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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能否強制辦理不動產權證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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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能否強制辦理不動產權證
不動產產權證是可以強制辦理的,當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判決書等材料,單方辦理不動產產權證明。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二、不動產登記需要帶什麼材料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2)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建設用地使用權;
(6)宅基地使用權;
(7)海域使用權;
(8)地役權;
(9)抵押權;
(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如果你擁有的不動產符合上述的權利仍未登記的,那麼就需要進行登記,不動產登記需要準備的材料主要包括: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3)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4)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5)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產權作出裁定、判決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持法院生效的裁定書或者判決書,強制辦理不動產產權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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