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進入勞動單位工作的,往往都是會簽署勞動合同,那麼勞動合同到期是不是可以直接走人?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不需要;
勞動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目前,我國勞動合同公證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企業與長期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各種勞動技術或人才培訓合同等。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兩個:一是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二是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在勞動用工制度上開始推行合同制。公證機構開展的勞動合同公證業務對於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勞動合同簽訂實踐情況,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簽名,並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者由用人單位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於勞動合同必須要蓋法人章或者由公司代表人簽字、公司公章加上勞動者的簽字才能夠進行生效,否則是不予生效的。所以就算沒有法人蓋章其實也沒有關係,只要有公章或者是法人代表簽字,該勞動合同就是一份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合同到期是可以選擇續簽或者走人的,
一、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嗎
勞動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人,勞動合同到期,是自然終止勞動合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合同中沒有約定需要勞動者提前告知,勞動者就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單位的義務。
二、勞動合同是否要公證的?
不需要;
勞動合同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目前,我國勞動合同公證的範圍比較廣泛,包括企業與長期固定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以及各種勞動技術或人才培訓合同等。
所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勞動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徵有兩個:一是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二是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補充條款。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在勞動用工制度上開始推行合同制。公證機構開展的勞動合同公證業務對於幫助當事人完善合同條款,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合同履約率,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維護勞動力市場的正常秩序,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勞動合同可以補蓋法人章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勞動合同簽訂實踐情況,勞動合同應由勞動者簽名,並由用人單位加蓋公章或者由用人單位加蓋合同專用章或者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按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對於勞動合同必須要蓋法人章或者由公司代表人簽字、公司公章加上勞動者的簽字才能夠進行生效,否則是不予生效的。所以就算沒有法人蓋章其實也沒有關係,只要有公章或者是法人代表簽字,該勞動合同就是一份有法律效益的合同。
上面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勞動合同到期是可以選擇續簽或者走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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