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網PWA視頻評論

設備綜合管理辦法

2023年10月05日

- txt下載

1.目的作用
為保持設備的良好技術狀態,通過綜合管理,實現設備的使用壽命延長和綜合效能的提高,能夠更好地為產品生產和企業經濟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生產設備(含形成固定資產的工裝,下同)的控制管理。
2.職責
2.1 設備管理部門職責:負責公司生產設備的歸口管理,負責公司其他能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資產的統一建賬及管理工作。負責對設備使用、維護指導和巡查考核。
2.2 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設備中配套零部件加工質量及其控制系統的管理。
2.3 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生產設備上自帶的計量或測試系統的歸口管理。
2.4 配套部門負責設備備件的定點及採購,並對採購備件的及時性、準確性以及質量負責。
2.5 各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管轄區域的設備進行使用、維護和管理。各部門應根據本部門生產及設備資產規模和運行情況,設置相應的專/兼職設備管理員,其職責:
2.5.1 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設備管理工作,對本部門設備的開工率計劃指標的完成負責。
2.5.2 負責貫徹執行公司關於設備使用准佳護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對本部門設備資產的完整性負責。
2.5.3 負責對部門有關設備管理制度的培訓及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工作。
2.5.4 在業務上服從設備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2.5.5 按月度提出本部門維修備件的採購計劃。
3.設備的使用
3.1 管理原則:誰使用,誰管理。
3.2 日常維護保養由操作人員進行。設備使用與維護、操作規程和關重設備交班記錄等規定由設備管理部門制定,部門主管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准。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貫徹和監督檢查。
3.3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定期定人檢修制度,預防設備故障的發生。
3.4 使用設備前,必須對操作者進行維護保養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理論知識培訓,關重設備操作者需經過考核合格後方可獨立上崗操作。
3.4.1 使用前應檢查確認所用設備及工裝是合格有效的。
3.4.2 遵守設備操作規程,合理操作設備,禁止「精機粗用」;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使用設備。
3.4.3 嚴禁設備超負荷、超規定和違章運行工作。
3.4.4 應掌握「三好」、「四會」要求。三好指:管好、用好、維修好;「四會」指: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一般故障。
3.4.5 做好設備的運行記錄。
4.設備維護保養
4.1 日常保養(既例保) 操作人員上班前對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按規定加潤滑油,下班前15分鐘對設備進行清掃擦拭塗油。周末和節假日前,操作人員要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掃,並對工作場地進行清理和清掃。
4.2 設備潤滑 設備潤滑要按《潤滑管理制度》執行,由相應部門堅持五定(定人、定點、定期、定質、定量)
4.3 應用新技術 積極推廣應用潤滑新技術、新材料和裝置,把潤滑工作與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
4.4 定期檢查 定期檢查由使用部門的維修人員進行,完成後須填寫設備運行質量情況反饋單給設備管理部門。
4.5 定期維修 設備管理部門應按《設備維修程序》對設備進行預防、改善和事後維修,並須認真填寫維修報告單。
4.6 備件計劃 設備管理部門根據各部門檢修計劃,每月對無維修能力的部門或需對外聯繫處理的故障,提出備件計劃,報公司領導批准後,交物資供應部門採購。
4.7 日常點檢 設備由操作人員按《巡迴點檢制度》進行點檢,並認真填寫設備日常點檢表,以達到質量要求的精度。
5.設備維修
5.1 設備在使用期間,出現結構、精度、性能等問題,使用部門應及時反映給設備管理部門,由其組織處理。
5.2 為了提高設備的使用壽命和提高生產效率,設備使用人員應對設備進行預防、維護和保養,同時設備管理部門也應按《設備維修程序》對設備進行維護、修理,並認真填寫好維修報告單,設備管理部門應對設備定期檢查,以保證達到質量要求精度。
6.設備認可 必要時,為驗證設備保證質量和生產能力,由需了解的部門(技術/生產等)提出要求,明確具體的認可項目,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設備能力進行認可,認可後設備管理部門出具認可報告,返回提出單位。
7.設備事故管理
7.1 設備事故分類: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按性質分為:責任事故、自然事故、質量事故。
7.2 事故發生後,應立即切斷電源,除不及時搶救會增大損失外,必須保留現場,立即上報,設備管理部門在得到報告後要立即派人到現場檢查,作出臨時處理(停機、組織分析、修復等)重大事故應報告分管設備領一導和總經理,特大事故24小時內要報主管部門及分管設備領導和總經理。
