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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是否都要還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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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如果該筆欠款沒有用於夫妻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就不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或者是一方能夠證明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則也不能認定為是共同債務。所以婚姻期間一方的借款離婚後雙方不是都要還。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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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的債務離婚後,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共同承擔,屬於夫妻個人債務的個人承擔。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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