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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發包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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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房發包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關係分為一般承攬關係和建設工程承攬關係。建設工程承攬活動一般含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和很大的執業風險,法律要求建設工程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必須有一定的註冊資金和抗風險能力的單位,而農村個體建築一般技術含量相對較低,執業風險相對較小,民間個體工匠即可參與民間建築。且民間建築的承包方和發包方多為個體或個體組織,建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農民自建低層建築不適用建築法的規定。所以,農村建房以清包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發包給包工頭承建,房主和承包人形成的合同關係應為一般承攬合同關係。
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設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主要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採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說,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因此,農村建房發包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屬於一般的承攬合同。如果雙方糾紛無法得到合理的解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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