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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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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貨物運輸合同模板集錦九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貨物運輸合同9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貨物運輸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根據貴州燃二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輸要求,現甲乙雙方由個體經營進行聯營,已與公司簽訂了物流運輸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該合同的的前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
  經雙方協商,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甲方負責對聯運進行管理,負責與公司接洽協調,乙方每月每個車交納管理費200元整(拉不拉都要交,不交的從押金扣)。
  二、乙方承擔運輸稅費。
  三、乙方每運輸一車貨物返回後次日必須持回單交甲方,統一與公司核對。
  四、運費採取月結,由公司統一支付給甲方後,一周內轉給乙方。
  五、與公司合同規定的運距運價,雲南方向運費由甲方結算。
  六、特殊地方特殊處理。
  七、承運方對運輸過程中的貨物毀損及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遵守與公司物流全員規定,承擔合同規定的責任。
  2、服從甲方運輸派遣。
  ①見車排隊,在公司門衛處登記有效,駕駛員協同門衛管理(中途離場視為未排隊,必須重新登記排隊)。
  ②憑甲方派車單進場裝車,遵守公司管理規定。
  ③乙方如有事,必須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如果已排隊並開出派車單,乙方稱有事或選擇運輸線路的行為,每次給予600元罰款(當場罰款歸公),並落空到無車輛的上一輪的最後一位。
  ④車輛已經排隊,司機應提前到廠等候,不到或離開現場不能按時進廠裝車造成秩序混亂和延誤裝卸工人裝車的,作落空處理,並給予500元罰款(當場罰款歸公)。
  十、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有效期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甲方:
  方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2


  承運人:________________(甲方)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運輸方式 甲方調__________噸位船舶一艘,按照乙方的要求由__________港運至________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 裝船時間 乙方於_______ 年 _____月____日將貨物集中於出發港,由甲方負責裝船(也可以由乙方裝船,甲方指導)。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日內裝完貨物。
  第三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船之______日起日運至到達港。逾期運到,甲方須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四條 卸船時間 船舶到達後,乙方負責卸船。乙方應在______時內卸完貨物。因乙方責任遲延卸貨的,每遲______支付______違約金。
  第五條 運輸質量 甲方應當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損壞、滅失的,由甲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運輸費用 雙方約定,乙方按每噸______元向甲方支付運輸費用______元。港口裝卸費用按規定辦理。
  第七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簽訂後3日內,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元。在卸貨後,雙方據實計算,多退少補。
  第八條 法律適用 本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同意由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處理。
  第九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承運人:____________ 託運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 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 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 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後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裝運時間: 年 月 日
  簽發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 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
  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將xxxxxxxxxxxxxxxxxx(東西)賣給乙方,總價為人民幣元大寫(伍拾萬元整)。
