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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界定與保護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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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民族、族群,其權利主體的權利包含精神性權益和經濟性權益;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客體就是民間美術作品。在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認定中,應堅持原真性原則和獨創性原則。基於民間美術權利主體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在我國,應建立個人、集體和國家三位一體的民間美術權利主體制度。
[關鍵詞]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原真性;獨創性
近20年來,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斷,引起了法學界和藝術界的共同關注。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所以成為一個有爭議的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不僅與智慧財產權法在保護民間美術上的不足有關,還與民間美術本身的特點密切相關,其權利主體、客體、版權的認定存在較多的困惑和難點,這些問題不解決,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就無法推進。
一民間美術的概念及特徵
民間美術是我國民族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辭海》將民間美術定義為:為適應生活需要和審美要求,由勞動人民就地取材並以手工業生產為主的一種工藝美術形式。呂勝中認為:「民間美術特指在歷史發展過程中,由身處社會下層的普通勞動群眾根據自身生活需要而創造、應用、欣賞,並和生活完全融合的美術形式。」[1]根據上述定義分析可知,民間美術除了具有一般美術的特點外,還具有以下特徵:第一,民間美術創作主體具有群體性和傳承性。民間美術是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甚至世代相傳,以習慣為程式,結合實用功能和審美功能,融合集體意識和個體意識,在傳承基礎上不斷發展的藝術形態。民間美術是集體介入的創作形式,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其權利屬於創作、保存、傳承該民間美術的社會群體共有。第二,民間美術的表現形式非常豐富。民間美術是一種有形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形式,根據其載體的不同,可分為民間剪紙、民間木版畫、民間印染織錦、民間雕刻、民間刺繡挑花、民間陶瓷、民間皮影等。我國民間美術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範疇從有形的美術作品擴展到無形的表達形式,民間美術的多樣性和表達的複雜性,導致對其權利認定非常困難。第三,民間美術具有強烈的地域性和民俗性。民間美術的產生、發展和傳承都受到一定地域、民族、民俗、宗教信仰等因素潛移默化的影響,如同是民間木版畫,江蘇桃花塢木版畫清新雅致,並大膽借鑑西方藝術創作手法;天津楊柳青年畫為彩色手繪、線版墨印,其造型細膩、用色濃烈;綿竹年畫以手工彩繪,繪畫性較強,用色單純。
二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的確定
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保護的首要問題是需要確定其權利主體,但民間美術權利主體具有不確定性、群體性、歷史性,這使得這一問題變得非常複雜。在國際立法和公約方面,幾乎沒有見到對民間美術權利主體的法律認定。如《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尼爾公約》第15條第4款規定:對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者是本同盟某一國國民未發表的作品,該國法律應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並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2]可見,該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主體認定為作者身份不明,進而由國家代行作者權利。1982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與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共同頒布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及其他侵害行為的國內法示範條款》,雖然沒有對民間美術的權利主體進行規定,但建議賦予民間文藝群體對民間文藝的管理權。2003年,《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民間藝術包含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中,該公約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主體為社區群體和個人。在國內立法方面,2011年,我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了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是基於保存、保護等行政與技術目的,與民間美術涉及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完全相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智慧財產權法》只對確定的著作權人進行保護,並且在第6條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事實上間接排除了對民間美術的法律保護。