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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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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針對訴訟程序,往往很多時候一些案件是可以運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那麼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普通程序與簡易程序的關係


第一、關於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19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這條的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對簡易程序不受該條的限制。《簡易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限制。”這就是說,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只要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即可,不必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第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證據規定》第5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這個規定適用於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即當時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第三、關於舉證期限。《證據規定》規定的舉證期限有兩種;一是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法院認可的舉證期限。這種期限由當時人協商,可以是30日,也可以少於30日,也可以超過30日;只是當時人協商一致後,要經過人民法院的認可方生效。二是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由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30日,如果少於30日,是違法的,不生效。前述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後,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三十日”的限制。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舉證期限問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限制,可以少於三十日。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少於三十日的,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補足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的期限時間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交警可以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三、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能否複議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不能複議,但可以申請覆核。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覆核申請。 覆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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