  2、乙方在簽合同後需支付總價的30%作為定金,在搬運設備當天必須付清餘款方可裝車。
  3、拆卸、運費、工人等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甲方必需配合乙方拆卸。
  4、乙方在拆卸過程中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5、乙方把設備拖出甲方大門外如有任何問題都與甲方無關。
  6、乙方在設備出機房大門合理情況下需拆甲方門和拆牆乙方不負責修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順利拖出甲方大門手續齊全。
  7、甲、乙雙方互相遵守本合同,如有一方不遵守本合同,需賠賞另一方的損失,損失為合同總價的30%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所在當地法院處理解決爭議。
  8、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有同等的法律效律。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5


  託運單位:_________電器廠 聯繫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貨物名稱
  包裝式樣
  件數
  每件體積(立方米)長×闊×寬
  重量(公斤)
  託運總噸位
  每件
  最重件
  實重噸
  車輛噸
  需要車輛數:4噸車一輛
  需要車種:平板車
  起運地: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到達地: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電器廠
  收貨單位:_______________電機廠
  運到日期:託運日起四天內
  委託注意事項:
  1.雨天不運;
  2.非危險品;
  3.有自備機具裝車;
  4.有自備機具卸車;
  5.發貨單位星期二廠休;
  6.收貨單位星期三廠休。
  運輸距離:____________公里。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不按運輸託運單規定時間和要求配車發運的,由承運單位酌情賠償損失;運輸過程中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託運方未按託運單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託運貨物,應償付承運方實際損失的違約金。由於貨物包裝缺陷產生破損,因此造成其他貨物和運輸工具損壞,造成人身傷亡,託運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附件 結算單據等四張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電器廠(蓋章)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市汽車運輸公司
  營業員(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方、乙方雙方協商一致,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標的
  1.1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合同約定貨物,並提供相關服務。
  1.2貨物的名稱、數量及其他信息: 見附件1:供貨範圍及分項價格表
  第二條包裝
  2.1乙方提供的貨物包裝標準,如果合同有規定,參照合同規定,如沒有特殊規定參照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應為原廠包裝,能夠防止貨物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採取防潮、防曬、防鏽防腐蝕、防震動及防止其它損壞的必要保護措施,從而保護貨物能夠經受多次搬運、裝卸及遠洋和內陸的長途運輸。乙方應承擔由於其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貨物鏽蝕、損壞和丟失的任何損失的責任或費用。
  2.2貨物的包裝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貨物的交付及驗收
  3.1貨物的運輸和運輸過程中的保險由乙方負責辦理。
  3.2貨物運抵甲方指定的地點時發生貨運破損、貨差或其他事故,由乙方負責辦理索賠事宜。同時,乙方負責重新提供與破損貨物同樣規格和數量的產品按合同約定日期交付至甲方指定地點。
  3.3乙方在貨物到達一周前,向甲方提供該批貨物詳細的設備供貨清單。
  3.4交貨時間:乙方應於 合同簽訂後5天 將貨物全部交付給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貨人,甲方有義務妥善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48小時內按照訂單對商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初步驗收,並出具收貨憑證;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訂單要求的,可以拒絕接收,但須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對於特殊情況下無法在48小時內驗收完畢的,甲方應當出具收貨待驗收憑證,同時告知驗收完畢的具體時間。
  3.5由甲方指定交貨地點及聯繫人:
  第四條質量及保證
  4.1乙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甲方的要求(例如:質量、規格要求,圖紙,技術類文檔等),若採購無要求,可參考國家相關標準或者行業通用標準。