為了解決這一問題,2014年,國家版權局了關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中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屬於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從邏輯上,這一規定符合民間美術創作主體的群體性;但這一概念所指模糊,在實際權利維護上,可能會導致民間美術的權利表象上屬於特定民族、族群或者社群,但實際上當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可能出現沒有當事人站出來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現象。同時,該意見稿也沒有明確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與民間美術傳承人、收集者、整理者等群體的關係。民間美術傳承人、收集者、整理者對延續、傳承與發展民間美術有著重要意義,從廣義的角度來說,他們都是民間美術的相關權利主體。基於民間美術權利主體的複雜性和特殊性,依據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性質,在我國,應建立個人、集體和國家三位一體的民間美術權利主體制度。如果特定的自然人能向主管部門證明其傳承的民間美術是世代繼受下來的,其又是傳承人,民間美術權利主體與傳承人的身份重合,那麼自然人應該作為該民間美術的權利主體。如果民間美術是由集體創作或者由於各種原因不能確定何人創作了該民間美術作品,並且該民間美術作品在特定群體流傳,那麼就應該認定由集體行使權利主體,該民間美術作品的權利主體既可以是集體組織,也可以由國家行政部門組成專門的組織機構或者指定特定的非盈利公益組織行使權利(還可以引入制度等)。
三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主體的權利及其限制
基於民間美術作品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集體性,部分學者認為民間美術是一種公共資源,不需要進行永久性的產權保護。著作權法將共有領域排除在產權保護範圍之外,以此鼓勵傳統文化及知識的利用、交流和創新,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對民間美術進行派生演繹和開發利用。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很難立足和令人信服,民間美術權利主體的集體性不能否認其群體的私有性質和權利主體的多元性,民間美術仍然應該受產權制度的保護。對民間美術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也是保護文化藝術多樣性的需要以及防止其他人過度濫用民間美術的需要。當然,對民間美術進行智慧財產權保護,並不是說就不能對民間美術進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對著作權的限制措施之一,我國《著作權法》第2章第4節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不必向其支付報酬,基於正當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合法行為。[3]這促使了大眾合法接觸、使用文藝作品,促進了社會文化的不斷進步。[4]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權利主體的權利包含精神性權益和經濟性權益。精神性權益主要指表明身份權、尊嚴權和發展權。民間美術作品是基於世代相傳、表明其身份特徵並且不斷傳承發展而形成的一種藝術形態。表明身份特徵是強調該民間美術表現了一個民族、族群區別於另一個民族、族群的社會特徵,證明該民間美術為特定群體所有,這項權益有利於維護民間美術的聲譽和其他權益的實現。對於民間美術來說,權利主體有權通過署名以表明自己的權利主體地位。例如福建民間剪紙就非常具有地域特色,福建南平、華安等地的剪紙以刻畫山禽家畜的作品較多,造型樸實粗狂;沿海的閩南、漳浦的剪紙則主要以刻畫水產動物為主,造型生動,刻畫細緻;莆田、仙游一帶的剪紙則以禮品花卉為主,華麗纖巧。可見,雖然福建民間剪紙有共同特徵,但其地域、社群特徵也非常明顯,可通過表明自己的身份來維護和主張其他權利。尊嚴權主要指民間美術的權利主體保護民間美術不被肆意濫用、任意歪曲或者篡改以及保護民間美術的完整性等權利。民間美術要活態化傳承和發展,特定的族群、傳承人應該保護、發展或者授權他人發展並由此獲得利益。法律賦予特定族群或者授權他人可以複製、發行、表演、改編或向公眾傳播等方式使用民間美術作品,以推動民間美術的發展。發展權牽涉到經濟權益中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主要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地使用民間美術,必須獲得權利主體的許可並支付一定的使用費用。這裡的權利主體可以是特定的民族、族群等集體,也可以是民間美術的傳承人、民間美術衍生作品的所有者等。如沒有特定個人、集體等權利主體的民間美術,則其權利由當地文學藝術主管部門行使,收取的費用則主要用來修建基礎設施、文化設施、培養傳承人以及民間美術的宣傳推廣等。此外,民間美術權利主體還享有從國家獲得財政資助的權利,以推動民間美術的發展。
四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客體及其侵權認定
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指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等權益主體的權益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或標的,即民間美術作品。20世紀60年代,在文化遺產領域的保護中,原真性原則被認為是文化遺產領域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在民間美術的保護、傳承與發展中,也應該堅持原真性原則,這一原則也包含和體現在民間美術的內涵之中。民間美術是由特定的民族、族群世代相傳,具有濃厚的地域性、民族性、民俗性、實用性和相對穩定性,在考察、認定、傳承民間美術的過程中,不僅要從民間美術作品的造型、色彩、線條、製作工藝等方面來認定民間美術,而且還要從文化結構、符號意義、思想情感等方面進行考量。民間美術的保護、傳承不能以犧牲其原真性、完整性和文化內涵為代價。