引導人們向著利益最大化的方向前進。
(二)當前經濟法中提倡性規範的立法現狀
提倡性規範作為經濟法重要的調整方法之一,在所有經濟法立法中廣泛存在,其以倡導、鼓勵性的條款表達來規整一定範圍內的社會經濟關係,成效顯著。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第4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產品質量法》第6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6條“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勞動法》第6條“國家提倡勞動者參加社會義務勞動,開展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鼓勵和保護勞動者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表彰和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中小企業促進法》第20條“國家鼓勵各種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第21條“國家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性融資擔保。”……諸如此類的提倡性規範不勝列舉,這些可觀的數量及結構組成,不僅彰顯了提倡性規範在經濟法立法中的重要地位,更昭明了提倡性規範立法的發展方向。
如今“十二五”階段步履而至,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已與昨日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不同。克魯格曼曾指出:“東亞的經濟增長可以用要素投入的增加來解釋,而不是歸因於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新時代背景下的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必須“依賴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依賴於科學技術、教育水平、產業效率等各方面因素的提升,提倡性規範的提出與運用,在鼓勵和引導這些因素的高校發展和和諧進程有著巨大的價值意義。
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背景下提倡性規範的價值體系分析
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大背景下,提倡性規範在迎合“理性經濟人”的效益需求、落實社會規範功能、引導良善道德體系等方面有著重要價值。
(一)規範性價值
規範性價值,是提倡性規範作為法律調整方法最主要的價值內容,是提倡性規範發揮法律基礎功能的重要提前。提倡性規範以其獨特的引導、鼓勵和誘導等肯定性機制,通過對獎勵和懲罰的區別性對待,對不同領域的社會關係進行有效的規範和調整,在落實了法律規範功能的同時,以非強制性手段提高了人們的積極性,不僅能夠有效維護法律的權威,更在人性化的基礎上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法的發展將從以懲罰機制為主逐漸向以獎勵機制為主。”這為提倡性規範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隨著國家對社會生活管理職能的逐步擴大,國家將重心由過去的“注重現存秩序的消極維護”轉移到“組建新秩序的積極促進”上,在這個過程中,提倡性規範具備著天生的優勢。在“十二五”這個特殊時期,社會轉型與發展方式轉變在客觀上需要我國構建一種社會新秩序。在此背景下,提倡性規範的優勢和作用將被淋漓盡致地發揮。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要求生產要素效率的提高,而生產效率的提高離不開技術的進步,離不開教育水平和勞動者的素質,特別是勞動者的創新能力和社會的創新環境,在優化產業結構的要求下,新的發展方式必須拋棄那種主要依賴勞動密集型和廉價勞動力來實現增長的產業發展方式。新秩序、新方式的推行和運用,藉助於經濟法立法中的提倡性規範,通過鼓勵有利行為,遏制不利後果,規範性的調整社會關係,並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
(二)經濟性價值
經濟性價值,是指提倡性規範作為一種關於法律規範在成本、效益配置的價值表現,是衡量一部法律是否具有效率的重要參考之一。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出發,提倡性規範具有顯著地經濟性價值,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大大節約了經濟法的運行成本,避免了不必要的人力、無力和財力的損失,同時,也保障了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的促進作用。
1.節約成本方面
經濟法的成本包括了經濟法的立法成本、執法成本和司法成本。因其獨特的規範模式和方式,提倡性規範能夠大大地節約經濟法的創製和運行成本。提倡性規範通過鼓勵和誘導方式,促使人們作為高效率、大利益的行為,通過獎勵對作為優秀的主體予以嘉獎,這種自發的激勵機制是促使人們自覺遵紀守法、積極能動地從事符合社會利益的事業,引導人們的行為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就促使了法的運行成本的降低。同時,提倡性規範的調整模式區別於傳統的消極被動調整模式,其法律後果的非制裁性特徵也大大節省了經濟法相關的司法資源。
