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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融資問題及對策研究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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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曉欣 岳偉 王冰 吉林建築大學管理學院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12YJAZH010)。
摘要:隨著我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深入,越來越多的問題凸顯在我們面前,首要問題就是融資難。本文以吉林省為例,分析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 :保障性住房 融資問題 對策
一、引言
住房問題是重要的民生問題,關係到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為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十二五」期間政府要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住房。吉林省積極響應國家號召,2009年以來吉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總投資1899.85億,極大的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但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本文以吉林省為例,分析保障性住房融資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解決對策。
二、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融資存在的問題
1.資金來源單一,地方政府財政壓力巨大。目前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資金來源主要來自銀行貸款、中央財政補助和各級財政投入三個方面。例如2014年吉林省保障性住房總共投資230億,其中銀行貸款115.3億元,中央財政補貼34.69億元,地方財政投入69.3億元。從數據中我們發現資金來源較為單一,過多的依靠銀行貸款和各級政府財政投入。因此導致地方政府財政資金壓力大。例如:遼源市自2009年以來保障性住房累計投入資金72億,然而遼源市2012年財政收入僅為23.87億元。遼源市每年新增財政收入的70%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極大的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
2.民間資本參與度低。保障性住房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建設的住房,具有保障性和福利性。因此就壓縮了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利潤空間。2007年吉林省相關部門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保障性住房的利潤率不高於3%。民間資本具有趨利性,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使得民間資本對保障房建設參與度不高。
3.融資風險高,無擔保機制。保障性住房融資風險主要體現在信用風險。由於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設中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角色——資金供給者,同時擔任著相關政策制定者和監管者的角色,這就意味著在保障性住房建設過程中參與雙方地位不夠平等,從而造成信用風險的出現。其次,資金的使用風險,因為保障性住房建設監督的不完善,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缺乏監督,容易造成浪費。
4.相關法律不健全。由於我國保障性住房發展時間較短,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因此融資模式比較單一,融資渠道窄,相關經驗還不豐富,不管是中央還是地方出台的管理辦法和暫行規定都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且對保障性住房的融資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三、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融資的解決對策
1.明確政府的主導作用。由於保障性住房具有保障性和福利性,所以不管採用哪種融資模式都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府部門支配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使用同時為保障性住房資金提供法律保障。因此吉林省應明確政府的主導作用,充分發揮政府部門的作用,積極引導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使用。
2.拓寬融資渠道。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金融工具越來越多。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一味的依靠銀行貸款和政府財政支持已經成為過去式。吉林省應該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如發行地方政府證券、推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利用土地市場設進行間接融資等。
3.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在鼓勵民間資本進入保障性住房建設方面,吉林省應該學習已開發國家的優惠政策。例如提供優惠貸款、補貼貸款利息等優惠政策。同時針對民間資本的趨利性,可以讓其繼續開發商業部分或者繼續承擔保障性住房的裝修工程。從而彌補建設保障性住房帶來的低利潤。
4.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法律體系。建立健全一個完整的保障性住房法律體系,為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吉林省應積極出台相應的新政策,規範保障性住房的資金使用,使民間資本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時支持融資模式的創新,從而跟有效的促進更大規模的籌集資金,從根本上維持保障性住房資金的持續性。
綜上所述,吉林省保障性住房融資模式還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從而導致融資難問題的產生。長此以往會阻礙保障性住房的發展,因此政府必須實行拓寬融資渠道、建立完善法律體系、完善擔保機制等措施,才能使保障性住房持續良性的發展下去。
參考文獻
[1]沈亞楠.我國保障性住房融資問題及其對策[D].長春:東北財經大學,2012
[2]唐麗麗.我國城鎮保障性住房融資模式研究[D].太原:山西財經大學,2013
作者簡介
丁曉欣,1964—,女,吉林長春市人,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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