7.3 事故發生後,必須及時召開會議進行分析。一般事故由使用部門召集本部門有關人員參加,並通知設備動力科參加。重大事故由設備動力科召集,並邀請有關部門和分管設備領導參加。
7.4 對設備事故應按「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分析,嚴肅處理。三不放過指:不找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不對責任者作出處理不放過;不制定出防範措施不放過。
7.5 發生事故應在3-7天內填定事故報告單,作好一切原始一般事故由使用部門作結論交設備管理部門檢查,重大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作結論交分管設備領導審批,特大事故由公司作結論報總經理審批。
7.6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7.6.1 對事故責任者應根據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檢討、扣發獎金、賠償、記過、開除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7.6.2 損失費用在100元以內的事故,應作認識總結經驗或檢討;一般責任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損失費10%~30%;情節惡劣故意造成設備事故者應視其情節賠償損失費的30%~100%。
7.7 事故的統計 事故處理後,按事故的性質、類別、停機台時、損失費用等資料按規定統計填表分級上報,各部門至少留一份存檔備查,以作總結經驗加強防範工作的借鑑。
8.設備的資產管理
8.1 設備的台賬及標識
8.1.1 移交驗收後的設備應編號進人設備台賬,並在設備上進行標識。
8.1.2 設備動力科每月對使用部門設備台賬、標識進行抽查,如有變動或誤差應予以糾正並考核。
8.2 設備資產的動態管理
8.2.1 設備的封存 A.對生產現場由於開工不足或設備性能落後而不使用的或連續停用三個月以上的設備,實行就地封存。程序:設備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填報閒置設備封存通知單,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封存標識並通知相關部門,設備管理部門還應作好登記。 B.一年或一年以上不需使用的設備應報經公司批准,列為閒置設備封存。封存前,須經鑑定設備的完好程序,清點所有附件,擦拭乾凈,採取防鏽、防潮、防塵等措施,進行封閉保管和標識,並填報封存通知單一式三份,交設備管理部門轉公司主管審核,總經理批准,辦理有關財務手續,使用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8.2.2 設備的起封 使用部門申請,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起封,起封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起封后應行檢修,合格後才能交使用部門使用,並辦理相應的手續,必要時,報公司批准或備案。
8.2.3 設備的報廢 由於種種原因,設備需報廢(包括淘汰)的,由使用部門或設備管理部門申請,設備管理部門組織驗證,分析說明原因(屬於非正常報廢的,還應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簽署意見後報公司主管審批,公司有規定的還應報公司總經理批准,之後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處理報廢設備並通知有關部門調整固定資產賬目。工裝報廢,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部門主管審核,技術改造管理部門確診,公司主管審定,報總經理批准。
8.2.4 設備的移裝和調撥 A.設備移裝是指設備在工廠內部的調動或安裝位置的移動,在公司凡已安裝並列人固定資產的設備,使用部門不得擅自移位和調動,設備的移裝必須經設備管理部門同意後,並由調入部門、調出部門、設備管理部門主管審核,公司主管批准後,方可進行移裝。 B.設備的調撥是指企業之間的設備調入與退出,應經總經理批准。
8.2.5 設備的借用 A.設備的借用是指企業內部部門之間設備的借用。 B.在公司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的借用程序:填寫設備借用單,經設備管理部門同意,公司研究決定後實施。對沒有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的借用程序:填寫設備借用單,經設備使用部門主管批准及雙方部門同意後實施。精、大、稀及重點設備原則上不得借用。
9.檢查與考核
9.1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備使用、維護和保養進行檢查、考核。其中計算機由信息控制中心管理部門負責。
9.2 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備行使管理及使用和技術業務指導,有權制止違章使用設備,對不聽勸阻者可追究其責任。
9.3 設備管理部門須定期或不定期對設備使用部門的設備保養工作進行抽查,每季組織一次在全公司組織設備定期保養檢查。
10.附件 附件一―設備管理職責及工作流程圖 附件二―設備保養狀況月報表 附件一: 附件二:

篇2: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1986年2月 7日勞動人事部頒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鍋爐使用登記證的簽發與管理
