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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半年報的準則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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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債券半年報的準則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9號》
第七條公司在編制半年度報告時應當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半年度報告中引用的數字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貨幣金額除特別說明外,通常指人民幣金額,並以元、千元、萬元、百萬元或億元為單位。
(二)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或其他需求,編制半年度報告外文譯本,同時應當保證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並在外文文本上註明:「本報告分別以中、英(或日、法、俄等)文編制,在對中外文文本的理解上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三)半年度報告封面應當載明公司的中文名稱、「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字樣、報告期間,半年度報告的目錄應當編排在顯著位置。
(四)半年度報告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事實性描述語言,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事實依據應當充分、客觀;不得有祝賀性、恭維性、推薦性或詆毀性的措辭,不得含有欺詐、誤導內容的詞句。
(五)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行業分類的有關規定,公司可以增加披露所適用的其他行業分類數據、資料作為參考。
第八條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將半年度報告全文和摘要刊登在其公司債券上市或轉讓的證券交易場所網站上。
公司按照境內外其他監管機構、交易場所等的要求公開披露半年度報告、半年度財務信息,或者將公司債券半年度報告刊登在其他媒體上的時間不得早於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披露的時間。
二、公司發行債券哪些重大事項要披露
(1)發行人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者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2)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3)發行人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4)發行人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5)發行人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20%;
(6)發行人放棄債權或者財產,超過上年末凈資產的10%;
(7)發行人發生超過上年末凈資產10%的重大損失;
(8)發行人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9)發行人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10)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11)發行人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12)發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13)其他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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