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避稅港的負面影響及其應對策略(1)

2023年10月03日

- txt下載

一、避稅港的概念、形式及其負面影響
(一)避稅港的概念和特徵
避稅港,又稱避稅天堂或樂園、避稅綠洲。關於避稅港的概念,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從學術角度講目前也沒有一個統一明確的規定。當前國內外比較有影響的有關避稅港概念的觀點主要有:
1、我國學術理論觀點:認為避稅港是指為跨國投資者提供一種特殊優越的稅收環境,以誘使國際資金、技術和勞務從高稅國流入的國家和地區。其模式具體有六種,一是「免徵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模式,指所涉國家或地區稅收法律制度簡易,稅種較少,僅課徵少量的間接稅,不課徵包括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資本利得稅、遺產繼承稅和財產贈與稅等在內的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二是「免徵境外所得稅」模式,指所涉國家和地區放棄了居民稅收管轄權,而僅行使所得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即只對來源於境內的所得行使徵稅權,而放棄對來源於境外的所得的徵稅權。三是「免徵某些所得稅」模式,指所涉國家(地區)或放棄對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權而僅徵收公司所得稅;或免徵公司所得稅而僅行使對個人所得稅的徵稅權。四是「境外所得適用低稅率」模式,指所涉國家(地區)在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時,雖課徵個人和公司所得稅、公司財產凈值稅和個人財產稅,但對居民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實行優惠稅率,明顯低於境內所得適用的稅率,以此來吸引外資。五是「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適用低稅率」模式,指雖然徵收所得稅和一般財產稅,但稅率較低、稅負較輕。六是「特定行業或經營方式稅收優惠」模式,指原來竭力反對避稅港製的一些已開發國家,出於吸引外資的考慮,制定了一些較為靈活的稅法措施,對某些行業或特定的經營形式提供特殊的稅收優惠。
2、外國學術理論觀點:國際上由已開發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認為,一個對流動性經營活動無稅或僅有象徵性稅收的國家,只要滿足下列三個附加條件之一,就應被視為避稅港:⑴它不與別的國家有效地交換稅收信息;⑵它以不是透明的方式向納稅人提供稅收優惠;⑶非居民無須在避稅港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便能享受稅收優惠。
綜上所述,可以歸納出避稅港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①從納稅人角度看,避稅港是可以幫助跨國投資者實現避稅願望的國家或地區。但也應該看到,各國的稅收制度存在差異是正常的,跨國納稅人利用國家之間稅收制度的差異進行稅收負擔量小化的籌劃及運作也是理性且無可厚非的,不能因為稅收制度的差異就將一個國家或地區列為避稅港。  ②從居民國角度看,避稅港是導致本國不應當損失的稅收實際上卻損失了的國家或地區。居民國對本國居民(公司)的全球所得擁有徵稅權,避稅港為了吸引跨國投資者不僅實行免稅或低稅政策,而且還採取各種手段保護跨國投資者的利益,使居民國難以有效地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致使居民國稅收損失,而跨國投資者及避稅港則形成雙贏局面。
③從避稅港的判定標準看,稅收優惠只是判定標準之一,稅收優惠的制定是一個國家主權範圍內的事情,據此還足以使一個國家或地區成為避稅港。因此,是否願意與別的國家有效地交換稅收信息、優惠政策是否透明、外匯進出是否自由、金融環境是否寬鬆、公司設立及管理是否簡便靈活(如經營地點不受限制)、保密制度是否嚴格、移民及簽證是否便利等也是判定一個國家或地區是否構成避稅港的重要標準。
(二)避稅港避稅的主要形式及其負面影響
由於歷史、政治、經濟以及制度上的原因,一些國家和地區選擇了成為避稅港的方式,採取各種優惠和保護手段,促進本國(地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跨國投資者則對避稅港進行充分利用,其避稅的外在形式多種多樣,但基本途徑主要為:
一是在避稅港設立受控基地公司。受控基地公司的設立並非屬生產經營的需要,而是稅收籌劃的結果。因此,受控基地公司一般具有以下特徵:⑴屬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主體,不受居民國無限納稅義務的制約;⑵基地公司被居民國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可以加以人為利用;⑶經濟利益主要或全部處於避稅港之外,即產品在避稅港之外製造,也在避稅港之外銷售;⑷至少有一個環節存在關聯交易,或者在產品的購買環節,或者在產品的銷售環節,或者在產品的購買及銷售環節存在關聯方之間交易。基地公司的類型可以根據需要進行不同設置,包括控股公司、投資公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專利公司、貿易公司、航運公司以及服務公司,等等。
二是在避稅港虛構業務往來。即在避稅港設立受控基地公司後,將母公司與其他公司的正常業務,人為地通過設在避稅港的受控基地公司轉手進行,使原本涉及兩方的交易,虛構為涉及三方,從而將所得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滯留在避稅港的受控基地公司,享受免稅或低稅待遇,藉以逃避應在高稅國承擔的稅負。
三是在避稅港的業務往來中使用轉讓定價手段。由於受控基地公司至少有一個環節存在關聯交易,在虛構避稅港的業務往來中就比較容易在產品的購買、銷售環節通過內部定價的手段對交易的價格進行人為調整,將財產、所得和利潤更多地轉移到避稅港受控基地公司,以實現最大的避稅效果。
一般而言,由於信息的缺乏以及避稅策略的複雜性,跨國投資者本身並不擅長利用避稅港獲取不當利益。但跨國投資者獲取不當利益的強烈需要形成了強大的市場,驅使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介入其中,使避稅行為更加猖獗和隱蔽。
基於避稅港避稅的形式及其導致的結果,避稅港的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
1、使跨國投資者獲取不當利益。跨國投資者使用的國際避稅手段,有合法與非法之分。跨國投資者通過避稅港避稅的方法大都建立在虛構業務往來基礎之上,顯然違背大多數資本輸出國的意願,對其獲取的不當利益自然不予認可,相反給予打擊。
2、侵蝕了相關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由於避稅港對跨國投資者在實行減免稅的基礎上,還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不當利益,致使資本輸出國無法獲取其居民在避稅港的經營情況,也難以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其居民境外所得的稅收管理,其結果必然是資本輸出國的稅收利益受到侵蝕。
3、擾亂了公平的稅收秩序。為了吸引有限的國際資本,各國都會採取一定的優惠政策。由於避稅港沒有需要保護的稅基,其採取大量的優惠措施,導致避稅港之間以及其他一些急需發展的國家在稅收優惠方面競相攀比、惡性競爭,從而扭曲國際市場經濟行為,有害於其他國家稅制的公平與中性。
4、助長了洗錢和腐敗活動。鬆散的金融體制及嚴格的保密制度,使避稅港成為了理想的洗錢和腐敗之地,已引起聯合國、OECD以及大多數國家的高度重視,對一些不合作的避稅港,有關國家還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進行經濟制裁。
我國反避稅工作難點及對策思考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