第三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鍋爐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為了加強在用鍋爐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鍋爐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勞動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電力系統發電用鍋爐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地的省級電力局辦理登記手續,並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
鐵路系統內工作壓力<0.1MPa(1kgf/cm2)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和供熱量≤0.70MW(6OX14↑4kcal/h)的熱水鍋爐的使用登記由鐵路監察部門自行辦理。
第二章 鍋爐使用登記證的簽發與管理
第三條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時,應填寫一份《鍋爐登記表》和《鍋爐登記卡》,並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1)《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或《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的與安全有關的出廠技術資料;
(2)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鍋爐房平面圖;
(4)水處理方法及水質指標;
(5)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6)持證司爐工人數。
在用或移裝的舊鍋爐辦理登記時,如使用單位提不出上述(1)、(2)兩項資料時,允許以下列資料代替:
(l)鍋爐結構示意圖及需核算強度的受壓部件圖;
(2)鍋爐受壓元件強度及安全閥排放量的計算資料;
(3)鍋爐檢驗報告。
額定蒸汽壓力小於0.1MPa(1kgf/cm2)的蒸汽鍋爐和額定供熱量小於0.06MW(5X10↑4kacl /h)的熱水鍋爐在登記時,只需交驗製造廠質量證明書或檢驗報告。
第四條 登記機關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後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鍋爐使用登記證》,並在《鍋爐登記表》上蓋章後連同全部送審資料退使用單位保管。《鍋爐登記卡》留登記機關存查。
第五條 鍋爐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後,使用單位須攜帶《鍋爐登記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圖紙及施工質量檢驗報告等資料,到原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或變更手續。
第六條 鍋爐拆遷過戶時,原使用單位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交回《鍋爐使用登記證》。鍋爐的全部安全技術資料應隨鍋爐轉至接收單位。接收單位應重新辦理鍋爐登記手續。
第七條 鍋爐報廢時,使用單位向原登記機關交回《鍋爐使用登記證》,辦理註銷手續。因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而報廢的鍋爐,嚴禁再作承壓鍋爐使用。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收回《鍋爐使用登記證》:
1.超過定期檢驗周期,未經許可逾期不檢者;
2.有危及安全的嚴重隱患在限期內不修復者;
3.管理混亂,違章操作,屢教不改者;
4.經檢驗確認,必須報廢的鍋爐。
第九條 沒有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不准投入使用。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負責查明並予以處罰。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鍋爐使用登記證》、《鍋爐登記表》和《鍋爐登記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附錄統一印製。
第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篇3:輕工業設備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1989年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各級組織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三章 設備規劃、選型及安裝調試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修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六章 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務院《全民所有制工業交通企業設備管理條例》,加強設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裝備水平和經濟效益,保證安全生產和設備正常運行,結合輕工業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輕工業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全部生產設備管理。輕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生產設備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設備管理與維修要貫徹執行依靠技術進步,促進生產發展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設計、製造與使用相結合,維護與計劃檢修相結合,修理、改造與更新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技術管理與經濟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積極採用科學的設備管理方法和先進的維修技術,採用以設備狀態監測為基礎的設備維修方法,不斷提高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水平。
