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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共同財產抵押算是共同債務嗎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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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共同財產抵押算是共同債務嗎
民法典規定,以夫妻共同財產抵押的,抵押擔保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抵押事後經另一方追認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雙方自行約定的抵押擔保期間是否有效
另外,除了遵守一般簽訂合同的規則,雙方也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要是自行約定的就是無效的。因為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應當嚴格遵循物權法定的原則。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及其內容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任意創設新物權或變更物權的法定內容。若抵押權根據合同當事人約定就可消滅,則有違物權法定原則。
根據物權法定原則,除了不能自行約定抵押擔保期間,還不能約定以下的內容:
1、物權的種類
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法律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約定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因為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
3、物權的效力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就會被認定為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
動產公示以交付(占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共同財產抵押,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抵押,事後經過另一方追認的,抵押就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以抵押的財產為限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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