  4.2乙方保證交付的貨物是全新正品,並完全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甲方對於已經交付之日起 30 日內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的,乙方應無條件在收到甲方通知後 7 日內更換。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負責.
  4.3甲方對於交付 30日後但是在質量保修期內如出現質量問題的貨物,甲方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產品質量異議,乙方提供免費維修服務,因維修發生的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4.4保修期:產品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保修2年。
  4.5保修期內,乙方應按照ISO9000所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國家相關規定,對提供的產品進行保修服務,其中包括對貨物因質量問題而出現的故障時提供免費維修及保養等服務。並根據甲方要求及時提供與質量保障措施相關的完整文件。
  4.6響應時間:在貨物質保期內,貨物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報修後2小時內電話響應提供技術支持服務,24小時內提供問題解決方案。
  第五條索賠
  5.1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數量或規格與本合同規定不符、貨物非原廠商包裝或包裝損壞,甲方有權拒收貨物並有權要求退換貨物或退回貨款。乙方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描述的貨物。
  5.2 如果發現貨物無論任何原因引起的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或驗收時未發現缺陷但用於生產後導致甲方的產品運轉不良,甲方有權按損失向乙方索賠。
  第六條價款及其支付
  本合同價款為:¥元 大寫:元整
  6.1 甲方向乙方支付價款的方式:(現金、轉帳、支票等)
  6.2 貨款支付:
  雙方合同簽訂後,乙方備貨。貨到後,乙方提供與合同等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甲方支付全額貨款。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甲方與乙方均應當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約定,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2乙方未按照已經確認的訂單內容發貨,應當負責更換或補足;造成交貨延遲的,每延遲1個工作日應當支付延遲交貨金額 萬分之五 的違約金;延遲3個工作日以上的,除支付違約金外,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7.3乙方交貨的產品與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下,有此產生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7.4由於乙方商品質量問題導致退貨或者乙方受到查處,乙方應當積極參與調查處理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7.5乙方在保修期內未按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時,乙方按損失金額賠償。
  第八條不可抗力
  8.1由於水災、火災、地震、颱風、戰爭和其他經雙方同意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或適當履行)的,免除相應的違約責任。
  8.2受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48小時內書面通知另一方,並提供不可抗力情況的有關證明。
  8.3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應採取措施,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第九條仲裁
  9.1本合同如有糾紛,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
  9.2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應提交 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商業秘密
  10.1甲方、乙方應保守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取的對方的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文本,有關技術文件、有關數據,以及其他有關信息。
  第十一條特殊條款(根據情況商定)
  第十二條其他
  12.1本合同正本一式 貳 份,雙方各執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本合同掃描件、傳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貨物運輸合同 篇7


  鑒於締約國認識到需要制約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特別是有關此種運輸所使用的單證和承運人責任的統一條件,特協議如下:
  第一章適用範圍
  第一條
  1.以營運車輛的公路貨物運輸的每一合同,不管締約方住地和國籍,凡合同中規定的接管和交付貨物的地點位於兩個不同國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締約國者,本公約均適用之。
  2.在本公約中,「車輛」是指在1949年9月19日公路交通公約第四條中所規定的機動車、拖挂車、拖車和半拖車。
  3.本公約也適用於屬本公約範圍內而由國家或政府機構組織所從事的運輸。
  4.本公約不適用於:
  (a)按照任何國際郵運公約條款而履行的運輸;
