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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的認定與減輕處罰的適用

2023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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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問題
(一)主從犯的成立範圍
無論是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參與實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犯罪,如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有人實施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財行為,這就是簡單共同犯罪的適例),還是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間存在組織、教唆、實行、幫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應當根據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實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出主從犯,以便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主從犯的基礎是共同犯罪行為,不受各共犯人所觸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化,對於行為性質未轉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參與共同犯罪行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認定主從犯,如在實行入戶盜竊的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犯的場合,對於消極參與共同盜竊並在樓下望風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據其在參與共同盜竊犯罪中實際所起的作用,依法認定為盜竊罪的從犯。
(二)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儘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儘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於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區別。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後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從犯的具體認定
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並不突出,對於後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於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於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為,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於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3.對於後來抓獲的共犯人,儘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後來抓獲的共犯人確係從犯的,儘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於確實難以區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其所起作用的區別。
二、如何認定立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既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也包括直接協力抓獲的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2.已經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實供述同案犯的戶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與其共同犯罪行為有關的電話號碼、聯絡暗號等,且為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為其如實交代共同犯罪事實來看待,不宜另行認定具有立功表現。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電話號碼等線索,且帶領司法人員抓獲了同案犯、或者積極實施誘捕等協助行為抓獲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認定自首的同時,一併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3.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關線索告知親屬,其親屬據此查找尚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並協助公安人員抓捕成功的,可以認定提供線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4.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另行交代自己窩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並協助司法機關將其抓獲的,一般應當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因此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協力抓捕行為作用突出的,也可以在依法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的同時,一併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認定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中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查證屬實的,可以將檢舉行為視為如實交代行為的一部分,依法認定自首,予以從寬處罰,勿需另行認定立功。
三、如何適用在法定刑以下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適用減輕處罰情節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減輕處罰應當與從輕處罰相區別。在同一法定刑幅度內無論是適用較輕的刑種還是較短的刑期,都應理解為“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應當是指低於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判處刑罰,不包括最低刑的本數在內。
2.如果同一條文中有幾個法定刑幅度時,減輕處罰一般應理解為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但是,如果適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仍顯刑罰過重的,經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繼續選擇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處罰。如果法條明確規定的下一個或再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是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可以判處法條沒有規定的拘役或者管制,但不能免除處罰。[page]
3.當主刑減輕適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的刑罰時,附加刑?主要指財產刑?原則上應當一併減輕適用下一個法定刑幅度中明確規定的附加刑,但適用原法定刑幅度中的附加刑實際上對被告人有利的除外。如果下一個法定刑幅度中沒有規定附加刑的,不能仍然適用原法定刑幅度規定的附加刑。如果主刑減輕適用法條沒有規定的拘役或管制刑的,應當依據本罪的最低法定刑幅度中有無附加刑的規定,決定是否判處附加刑。
4.犯罪單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法條在多個法定刑幅度中設定的罰金刑完全相同,此時,可以根據案情需要,對犯罪單位判處低於法定最低罰金額的刑罰?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對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犯罪單位,可以判處低於違法所得一倍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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