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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國際比較2

202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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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及其完善
㈠我國觀行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主要內容
1.外國稅收抵免。我國採用分國限額抵免方法,對於當年外國稅額超過其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在以後5年內結轉抵免。國內稅法對間接抵免未作規定,在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一般採用1O%的股權比重作為納稅人享受間接抵免的條件。 2.所得稅減免優惠。無論東道國與我國是否簽有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境外投資企業自正式投產或開業之日起5年內,對中方從境外分得的應稅利潤免徵所得稅。
3.關稅優惠。對在發展中國家不能獲得可兌換貨幣的合營企業,中方以分得的利潤購買或以貨易貨的方式換回我國所需要的其他產品,除國家禁止進口的產品外,若經營有虧損的,可申請減免進口關稅;但若屬於產品返銷。則按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對中方作為投資運出的設備、器材或原材料,憑商務部的批准文件和境外投資企業的合同副本,海關予以放行,並免徵出口關稅。
4.境外投資企業遇有自然災害等問題的處理。納稅人在境外遇有風、水、火、震等自然災害。損失較大,繼續維持投資、經營活動確有困難的。或由於所在國(地區)發生戰爭或政治動亂等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造成損失較大的,在取得中國政府駐當地使、領館等駐外機構的證明後,按規定可對其境外所得給予一年減征或免徵的照顧。
(二)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存在的不足
不可否認的是,我國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在解決跨國投資活動中的國際重複徵稅、實現國際投資的稅負公平、積極鼓勵國內企業「走出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實施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的高度來要求。從我國對外投資的形勢和發展態勢來看,參照各國有關對外投資稅收制度建設經驗,我國對外投資的現行相關稅收制度仍存在不足。
1.涉外稅收政策的量點仍傾向於。「引進來」,而「走出去」的相關稅收政策較為薄弱。目前,我國的對外開放正由「引進來」為主轉向「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而相應的涉夕卜稅收政策未能及時調整;改革開放以來,為吸引外國投資,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實施了多種形式的一整套的稅收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我國對到境外投資的稅收鼓勵政卻重視不夠。在國內稅法中,現行的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只是零星地散布於某些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沒有形成體系。在對外稅收協定的具體條款中,更多地是考慮我國作為吸引外資的收入來源地國家的稅收利益,而較少從我國作為對外投資的居住國角度考慮問題。
2.對外投資的稅收政策導向不明,形式單一。稅收政策作為政府政策的一部分,應當配合國家「走出去」經濟發展戰略的實施,對企業的對外投資活動在宏觀上予以合理的引導。目前,我國在稅收政策上沒有體現出在對外投資的產業、地區以及投資方式上的政策導向,從稅收優惠的方式看,也主要是減免稅,沒有採用海外投資準備金等間接稅收優惠,形式比較單一,對外投資稅收政策尚未形成體系。
3.外國稅收抵免制度過於簡單。目前,在我國國內稅法中對境外已納稅款的抵免只有直接抵免的規定,間接抵免的規定基本為空白,僅在我國對外簽訂的部分稅收協定中有間接抵免的規定。從我國對外投資實踐看,與東道國政府或企業設立的合資企業是主要方式,約占對外投資企業的70%,其餘30%是我方獨資經營的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設立的海外分公司。在境外建立子公司的形式具有獲得註冊地的法律保護、負有有限責任、減少投資風險等優勢,因此。我國對外投資將更多地採取設立子公司的形式,對外投資企業盈利分回股息後必然存在股息所得承擔的境外所得稅的間接抵免的要求。此外,關於抵面限額的計算和抵免方法的選擇、虧損的結轉、饒讓抵免等方面的規定都需要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我國對外投資稅收政策的具體措施 2.對特定行業實施所得稅減免優惠。一方面,根據產業選擇理論和動態優勢理論,我國可將即將或已經喪失優勢的產業對外投資,既能提升我國的產業結構,緩解資源供應壓力,又能促進引進投資國的經濟發展,實現雙贏。另一方面,針對我國現在缺乏較強研究能力的情況,鼓勵我國企業在智力和技術資源密集的已開發國家對高新技術產業進行投資,以了解新科技信息。掌握新的技術,培養技術管理人才,推動對傳統產業部門的技術改造,加速產業結構的升級。對於以上的特定行業,可考慮在現行免徵5年所得稅的基礎上,在其後的3~5年逐步下調免徵比例,降低稅負,促進對特定行業的投資以及再投資,利用境內境外兩種資源,先發和後發兩種優勢,保持經濟的!長久活力。
3.建立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企業進行海外投資面臨陌生的東道國法律、語言、文化等制度環境,需要花費一定成本學習適應,尤其是生產型的大型項目在投資初期投入大,回收慢,存在虧損的風險。通過建立海外投資風險準備金制度,可適度降低企業對外投資損失的風險。具體做法可考慮,准許企業在一定年限內,每年從應稅收入中免稅提取相當於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資金計入準備金,積累年限內用於彌補風險損失,期滿後準備金餘額按比例逐年計入應稅收入中進行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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