  (b)喪葬運送;
  (c)家俱搬遷。
  5.除使本公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的邊境運輸或授權在運輸活動中公約的使用完全限於代表物權之運單的締約國區域外,締約國同意不以雙邊或多邊的特殊協議來修改本公約的任何規定。
  第二條
  1.除適用第十四條規定外,當載貨車輛上的貨物沒有從車輛上卸下,而其部分路程由海上、鐵路、內河或航空接運,則本公約應依然適用於全程。如果經證明,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貨物所發生的任何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不是由於公路承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而僅由於在其它運輸方式承運期間和由於其它運輸
  方式承運的原因而發生的某事件所造成,如果貨物運輸合同本身是根據該運輸方式貨物運輸法規定的條件由發貨人和該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所簽訂的,則公路承運人的責任不應由本公約確定,而應按照其它運輸承運人責任的方式來確定。但如無所述條件,公路承運人的責任應由本公約確定。
  2.如果公路承運人同時也是其它運輸方式的承運人,則他的責任也應按本條第1款規定來確定,但就其以公路承運人和其它運輸方式承運人的身份應作為兩個不同當事人看待。
  第二章承運人負責的對象
  第三條
  在本公約中,當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其它人在其受僱範圍內行事,承運人應對這些代理人、受僱人和為履行運輸而使用其服務的任何其它人的行為和不行為一如他本人的行為或不行為一樣負責。
  第三章運輸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第四條
  運輸合同應以簽發運單來確認。無運單、運單不正規或丟失不影響運輸合同的成立或有效性,仍受本公約規定所制約。
  第五條
  1.運單應簽發有發貨人和承運人簽字的三份正本,這些簽字可以是印刷的或如運單簽發國的法律允許,可由發貨人和承運人以蓋章代替。第一份應交付發貨人,第二份應交付跟隨貨物,第三份應由承運人留存。
  2.當待裝貨物在不同車內或裝有不同種類貨物或數票貨物,發貨人或承運人有權要求對使用的每輛車、每種貨或每票貨分別簽發運單。
  第六條
  1.運單應包括下列事項:
  (a)運單簽發日期和地點;
  (b)發貨人名稱和地址;
  (c)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d)貨物接管的地點及日期和指定的交付地點;
  (e)收貨人名稱和地址;
  (f)一般常用的貨物品名和包裝方法,如屬危險貨物,說明通常認可的性能;
  (g)件數和其特殊標誌和號碼;
  (h)貨物毛重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的數量;
  (i)與運輸有關的費用(運輸費用、附加費用、關稅和從簽訂合同到交貨期間發生的其它費用);
  (j)辦理海關和其它手續所必須的通知;
  (k)不管有任何相反條款,該運輸必須遵照本公約各項規定的說明。
  2.如可適用,運單也應包括下列事項:
  (a)不允許轉運的說明;
  (b)發貨人負責支付的費用;
  (c)「現款交貨」費用的金額;
  (d)貨物價值和交貨優惠利息金額的聲明;
  (e)發貨人關於貨物保險所給予承運人的指示;
  (f)議定的履行運輸的時效期限;
  (g)交付承運人的單據清單。
  3.締約國可在運單上列上他們認為有用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1.發貨人應對由於下列事項不確切或不當致使承運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a)在第六條第1款(b)(d)(e)(f)(g)(h)和(j)項所列事項;
  (b)第六條第2款所列事項;
  (c)發貨人為使運單簽發或目的在於將其列入運單而給予的任何其它事項或指示。
  2.如果應發貨人要求,承運人將本條第1款所述事項列入運單,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承運人應被視為他已代表發貨人如此辦理。
  3.如果運單未包含第六條第1款(k)項所列的說明,承運人應對由於有權處置貨物者的不行為所遭受的所有費用、滅失和損壞負責。
  第八條
  1.當接管貨物時,承運人應核對:
  (a)在運單中對件數及其標誌和號碼申報的準確性;
  (b)貨物的外表狀況及其包裝。
  2.當承運人對本條第一款(a)項所述的準確性無合理的核對方法,他應將他的保留條件連同其理由記入運單。同樣,他應對貨物外表狀況及其包裝所作出的任何保留說明理由。除非發貨人在運單上明確同意受此種保留所制約,否則此種保留對發貨人不應有約束力。
  3.發貨人應有權要求承運人核對貨物的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數量。他也可要求對貨物的內容進行核對。承運人應有權對此種核對產生的費用提出索賠。核對結果應記入運單中。
  第九條
  1.運單應是運輸合同成立、合同條件和承運人收到貨物的初步證據。
  2.如運單中未包含承運人的特殊保留條件,除非有相反證明,則應認為當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貨物和包裝外表狀況良好,件數、標誌和號碼與在運單中的說明相符。
  第十條
  除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其包裝不良是明顯的或承運人知道其缺陷卻未對此作出保留,否則由於貨物包裝不良對人員、設備或其它因素不予負責,他僅應對本條中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他應負責範圍內的那些因素負責。
  第十一條
  1.為在交付貨物前辦妥海關或其它手續,發貨人應在運單後隨附必需單證或將其交承運人支配和提供承運人所需全部情況。
  2.承運人無責任調查這些單證和情況是否準確或適當。除非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對由於這些單證和情況的短缺或不正規所引起的損壞,發貨人應向承運人負責。
