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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懲罰性違約金的研究

202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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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合同內容多樣化的要求,違約金的功能及作用日漸受到重視。我國目前的違約金制度中將違約金按照功能劃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我國現行法律賠償性違約金體系較為完善,並有普遍的適用,而懲罰性違約金體系依然處於半空白狀,法律上並未對懲罰性違約金和賠償性違約金進行明確的區分定義和區分規制,這無疑是對違約金一項重要功能的桎梏與浪費。
違約金作為違約行為發生後幾大重要的救濟方式之一,只有充分肯定違約金原有的懲罰性屬性,懲罰性違約金以“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的身份在合同法的軌道上運行,才能使其更好的發揮督促和擔保合同履行的意義。而這樣的“身份”在理論上滿足誠實信用這一帝王條款的要求,也是合同嚴守規則的應有之意,無論是合同中的任意一方,在訂約時都必須秉承契約精神,善良地謹慎地嚴謹地訂立契約中的每一個條款,並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嚴格執行,具有懲罰性質的違約金對於威懾當事人雙方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義務,對肆意撕毀契約的行為加以嚴厲的懲罰,以起到維護契約精神的重要作用。
為了維護守約方也就是債權人的合理利益,不僅要確立以懲罰性為功能的違約金的重要地位,也要將懲罰性違約金從損害賠償違約金的體系當中脫身出來,尤其是脫身於用以規制賠償性違約金的《合同法》第 114 條第二款關於根據損害進行酌減的規則當中,尊重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締約時所表達的自由意志,尊重基於真實意思表示下的契約精神。
對於合同雙方當事人對於懲罰性違約金數額的約定,原則上尊重合同當事人,對於違約金數額是否過高,是否需要酌減,法官基於的不能是賠償性違約金所依據的實際損害額,而更多的是違約方也就是債務人在違約行為中的過錯程度,懲罰性違約金所懲罰的是不遵守契約精神,肆意違反契約的不當行為,是一種私的制裁,那麼對於沒有過錯的違約行為,或過錯程度較低的違約行為,若再過多的懲罰,就違背了違約金維護契約精神的本意,故違約金的數額酌減規則,應當根據違約方的過錯程度,並參考實際情況加以綜合,適當減少,學界提出的標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規則可以作為制定規則的一種幅度參考,在確保獨立的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不受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干擾的前提下,以標的總額百分之二十的數額對違約行為進行懲罰,加重違約成本,督促當事人積極履約。
懲罰性違約金以懲罰性為主要功能,即無免除的損害賠償的預定功能,通過這樣的設計,使懲罰性違約金建立出獨立的架構體系,又可與賠償性違約金相輔相成,為違約金制度的發生提供完善的框架體系,在民法以補償為原則的大前提下,以私的方式,有限度的規制和懲罰了違約行為,以實現合同自由的同時,維護了公平與平等。
關鍵詞: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金調整 合同自由 違約救濟 誠實信用原則  
目 錄
摘 要……I
Abstract……I
目 錄……I
引 言……1
一、懲罰性違約金的概念和構成要件……3
(一)懲罰性違約金的概念……3
(二)懲罰性違約金的構成要件……5
二、懲罰性違約金的正當性……9
(一)懲罰性違約金具有正當性……9
(二)各國立法懲罰性違約金的立場……13
(三)國內司法裁判對懲罰性違約金的立場……15
三、懲罰性違約金理論否定說存在的問題……17
四、懲罰性違約金過高的限制……20
(一)懲罰性違約金限制與賠償性違約金酌減的區分……20
(二)限制懲罰性違約金數額過高的必要……20
(三)判斷懲罰性違約金數額高低的因素……21
(四)懲罰性違約金數額上限的確定……22
(五)懲罰性違約金的免除規則……25
結 論……26
參 考 文 獻……29
後 記……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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