第五條 企業設備管理的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應當列入廠長(經理)任期責任目標。在廠長(經理)任期內必須有主要設備完好率、固定資產增值率的考核指標。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應有一名負責人分管設備管理工作,並設置與生產發展相適應的設備管理部門和人員,負責設備管理工作。
第七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規摸、設備擁有量及其複雜程度,設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程技術人員,主要設備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級組織在設備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第八條 輕工業部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制定有關輕工業設備管理的規定、辦法和各行業設備管理的實施細則,研究管理措施,布置工作要求,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輕工業設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
(三)掌握輕工業設備管理基本情況,組織交流和推廣設備管理工作的先進方法和經驗。
(四)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推動設備管理和維修技術的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設備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制定本地區、本行業的設備管理實施細則,檢查執行情況,總結交流經驗,不斷提高科學管理水平。
(二)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本辦法制定考核企業設備管理的經濟技術指標,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設備檢查、評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組織進口設備備品配件的生產和供應工作以及維修服務工作。
(四)參與企業重大設備(包括引進設備)更新改造的可行性論證、規劃、選型及驗收工作。
(五)督促檢查企業設備大修理基金、折舊基金的合理使用,處理重大設備事故。
(六)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的業務、崗位培訓。
第三章 設備規劃、選型及安裝調試
第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設備管理體系,設備管理部門應參加設備規劃、選型、購置及安裝調試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企業每年應對新增設備的質量(包括工藝性、可靠性、維修性、經濟性等方面)進行一次綜合性評價,考察工作效果。
第十二條 企業應對自製設備制定設計管理工作程序和質量崗位責任制,使設計、製造和使用維修相結合,所有自製設備須按規定鑑定驗收後方可投產使用,轉入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設備製造企業應當建立售後服務制度,向用戶提供維修圖紙資料、說明書和必要的備件,接受用戶委。托,進行操作、維修技術培訓。
第十四條 進口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投產運行,應在索賠期內發現問題,提出索賠。
第四章 設備的使用和維修
第十五條 企業應根據設備損耗程度、在生產中的地位、可靠性、維修性、購置原值及停機對生產的影響等情況,將設備劃分為重點預防維修設備、一般預防維修設備和事後維修設備,並分別採取不同的方式進行管理和維修。
第十六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設備使用、維護、檢修的各項制度及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生產設備要嚴格執行日常維護(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定期保養)制度。
第十七條 設備的使用要實行定人、定機、定操作規程。操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對重點應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者憑證操作。
第五章 設備的檢修
第十八條 企業應編制設備檢修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企業應實行檢修承包責任制,保證檢修質量,縮短檢修時間,降低檢修成本。