  3.承運人對運單所規定的和跟隨運單的或交存承運人的這些單證,由於滅失或不正確的使用所引起的後果承擔一個代理所負的責任,但承運人所支付的賠償以不超過如貨物滅失所支付的賠償為條件。
  第十二條
  1.發貨人有權處置貨物,特別是以要求承運人停止在途貨物運輸的方式來改變貨物交付地點或將貨物交付給非運單所指定的收貨人。
  2.當第二份運單交給收貨人時或當收貨人按第十三條第1款行使其權利時,則該權利即告終止。此自以後,承運人應聽從收貨人的指令。
  3.收貨人有權自運單簽發之時起處置貨物,如果發貨人在運單中註明有如此說明。
  4.如收貨人在行使其處置貨物的權利時,已指示將貨物交給另一方,那末其它人無權再指定其它收貨人。
  5.行使處置權應遵照下列條件:
  (a)發貨人或如在本條第3款所述情況下擬行使權利的收貨人出示上面已列明對承運人的新指示的第一份運單和向承運人賠償由於執行該指示所涉及的所有費用、滅失或損壞。
  (b)當指示到達執行人手中時執行該指示是可能的,同時既不干擾承運人的正常工作的進行,也不妨礙其它貨物的發貨人或收貨人;
  (c)該指示並不造成貨物的分票。
  6.由於本條第5款(b)項的規定,當承運人不能執行收到的指示時,他應立即通知給他該指示的人。
  7.未執行本條規定的條件中所給予的指示,或已執行指示而未要求出示第一份運單的'承運人,應對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滅失或損壞向有權提賠人負責。
  第十三條
  1.當貨物到達指定的交貨地點後,收貨人有權憑收據要求承運人將第二份運單和貨物交給他。如果貨物滅失已成立或在第十九條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貨物並未到達,收貨人對承運人有權以其自己名義享受運輸合同產生的任何權利。
  2.援引本條第1款所授權利的收貨人應支付運單中所應支付的費用,但就此事如有爭執,除非收貨人已擔保,否則不應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
  第十四條
  1.如果由於某種原因或者根據運單規定的條件,在貨物到達指定交貨地點前執行合同已經或成為不可能,承運人應按第十二條規定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
  2.但是,如果情況允許按不同於運單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和如果承運人不能根據第十二條規定在合理時間內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取得指示,他應採取他認為對有權處置貨物者最有利的措施。
  第十五條
  1.如果貨物到達指定交付地點後的情況妨礙貨物交付,承運人應要求發貨人給予指示。如果收貨人拒絕接貨,發貨人應有權處置貨物而無需出示第一份運單。
  2.即使收貨人已拒絕接貨,但只要承運人未從發貨人處收到相反的指示,收貨人仍可要求交貨。
  3.當收貨人行使第十二條第3款的權利而指示將貨物交付另一人後發生交貨受阻的情況,本條第1、2款應適用,一如該收貨人是發貨人,另一人是收貨人。
  第十六條
  1.除非要求得到指示和執行該項指示而發生的費用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疏忽所引起,否則承運人應有權享受償還該費用的權利。
  2.在第十四條第1款和第十五條所述的情況下,承運人可為有權處置貨物者立即卸貨,自此以後運輸應視作終結。然後,承運人應代表有權處置貨物者掌管貨物。但承運人也可將貨物委託給第三方掌管,在那種情況下,他除履行合理謹慎選擇第三方的責任外,不負任何其它責任。在運單中應付的費用和所有其它費用應以
  貨物擔保。
  3.如果貨物易腐或貨物的狀況證明如此、或當棧租費將超過貨物的價值,承運人可出售貨物而無需等待有權處置貨物者的指示。在其它情況下,如果在合同期限屆滿後,承運人未從有權處置貨物者處收到要求他合理執行的相反的指示,他也可將貨物進行出售。
  4.如貨物已按照本條被出售,在出售的貨款中扣除由貨方承擔之費用後的餘額應歸有權處置貨物者所支配。如果這些費用超過貨款,承運人應有享受其差額的權利。
  5.出售貨物的手續應由貨物所在地的法律或習慣來確定。
  第四章承運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1.承運人應對自貨物接管之時起到交付時止發生的全部或部分滅失和損壞以及貨物交付中的任何延遲負責。
  2.但如果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是由於索賠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是由於索賠人的指示而不是由於承運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由於貨物的固有缺陷或承運人不能避免的情況和承運人不能防止的結果所造成,承運人應免除責任。
  3.對由於為履行運輸而使用之車輛的不良狀況或由於承運人已租用其車輛的人或他的代理人或他的受僱人的錯誤行為或過失,承運人不應免除責任。
  4.遵照第十八條第2至第5款,當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在下述一種或一種以上情況中產生的特殊風險所引起的,承運人應予免責:
  (a)當已在運單中明確議定和規定使用無蓋敞車。
  (b)如貨物根據其性質,在無包裝或未予妥善包裝時易於損耗或損壞的情況下,無包裝或包裝不良;
  (c)由發貨人、收貨人或代表發貨人或收貨人所從事的貨物搬運、裝載、積載和卸載;
  (d)特別是由於斷裂、生鏽、腐爛、乾燥、滲漏、正常損耗或蟲蛀特易造成全部滅失或部分滅失或損壞的某些貨物的性質;
  (e)包裝上標誌或號碼不足或不當;
  (f)承運活動物。
  5.根據本條,承運人對造成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的某些因其它貨物的損壞以及由此所引的任何費用,發貨人應對承運人負責。
  第十八條
  1.對第十七條第2款所規定的原因之一所引起的滅失、損壞或延遲,承運人應負舉證責任。
  2.當承運人確定案情中的滅失或損壞能歸因於第十七條第4款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特殊風險,則應推定就是這樣引起的。但索賠人有權證明滅失或損壞事實上不是全部或部分歸因於這些風險之一。
