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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探索

2023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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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府放權:淡化行政權力對高校的規約當前,我國政府不僅是高等教育的主要投資者,而且是高等教育的辦學者和直接管理者。政府對高校的管理過於細緻,專業設置、課程開設、經費劃撥、教育評價、校長任命、科研立項等都由政府做主,使高校陷入行政化的泥潭。有人認為高校“去行政化”首先要取消行政級別,其實高校的行政級別不是造成高校“行政化”的主要原因,高校行政化是政府按照等級對大學進行資源分配的結果,是政府行政化管理的一個表象,只要政府對高校的管理方式不改變,大學的行政級別就會一直存在。高校作為學術組織,本不該具有行政級別,從長遠來看應當徹底地取消,但必須注意方式與時機,並且需要設計新的制度,能夠讓學校更好地與外界交流對接。在外部環境沒有發生根本改變,高校辦學自主權還沒有真正落實的情況下,高校仍然需要依靠其行政級別與外部對接,單方面取消大學行政級別就等於為高校內部事務管理清除了一個制衡力量,政府也無法按現實的用人制度到高校選拔幹部,這對大學自身的發展與政府作風的改善都十分不利。因此,要實現高校“去行政化”,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轉變角色,適當放權,把辦學權力交給學校。
  政府放權首先要理清政府與高校的關係,認真落實《高等教育法》,打破高校與政府的行政隸屬關係,按照政校分開、管辦分離的原則,建立法治框架中高校和政府的委託代理關係,切實保障《高等教育法》賦予高校的七項自主權。其次要改變行政命令的管理方式,使高校成為相對獨立的辦學實體。一方面要明確和規範政府對高校的管理職能,確定政府和高校之間的權責邊界,更多地採用政策、財政、法律、監督、服務等宏觀調控手段進行分類指導,不直接干預大學內部事務,淡化行政權力對高等院校的約束和干預。另一方面要改變項目審批式的資源分配方式,按照學校規模和性質確定財政撥款基數,經過人大預算後把經費放到高校撥款委員會,然後再通過一定方式撥給學校,杜絕“跑部錢進”,為高校自主辦學創造條件。當然大學也要面向社會依法辦學,向社會公開學校信息,實行年報制度,接受師生員工和社會各界的監督,防止教育腐敗現象,促進高校民主管理,並鼓勵專門機構和社會中介機構對高等學校學科、專業和課程等進行質量評估。
  二、高校分權:建立行政、學術分離的高校管理體制高校去行政化並非取消高校的行政職能,而是要建立科學的決策、執行、監督、諮詢機制,將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相分離,在高校內部形成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共同管理高校事務的管理體制,最終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引導教師潛心學術研究,不將追求行政職務的提升作為人生價值取向。
  明確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學校內部治理結構是指學校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隸屬關係、管理權限以及運行機制。現行政治體制下我國現代大學的內部治理模式應是:以黨委會為決策機構,以校長辦公會(或校務會,吸收師生代表參加)為執行機構,以教代會為監督機構,以董事會為諮詢機構(民辦高校為決策機構),建立邊界清晰的學校黨委、行政、學術、教代會四方權力制衡關係,形成“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並在學校章程中予以明確(包括各機構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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