第二十條 企業設備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保證專款專用,由設備管理部門計劃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合理儲備備品配件,並做好保管維護工作。備件儲備資金。應當按本企業年平均周轉期的指標來評價其項合理性。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在保證設備檢修質量的前提下,將設備舊零部件的修舊利康納入節約計劃項目。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動力、起重、運輸、儀器儀表、壓力容器等設備的維護、檢查監測和預防性試驗。
第六章 設備的改造與更新
第二十四條 企業必須把設備改造與更新作為設備管理的重要任務,編制設備改造和更新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對重要設備進行改造和更新,必須事先進行技術經濟論證,並按照有關規定上報審批。
第二十五條 企業設備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應主要用於設備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台(項)核算設備改造的實耗費用,並在驗收後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增值手續。
第二十七條 企業對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設備,應報廢更新:
(一)經過預測,繼續大修後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要求和保證產品質量的;
(二)設備老化、技術性能落後、耗能高、效率低、經濟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雖能恢復精度,但不如更新經濟的;
(四)嚴重污染環境,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五)其他應當淘汰的。
第七章 設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按本身特點,制定設備管理方面的各項制度。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行業的有關規定,制定本企業的維修人員定額、檢修工時定額、修理停歇限額,故障停歇限額、備件儲備資金限額、維修費用與大修費用與大修費用定額等。
第三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管理與維修的原始資料,做好統計報表指標考核工作,主要考核指標是:
全年設備平均原值=(年初設備原值+年末設備原)÷2
第三十一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設備檔案管理制度,主要設備都應建立檔案。
第三十二條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設備事故分析報告和處理制度。設備事故分一般設備事故、重大設備事故和特大設備事故。
(一)一般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重大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三)特大設備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
直接經濟損失價值不足500元的按設備故障處理。
特大事故發生後,應在24小時之內報上級主管部門,在三日內抄報輕工業部。
第八章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加強對設備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教育,教育職工認真愛護設備,提高操作工人正確使用、保養設備的自覺性。
第三十四條輕工業部和各省、市輕工大、中專院校,應當創造條件,對企業設備管理人員進行崗位培訓(對培訓合格者頒發專業證書),並開設設備管理專業,培養設備管理與維修專業人才。
第三十五條企業主管設備的廠長、設備處(科)長、設備管理技術人員,應參加設備管理培訓班,考試成績做為職稱評定和晉級條件之一。
第三十六條企業應有計劃的組織操作工、維修工進行設備操作、保養和維修技能的培訓,定期進行考核,提高技術水平。考核成績存入本人檔案,做為晉級的依據。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六條 輕工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應組織評選設備管理優秀單位,各主管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可根據設備管理的需要,定期開展評比活動,對設備管理工作做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 設備維修工作技術全面、複雜程度大、對維修知識要求面廣,設備管理維修人員的待遇不應低於相應工作條件的生產人員。在設備管理、維修和技術革新中有重大貢獻的項目,應納入科技成果進行評獎。
第四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輕工業廳、局(總公司)對設備管理混亂、嚴重失修而影響生產的企業,應追究企業領導人和有關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對設備維護不好的企業、車間、班組及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應給予經濟懲罰。
對玩忽職守、違反設備操作、維護、檢修規程造成設備事故和經濟損失的單位和責任者,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9月頒發的《輕工業設備管理條例》即行廢止。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輕工業部負責解釋。
