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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津貼

202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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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文件
人發〔1997〕121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財政廳(局), 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經國務院批准,決定適當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及其發放範圍。 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
(一)一至三等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3元、10元 、7元分別調整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二)取消原四等津貼標準。
二、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發放範圍。
(一)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發放範圍原則上仍按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制定的《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84) 城環字第351號執行;津貼等級略作調整,由一至四個等級調整為以下 三個等級。
一等:從事劇毒物質、強輻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從事空中和重污染 現場作業的;
二等:從事一般毒性物質、一般輻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經常使用和 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從事分析、化驗工作的,經常深入環境污染現場的; 三等:經常深入實驗室進行儀器調試、維修、保養工作及其他輔助工 作的,接觸有毒有害化學藥品的運輸、保管及發放工作的。
(二)環境監理人員根據其工作職責和現場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實際 情況,分別享受以上二等或三等津貼。
除以上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工作,或緊急污染事故調查工作人 員,參照上述規定分別享受相應各等級津貼。
三、實行環境保護監測津貼的其他有關問題,仍按(84)城環字第 35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標準和範圍,從1997年1月1日起執 行。
五、調整環境保護監測津貼所需經費由原渠道開支。
篇二: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關於印發《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的通知 (1984年6月13日 (84)城環字第351號)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環境監測和科研是環境保護事業的基礎工作,是了解、認識環境質量,加強管理的重要手段。從事環境監測工作的人員,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對身體健康有一定影響。為保障從事該項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充分發揮其積極性,經我們研究,同意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科研人員及有關輔助人員,發放監測津貼。現將《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發給你們,請按照試行。在試行中要嚴格控制發放範圍,合理確定津貼等級。試行中發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請及時告訴我們。
附: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試行辦法
為了保障環境保護科技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充分發揮其工作積極性,為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環境監測、科研人員和有關輔助人員,發放監測津貼。規定如下:
一、監測津貼發放範圍和標準
凡從事下列工作的人員,應根據工作量大小、時間長短、
作業條件好壞、防護難易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程度等情況,分別享受以下四個等級的監測津貼。
一等:專職從事劇毒物質(苯並(a)蓖黃麴黴素、亞硝胺化合物等)和強放射性物質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二等:專職從事一般放射性物質的監測和研究工作的,經常使用和接觸多種劇毒物質的以及從事生物監測、科研工作的,每人每月十三元。
三等:經常使用和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專職從事分析、化驗工作的;專職從事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儀器試驗、研製工作和高功率雷射等新技術應用的;以及經常深入環境污染現場、從事室外作業調查和專職綜合分析人員,每人每月七元。四等:經常深入有毒實驗室進行儀器調試、維修、保養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有毒有害化學藥品的保管、發放、提貨人員,每人每月四元。
除上述專職人員外,其他臨時參加上述現場工作,或緊急污染事故調查工作人員,參照上述有關規定分別享受各等津貼。
二、發放辦法
凡兼做兩種等級以上工作的人員,只享受一種津貼(可以選擇其中較高一等的標準)。
除專職從事劇毒物質監測研究和專職從事放射性物質
監測人員按月發給監測津貼外,其餘人員均按實際接觸天數發給。
專職人員離開本崗位後,不得再享受津貼。
實習、進修和協作人員,其監測津貼由派遣單位支付。
三、環境保護監測津貼費用,應列入各單位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按照財務管理制度,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
四、執行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環境保護監測站。
各級環境保護科學研究所及其他環境科學研究單位,可參考本辦法或科學院系統的津貼辦法執行。
五、其他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各單位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報上一級環保主管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審批後下達執行。
篇三:特殊環境作業崗位津貼管理辦法(2013)
特殊環境作業崗位津貼管理辦法
根據集團公司對特殊作業崗位津貼相關文件的精神,公司2013年4月9日總經理組織召開了制度修訂研討專題會議,經會議討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為調動在特殊環境作業員工的積極性,體現企業「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特擬特殊環境作業崗位津貼管理辦法:
一、 根據公司現狀,分為兩類:
1類為:井下採掘、地質、測量、取樣、井下安全管理崗位、井下專職安全員。
2類為:機修工(焊工、鉗工)、電工、從事環保工作崗位、從事危化品、有毒有害氣體工作崗位。
二、津貼標準:
1、1類按下井作業時間計算,具體為:
2、2類津貼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為8元/日。若2類人員下井作業,按一類津貼標準兌現。
3、除1類和2類人員外,其他人員下井檢查工作,工程驗收等按一類標準給予下井津貼。
三、實施考核辦法
1、以人力資源處為主體對特殊環境作業崗位津貼進行考核,要求井
巷二處井口調度室每天做好井下作業人員出入井的時間記錄,按月統計報部門領導覆核、人力資源處審核、分管領導審批後計算當月津貼。 2、2類津貼類別的要求部門在做考勤時註明當月礦區出勤天數,考勤必須經分管領導審批,否則一律不給予計發津貼。
3、人力資源處將不定時進行現場抽查,若發現個人弄虛作假,一次給予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扣5分,兩次給予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扣10分,並扣除個人當月考核獎金,三次取消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獎。
4、若井巷二處調度室統計人員不按規定進行統計,出現弄虛作假現象的,一給予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扣5分,兩次給予部門經濟責任制考核扣10分,並扣除個人當月考核獎金,三次取消部門當月經濟責任制考核獎。
四、調離該崗位以後按照新的崗位標準執行,新近人員由人力資源處根據崗位類別確定享受對應津貼標準。
五、考核與監督
本辦法的日常考核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由監察審計室負責監督。
六、特殊環境作業崗位津貼在環保安全措施費中列支,不列入個人工資總額。
七、本辦法自公司行政發文起執行,解釋權歸公司人力資源處。(本辦法試行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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