  3.如有大量短少或整件的滅失,此種推定不應適用於第十七條第4款(a)項中所述情況。
  4.如貨物由裝有特殊設備以便保護貨物不受熱、冷、溫度變化或空氣濕度影響的汽車承運,除非承運人證明他對這種設備的選擇、維修和使用的情況均已採取了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照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索賠第十七條第4款(d)項規定的利益。
  5.除非承運人證明,根據情況他已採取了一般理應採取的所有措施和已按給予他的特別指示行事,否則承運人無權享受第十七條第4款(f)項的利益。
  第十九條
  當貨物未能在議定的時效期限內交貨,或雖無此種議定時效期限,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後,運輸的實際期限,特別是分票運輸,在通常情況下組成整票貨物所需要的時間超過了允許一個勤勉承運人的合理的時間,則視為延遲交付發生。
  第二十條
  1.在議定期限屆滿後三十天內或如無議定期限,從承運人接管貨物時起六十天之內貨物未交付的事實應視為貨物滅失的最終證明,所以有權提出索賠的人可視貨物已經滅失。
  2.有權提賠人在收到對滅失貨物的賠償時,可提出書面要求--在賠償支付後一年期間如貨物被找到,應立即給他通知。對他的此種要求應給予書面確認。
  3.在接到通知書後三十天之內,在交付運單上應付費用和退還他收到的賠償金(減運其中包括的費用)後,上述有權提賠人可要求將貨物交付給他,但不損害第二十三條中交貨延遲賠償的任何索賠和如可適用的第二十六條。
  4.如無第2款提及的要求或在第3款所述三十天期間無任何指示或在賠款支付超過一年後貨物仍未找到,承運人有權根據貨物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該貨物。
  第二十一條
  如果貨物已被交付收貨人而未按運輸合同條款收取承運人應收取的「現款交貨」費用,承運人應向發貨人負責賠償不超過該費用的金額,此種賠償不妨礙他對收貨人的訴訟權利。

貨物運輸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為了促進雙方經濟發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過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就貨物的運輸達成以下協議:
  1、 甲方委託乙方將貨物從運輸地運往甲方指定目的地。
  2、 甲方委託乙方運輸時應把貨物的規格。件數。噸位。牌號。以及收貨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目的地清楚的告訴乙方。
  3、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貨通知時應及時安排。
  4、 乙方提貨時應根據甲方提單的要求進行提貨,對所提貨物的質量進行把關,如發現貨物外觀有破損。變型,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5、 乙方運輸完成後應及時將甲方所需單據返回甲方。
  6、 乙方在運輸過程中應保證貨物及時安全的運到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貨損,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
  7、 在運輸過程中甲方如需改變運輸目的地,應提前通知乙方,否則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8、 運費:應甲方每次運輸目的地不同,運價由雙方另協商定價。
  9、 費用結算時間為次月一日至十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乙方運費,乙方負責提供運輸清單和運輸發票,
  10、 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違背。
  11、 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通過寶山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1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13、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甲方:
  代表:(蓋章) 年 月
  乙方:
  代表: (蓋章) 年 月 日 日

貨物運輸合同 篇9


  託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承運雙方的安全責任,保障設備運輸的安全和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貨物運輸事宜,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制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運輸項目
  1.設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型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設備尺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運輸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運輸費用及付款方式
  1.運輸總費用為(含稅)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2.付款方式:貨物到達並通過驗收後,一次性付清承運費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
  運費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費用給乙方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運輸起止地點