篇4: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管理辦法
一、塔機購置(租用)
1.塔機購置必須向具備有效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廠家購買,並由生產廠家提供整機合格證、高強度連接螺栓質保書、起重鋼絲繩質保書和其它通用零部件的質保書及塔機使用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2.租用外部塔機:①必須簽訂書面租用協議,協議中雙方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不允許向私人、個體戶租用;②塔機機況必須良好,無任何私自改裝行為,安全裝置應齊全,使用期未超過五年;③出租方必須提供塔吊生產許可證、本塔機出廠合格證(原件)和使用說明書及上級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報告。
3.購置二手塔機應確定:①使用期未超過三年;②安全裝置齊全,機況良好;③整機合格證(原件)及有關技術資料齊全;④生產廠家未轉產或關門息業。
4.禁止購置國家已明令淘汰、技術落後的塔機(TQ60、TQ80塔機、QT16、QT20、QT25井架式塔機),以及已關閉或轉產的生產廠家塔機。
二、塔機裝拆
1.塔機安裝前或拆卸後,必須進行整修保養(做好記錄):①由機管員、安全員組織機長、司機、機修工對塔吊各高強度連接螺栓、鋼結構焊縫、銷軸、鋼絲繩、安全裝置、頂升裝置等重要零部件逐一仔細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修(更換)消除;②檢查整修後,必須對塔機鋼結構進行除銹、防腐處理;③所有銷軸、連接螺栓進行塗油保養,使用過的開口銷一律不准重複使用。
2.租用和新購置塔機,如由外單位進行裝拆:①必須簽訂書面裝拆協議,明確雙方責任,蓋雙方單位公章;②裝拆單位必須提供企業有效塔吊裝拆許可證原件或複印件,複印件必須寫明裝拆地點,加蓋企業公章(紅印);③裝拆單位必須提供裝拆人員的上崗證原件。
3.標準節高強度連接螺栓使用:
①凡標準節每角採用一隻連接螺栓的塔吊,每次安裝時,其基礎節及以上二節共12隻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使用新螺栓,並刷上使用顏色,第一次刷綠色漆,第二次刷黃色漆,第三次刷紅色漆,第三次使用後報廢銷毀;
②凡新購置標準節高強度連接螺栓,都應刷上使用次數標色漆,嚴格控制,禁止超期使用。
③對現有的已確認重複使用三次以上高強度連接螺栓必須給予報廢銷毀;
4.在塔機安裝前,發現鋼結構(標準節、大臂、後平臂、套架)嚴重鏽蝕(包括重要部位焊縫)、變形或運轉機況差,不能確保正常安全使用的,應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實測檢定,嚴禁冒險安裝使用。
5.塔機裝拆必須事先編制書面方案,經上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方能實施。
6.塔機基礎應嚴格按照廠方施工圖要求製作,基礎預埋螺栓配置應具備材質檢測合格報告,塔吊安裝前應提供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砼基礎檢測合格報告。塔機壓重必須採用砼預製塊,禁止使用磚塊。對吊點已破損、砼開裂的砼壓塊應停止使用。
7.進入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交底教育,戴好安全帽,2M以上高空作業必須配戴合格的安全帶,腳穿防滑膠鞋,配備工具袋。
8.安裝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嚴禁酒後作業。
9.安裝作業區要設立警戒區,掛牌示警,並有專人監護。
10.安裝前機管員必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特別要對液壓頂升機構進行檢查測試,確保正常使用,以及檢查各種吊索、吊具、板手、鐵錘等工具。
11.嚴格按照塔機施工說明書要求的程序進行裝拆,人員配備充足、分工要明確,要有專人負責指揮(機管員),專人(機長)負責操作液壓頂升裝置。
12.塔機頂升前,應將大臂順著安裝方向固定牢固,嚴禁轉動,及時收聽氣象預報,四級以上風必須停止頂升作業。
13.六級以上大風和雨雪天氣應停止吊裝作業,並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14.高空作業必須將工具放在工具包里,不准隨意亂放,禁止向下拋扔物件。
15.汽車吊作業應嚴格按規範要求進行,起重繩、制動裝置應完好有效,嚴禁超載使用。
16.吊運物件必須綁紮牢固,保持平穩,前後大臂應牽掛風繩,小、散件應採用箱籠吊運。
17.塔機各種連接螺栓、未鍍鋅的銷軸必須進行防鏽保護,特別是基礎部位,應採取嚴密的防鏽措施。
18.塔機安裝結束後,在自檢的基礎上,報請上級有關部門進行檢測,合格後方能掛牌使用。
19.塔機拆卸經檢查、整修、保養後暫不安裝的,應妥善堆放、保管,避免浸水腐蝕。
三、塔機操作
1.塔機應有專職司機操作,司機必須持證上崗,並有專職指揮工持證指揮。起重作業人員必須戴好安全防護用品。
2.塔機作業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起重臂杆起落及迴轉半徑內無障礙物,夜間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作業前必須對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線路、建築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進行全面了解。
4.塔機標準節和前後大臂上禁止掛設大型宣傳標語及其他擋風材料。
5.嚴禁未經生產廠家同意,在塔機上擅自變更其材料和設施或減少塔機上任何設施。