2.提高效率方面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大洪認為:制度改革的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以國家政府為主體,以強制為特徵;一種是自下而上的需求主導性制度變遷,以群眾(市民、民眾)為主,以自發和誘致性為特徵。通過對二者的比較,我們發現在現代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轉型宜於依靠後者,即自下而上的需求主導性的發展方式,以市場主體的需求為主導,能夠自發的促使人們向著需求方向從事相關的事業。提倡性規範能夠也應當在有效規範社會關係的基礎上,努力迎合社會大眾的總體需求,運用其獨特的非強制性調整方法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這種良性而溫和的法律調整方式能激勵人們根據自身的需要,朝著高效率的方向作為或者不作為。通過這樣的隱形調節機制,社會經濟水平能夠得到長足的提升,在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時代背景下,其作用將越來越明顯,這也是提倡性規範能夠有效降低經濟法成本的誘因之一。
上述兩個方面的經濟性價值,是提倡性規範的應有之義,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實踐中,提倡性規範已然在展現著其價值。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例,該法接近二分之一的內容均屬於提倡性規範。該法從資金支持、創業扶持、技術創新、市場開拓和社會服務五個方面出發,通過各種鼓勵和倡導性措施調動社會各主體對中小企業的支持:財政政策予以稅收優惠,高校、科研機構給予技術支持,政府和大中小企業予以指導和幫助……各個提倡性措施致力於繁榮中小企業市場,“一箭多雕”,為解決就業、加快城鎮化進程、促進國民經濟增長以及優化財產業結構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提倡性規範在經濟法立法中的經濟性價值可見一斑。
(三)道德性價值
古往今來,道德一直被視為一個社會意識層面中的重要內容。如今,十二五規範提倡“傳承創新,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在當代轉型社會的中國,“道德風尚建設”依然是社會不可忽視的重大問題。從法理學角度而言,道德和法律是作為社會調整方式的兩種不同表現,二者概念不一,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道德對法律的完善,以及法律對道德的促進是歷來法理研究都毫無爭議的結論。
提倡性規範雖然是非強制性的方式指引和誘導人們向著有利於社會需求和社會利益的方向發展,但是作為一種社會關係的調整方式,其潛移默化地對社會良善道德的確立和促進作用不容置疑。在眾多的經濟法的提倡性規範中,存在著大量的純道德性質的規範內容,這些純道德性的提倡性規範,在本質上雖然屬於法律的社會調整方式,但在事實上,它們也確實同時在構建著當代中國的道德體系,確立著什麼善、什麼是惡的道德標準,鞭策著人們高道德素質的形成。
在當前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背景下,無論是“改革攻堅,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還是“創新驅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亦或是“綠色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都需要建立在符合社會主義風尚的良善道德之上,提倡性規範在實現此種道德性價值方面,作用不可忽視。
(四)人權性價值
基於“理性經濟人”的設想,人們能夠根據自身的需要和實際進行“趨利避害”的選擇,這是社會主體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保障,也是社會經濟得到長足發展的個體支持。提倡性規範正是從對人經濟理性的尊重出發,目的在於期望人們為一定行為,但卻不強制人們去作為,而是通過“獎勵性”收益的引導和鼓勵,讓人們自願的去作為,體現了人性化的特徵。同時,提倡性規範中相當一部分內容,如關於婦女權益、殘疾人工作權利保障、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內容,都體現出現代法律對人們人文的關懷和人權的保障。
作為一個追求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現代國家,民生民權,人性人權,是在任何一個經濟發展階段都不可遺忘的基礎和本源。如何在追求經濟高速、可持續發展的同時,堅固民心長城?如何在技術發達、科學蔓延的前進途中為人權和人性留一席溫暖位置?提倡性規範是法律調整方法中的不二之選。
“十二五”藍圖已規劃,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核心已確立,法律作為一種有效地社會調整方式挺身而出,在當代法的精神指導下,致力於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經濟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強有力的規範性價值、高效益的經濟性價值、全方位的道德性價值以及保障性的人權性價值,構成了提倡性規範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價值體系。在新時代背景下,提倡性規範必將在完成法律使命、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進步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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