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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污染物減排規劃

2023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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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指導思想集中處理與點源治理相結合,部門協作,市和縣(市)區聯動,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監管,加大投入,確保減排任務如期完成,以《兩個規劃》為依據,以科學測算、合理分配為基礎,以項目為依託,以實施集中處理工程為重點,堅持完成「十一五」減排總目標與完成年度減排目標相結合,控制「增量」與削減「存量」相結合,努力實現我市環境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3.國務院關於「十一五」期間全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的批覆(國函〔〕70號)
4.《省人民政府與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削減目標責任書》
5.《國務院關於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6.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
7.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監測辦法
8.十一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辦法
9.《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
10.《市環境保護「十一五」規劃》
11.《二氧化硫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12.《主要水污染物總量分配指導意見》
三、編制原則
1.全過程系統控制原則。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從資源消耗、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工程治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綜合工作方案,系統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2.同口徑比較原則。以年二氧化硫和化學需氧量環境統計基數、口徑、範圍為計劃編制範圍。將排放總量基數分為環境統計發表調查工業企業、非發表調查的一般測算工業企業、生活源三部分,現狀分析和未來綜合措施均按照同口徑分類歸納。
3.強化動態變化原則。污染物減排計劃編制重點是規劃各項工程和措施,以形成穩定削減能力的硬體建設為主,將反映污染物排放總量動態削減量的工程因素作為核心,強化新增量部分的預測。
4.責任分解落實原則。以實現約束性指標為基本要求,通過計劃編制,將污染減排的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年度、部門、縣(市)區,將減排任務落實到責任單位和企業。
5.可達性原則。結合本地實際,綜合考慮新增量的基礎上,做好新增量、存量、減排量之間的系統分析,使減排目標和計劃任務相吻合,強化可達性分析。
四、編制口徑和範圍
本計劃編制的基準年為年,同時分析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增減變化情況。
主要污染物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五、減排目標任務
1.五年總目標
按照省給我市下達的十一五」期間削減指標:年,市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總量目標控制在11.73萬噸,年的基礎上削減2.57萬噸,削減18%二氧化硫排放量總量在年的基礎上削減15.5%控制在17.65萬噸以內,其中火電行業二氧化硫排放總量不超過9.46萬噸。
2.年減排目標
根據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結合「十一五」經濟社會發展等帶來的增量因素,確定年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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