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持票人e公司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d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拒絕付款.e公司於4月7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後,於4月10日向d公司 c公司 b公司 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100萬元 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102萬元
對e公司的追索,d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 喪失追索權為由拒絕承擔責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責任;b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承擔責任;a公司以b公司交貨不合格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資料,回答下列
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並說明理由
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規定,票據的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a公司不得以自己與b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e公司
2020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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