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聘任戊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企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題中,合夥協議對此並無約定,甲未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獨自決定聘任戊擔任a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符合法律規定. (2)b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業.根據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在本題中,普通該合夥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該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業. (3)公司c不能將該債權債務抵銷.根據規定,合伙人發生的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在本題中,乙欠c公司的20萬元與a企業無關,其債權人c公司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a企業的債務. (4)乙可以其從a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c公司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乙在a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根據規定,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5)丁當然退夥.根據規定,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當然退夥.在本題中,丁因車禍死亡,當然退夥.a企業應當向丁的妻子退還丁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根據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伙人,合夥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在本題中,丁的妻子作為丁唯一的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伙人,a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丁的財產份額. (6)d銀行可以向丙主張債權.根據規定,退夥的普通合伙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本題中,丙2010年10月2日退夥,債務發生在2010年9月5日,丙應對此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7)d銀行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30萬元,卻不要求甲\丙清償.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合夥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償付到期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債權人對合夥企業所負債務,可以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張,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的份額大小\合夥協議有特別約定\合夥企業債務另有擔保人或者自己已經償付所承擔的份額的債務等理由來拒絕.在本題中,a企業不能清償d銀行的到期債務,d銀行可以要求任何一個合伙人清償全部30萬元,即可以要求乙清償全部30萬元,卻不要求甲\丙清償. (8)丁退夥後,a企業的人數符合法律規定.根據規定,普通合夥企業應當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即合夥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無最高限額.在本題中,丁因車禍死亡當然退夥;丙於2010年10月2日退夥,a企業仍有甲\乙兩名合伙人,符合法律規定
2021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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