6.維修電工應每天對塔機電器裝置及塔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保齊全完備,靈敏可靠。嚴禁使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進行停機。
7.每天作業前司機和指揮應檢查各種吊索、吊具和吊鈎保險的完好狀況,發現隱患立即整改消除,禁止冒險作業。
8.塔機司機每天上、下班,都必須檢查各高強度連接螺栓(特別是基礎部位)及鋼結構焊縫、各連接銷軸(包括開口銷)、各動滑輪、鋼絲繩、起重製動裝置、安全裝置等重要部位(件),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排除,嚴禁帶病使用。運轉記錄本中必須有每天檢查情況記載。
9.每星期應對塔機各標準節連接螺栓緊固一次、塔機垂直度測量一次。
10.塔機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塔機吊鈎與架空線路的水平安全距離必須大於6米:如不能保證安全距離,必須搭設安全防護屏障或停電施工;在塔機大臂迴轉範圍內,不得有外電高壓線路;禁止塔機在外電高壓線下方安裝、使用。
11.塔機使用的鋼絲繩規格、強度必須符合該型塔機的要求,應以生產廠家的技術文件作使用依據。
12.捲筒上的鋼絲繩應聯接牢固、排列整齊。放出鋼絲繩時,捲筒上至少保留三圈以上。
13.鋼絲繩採用編結固接時,編接長度不得小於鋼線繩直徑的20倍,並不短於0、3米,在編結部分應綑紮細鋼絲。
14.鋼絲繩採用繩卡固接時,數量不得少於3個,最後一個卡子距繩頭不得小於0、14米。繩卡夾板應在受力的一側「U」形螺栓須在鋼絲繩尾端,不得正反交叉。卡子應擰緊到使兩繩直徑高度壓扁1/3左右。繩卡固定後,待鋼絲繩受力後應再次緊固。繩卡匹配表: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15.進行塔機吊鈎升降、迴轉、變幅、行走等到動作前,應鳴號示意。
16.作業時,操作人員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的塔機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17.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准有人員停留或通過,嚴禁用塔機吊運人員。
18.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的起重性能作業,禁止開限位超負荷吊物及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19.嚴禁用塔機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物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鬆動後,方可起吊。
20.塔機提升和降落速度應均勻,左右迴轉動作應平穩。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當迴轉未停穩時,不得作反向動作。
21.塔機起吊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地面200~500mm停機,檢查塔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紮的牢固性。檢查無誤後,方能繼續起吊.
22.起吊重物應綁紮牢固,保證平穩,對可能晃動的重物,應拴拉繩。不允許單點吊物。不准在起吊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標有綁紮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位置或記號綁紮,綁紮吊索與物件的夾角不准小於30度。
23.吊物時,長、短料應分開,小型物料應採用箱籠。
24.在雨雪天作業時,先進行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後,方可進行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到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機露天作業。
25.每個工作日後,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位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其名義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的長度內斷絲根數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26.作業後,塔機吊鈎升至上限位,小車收進,操縱杆置於零位,切斷電源,關閉駕駛室門窗。軌道式塔機應開至軌道中部停放,並用夾軌鉗夾緊在軌道上。
27.作業中途休息時,不允許物件吊在空中。
四、塔機大修保養
1.塔機自購置之日起,使用滿3年,應進行一次大修保養,以後每2年進行一次大修保養。大修保養由生產廠家有關技術人員(工人)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全面的整機檢修保養(各運轉機構、液壓頂升裝置運作是否正常;各連接銷軸、孔磨損和動定滑輪、軸套磨損是否嚴重;鋼結構焊縫是否鏽蝕開裂;標準節、前後臂是否鏽蝕、變形等),對已失效零部件進行檢修、加固或更換,同時建立塔機大修保養台帳。
2.塔機使用滿8年以上,重要部位的連接銷軸應予更換(包括前後大臂連接銷軸、前後拉杆連接銷軸、塔帽套架連接銷軸)。
五、塔機報廢
1.塔機自購置日起使用滿10年,使用單位應進行技術鑑定,對不能確保安全使用的,應予報廢處理。
2.塔機在正常使用期限內,如出現整體鋼結構鏽蝕嚴重或塔身和前後大臂扭曲變形,應提前報廢。
3.已報廢的塔機不允許整體轉買他人,應予分割銷毀處理。

收藏

相關推薦

清純唯美圖片大全

字典網 - 試題庫 - 元問答 - 简体 - 頂部

Copyright © cnj8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