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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賠償標準

2023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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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及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高,勞動爭議在數量上較以前有了明顯增長,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在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上所面臨的困境。那麼,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賠償標準是什麼那?就讓的小編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賠償標準:
一、哺乳期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員工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第63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並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四)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25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了關於開除哺乳期員工的賠償標準的解答,真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您要了解更多關於辭退維權,遭公司辭退該如何維權勞動維權安全小知識等相關內容請您多多關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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