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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偷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2023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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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錄音是分為正規的與非法的,但是有很多人想要保留證據等等就會錄音,那麼離婚訴訟中偷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離婚訴訟中偷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


  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錄音錄像屬於視聽資料,是證據種類之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偷錄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合法證據被人民法院採納。在發達地區的法律糾紛處理過程中,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錄音錄像有時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因此,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希望通過錄音錄像取證方式獲得證據,以便在法律糾紛處理中占據優勢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證據三性指的是什麼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被人感官感受記憶的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等。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繫,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三、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


  (一)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勘驗筆錄。
  (二)證明責任和職權探知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三) 舉證期限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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