原真性原則是認定、保護民間美術的依據,從一定程度上說,保護民間美術就是保護其原真性。民間美術雖然歷經歷史的沉澱,具有深厚的文化、民族底蘊,但民間美術不是靜態的歷史遺蹟。由於時代的變遷以及民間美術的消費群體、生產方式、市場空間、傳播媒介、生產材料等都發生了一定的改變,傳承民間美術需要在保護民間美術原真性的基礎上,不斷改進、吸收和發展,從而做到活態化傳承。正如席納爾認為的那樣,「傳統本身處於變動不居之中,社會在文化與經濟交流中發生連綿不斷的變遷。」[5]在這個過程中,既要保護民間美術不被過度商業化、不被濫用和歪曲,保護民間美術源生作品權利主體的權利不被侵犯,又需更好地激發民間美術傳承人、再創作者等主體傳承與發展民間美術的積極性並保護其合法權利。從2003年陝北剪紙藝人白秀娥與中國郵政局及郵票印製局之間的剪紙作品智慧財產權糾紛案,到2015年貴州蠟染傳承人洪福遠與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的傳統蠟染藝術作品智慧財產權糾紛案,民間美術衍生作品智慧財產權糾紛不斷。根據司法實踐和審判案例,其中關鍵的問題是民間美術的衍生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又該如何斷定民間美術衍生作品的著作權被侵犯,這些問題都指向一個關鍵性指標———民間美術作品的原創性或者獨創性。相關藝術家、哲學家對藝術的原創性或獨創性進行了不同的解釋。弗蘭克•西布利和詹姆斯•埃爾金斯認為原創性就是創作新穎的、不同的、獨一無二的藝術作品;哈羅德•奧斯本則反對原創性等同於新穎性,認為作品中僅僅有新穎性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有藝術家的獨特審美價值和氣質;科林伍德認為原創性是藝術家思想情感、藝術才能的真實表達,真實的表達一定是原創性的。綜合來看,原創性意味著創作者在進行美術創作時進行了創新,使用了新的美術語言、新的物質材料或新符號、新意象、新媒介、新技法等,創作者賦予了作品獨一無二的個人氣質和審美價值。[6]現行立法中所言的獨創性主要是指美術作品由創作者獨立創作完成並且區別於他人在之前創作的作品,獨創性內涵主要體現在表達形式而非創作思想與創作觀念。[7]事實上,藝術思想與觀念的創新才是真正革命性的創新,對美術發展具有決定性意義,在以後的立法中需要進一步得以明確和強化。原創性或獨創性既有利於保護民間美術源生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又有利於保護民間美術衍生作品的智慧財產權。2015年9月,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民間美術傳承人洪福遠的《和諧共生十二》畫作中鳥的眼睛、嘴巴、脖子、羽毛等部分融入了作者個人的獨創,使得鳥的圖形更為傳神生動,銅鼓紋花也融合了作者的創作構思而有別於傳統的蠟染藝術圖案。該民間美術衍生作品是對傳統蠟染藝術作品的傳承與創新,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徵,在獨創性的範圍內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貴州五福坊產品中使用的花鳥圖案與《和諧共生十二》畫作中的鳥花圖形的結構造型、線條取捨與排列基本一致,只有圖案底色和線條顏色存在差別,就其效果來看,圖案底色和線條顏色的差別已然成為侵權的掩飾手段而已,而並非獨創性的智力勞動。[8]據此,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在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包裝禮盒和產品手冊中部分使用了洪福遠的作品,侵犯了其智慧財產權。在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認定中,應堅持原真性原則和獨創性原則,這是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領域最重要的兩個原則。原真性原則是保護民間美術源生作品智慧財產權的根本依據;而獨創性原則是判斷民間美術衍生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的核心依據,也是認定民間美術衍生作品是否侵犯民間美術源生作品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標準。民間美術是一種社會群體世代相傳的特殊藝術形態,大眾對其容易形成一種認識誤區,認為民間美術不受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不經授權而隨便使用。民間美術的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民族、族群,其權利主體一般以集體形式出現,而現代社會的社群、族群具有分離性與流動性,當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受到侵犯時,特定的民族、族群作為集體形式很少進行維權。從近20年來的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糾紛往往針對的是民間美術衍生作品,而非民間美術源生作品,這一問題值得深思。基於民間美術權利主體的複雜性和特殊性,應建立個人、集體和國家三位一體的民間美術權利主體制度,特別是地方文化藝術主管部門要擔負切實保護民間美術智慧財產權的責任。
參考文獻:
[1]郭琳,史榮利,單文霞.民間美術與設計[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2016:2.
[2]張洋.民間文學藝術權利主體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14.
[3]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145.
[4]田艷.傳統文化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2011:177.
[8]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貴州民間文化藝術衍生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案[EB/OL].[2018-03-20].
作者:王洪斌 單位:湖南科技大學 藝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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