  運輸起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終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運輸期間,甲方指派運輸項目的安全的具體聯繫溝通。
  2)按約定落實施工現場起重機等裝卸機械和人員,以及相關起重方案和安全措施相應特種設備的捆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驗,確保安全可靠。
  3)雙方應相互協作,並按照各自的責任處理運輸過程中有關安全工作,對產生的安全問題、事件應認真組織原因分析,提出預防措施。共同預防事故的發生。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約定,為各自的員工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員工正確使用。
  5)運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火災、機械設備、環境污染、交通等事故、雙方應盡力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現場,採取應急措施:
  按照有關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向各自的上級單位、地方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吸取事故教訓,做到「四不放過」
  6)因違反本協議造成的安全事故和環境影響事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2.甲方權利義務
  1)對乙方拉運的車輛進行檢查
  2)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
  3)負責落實廠區內的現場道路通行條件和接卸條件(夜間卸貨需要充分的照明條件),對可能影響他方通行或現場設施的部位,設置安全警告標誌、標識並採取措施。
  4)必要時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督促乙方落實運輸方案的安全措施。
  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現場施工管理制度,服從甲方、建設單位、監理對現場施工的管理。
  2)負責運輸路線的勘察,確定沿途有關彎道、橋樑、架空線路、隧道等可能影響運輸的相關措施,選擇最優安全運輸路線。
  3)負責雙方隨車人員及相關作業人員的安全交底;落實各項針對性的運輸安全、環境工作的具體措施。
  4)隨車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的現場規章制度,配備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在甲方規定的區域工作,服從甲方管理。
  5)運輸車輛具有相關證照,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適合本大件運輸條件。駕駛人員應持有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駕駛證和車輛行駛證等有效證件。
  6)按照甲方提供大件設備的起止地點、物理參數(重量、長、寬、高)以及防水、防震、防傾斜、防雨、防凍等具體要求,制定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
  7)負責超重、超長、超寬、超高物件運輸相關公路通行許可的申請;運輸途中因貨物超長、超寬、超高、超重等造成的罰款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承擔;落實引路車輛和相關安全警示標誌。
  8)負責運輸貨物的綁紮,確保綁紮牢固和貨物安全,懸掛安全標誌、並確保特殊設備在運輸過程中相關測量儀器的完好和正常運轉;運輸途中因車輛原因及駕駛員自身原因造成的罰款、停車費、過渡費、過橋費均由承運方承擔。
  9)指派專人隨車,負責沿途落實運輸方案安全措施以及對運輸貨物、道路情況的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10)途中引路車輛應指定專人負責對道路情況的觀察,確保車輛的安全通行。
  11)對途中跨越道路的架空電力線路等管線構架,應保持安全距離。
  12)對沿途可能影響車輛通行的道路設施、樹木綠化和其他設施,負責與相關部門聯繫處理,確保車輛能夠安全通過。
  13)負責設置夜間運輸的發光安全標誌等。
  14)運輸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交通事故、貨物損壞等事故,必須立即救援,按要求及時報告有關方面,並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按照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六、不可抗力
  如發生地震、颱風、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政策因素等不可預見的事情,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時,受影響的當事人一方無須因此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不能按期履行義務的,應及時通知另一方。雙方均不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向對方主張權利。
  七、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合同簽訂之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上述保證金收取後由甲方出具保證金收據。合同期限屆滿後,上述保證金由甲方予以返還。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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