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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中的邏輯體系探究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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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是法律信仰培養的另一個重要的實踐邏輯環節,這個環節和立法環節的邏輯關係是互為表里的,以下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法律信仰中的邏輯體系的論文範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前言
談起信仰,很多人都會嗤之以鼻:信仰?有嗎?是的,有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就讓我們先來看看信仰是什麼吧,其實信仰,簡單說來就是:你相信並按照它去做的理念。人怎麼可能做事沒有理念呢?所以,就廣義的信仰而言,我們每個人還是有的。只不過是宗教信仰的有無是個問題罷了。那我們就撇開宗教信仰,僅在理念的層面上來談信仰吧。
在中國,封建社會千百年的奴化教育,以及近幾十年拜金主義的泛濫,唯錢是圖已成為一些人的行為準則。顯然,這種社會意識不能是我們應有的理想;加之特權的泛濫,人們的權錢崇拜已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嚴峻的現實就向我們提出了建設一個法治社會的要求,而法治社會的建設又是和法律信仰密不可分的。可是人們憑什麼會去信仰法律呢?或者換句話說,人們如果要樹立起關於法律的信仰,應當具備怎樣的思想意識來作為信仰的前提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一、法律:信仰中的邏輯起點
信仰中還有邏輯?這在宗教信仰來看是不可思議的,因為在宗教信仰中,“信”的前提就是信,信就是信,沒什麼道理好講,你只管信就是了,你若有疑問,那就是大逆不道,這樣一來,就用不著談論什麼邏輯的了,故而宗教信仰是不用談邏輯的,起碼在大前提這個問題上是沒法談邏輯的。
而我們今天要建設法制社會,再採取這樣的“只許信,不許疑”的辦法,顯然是行不通的。法律,不是你說讓人們信仰就能信仰的。那是有諸多因素的,而且在這諸多因素中,還不能有短板,木桶效應是每一個致力於法制建設的人所必須時刻給予充分關注的。
讓人們做事情的時候,相信某種理念,並且用這種理念來規範自己的行為,需要有許多前提條件,在這諸多因素中,有一點非常重要,就是當作一件事情的時候,什麼是使得他去做這件事情的“前提”,沒有這樣一個前提,人們是不可能產生做這件事情的動議的,這個前提就是人們做這件事情的邏輯開端,沒有這樣的一個邏輯開端,任何事情連起步都不可能,更別說把事情做成了。
法律信仰也是如此。
某個社會中的大部分人,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如果都能想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並使自己的言行約束在法律的框架內,那麼這個社會可以說大多數的人是以法律作為自己行為的前提。有了這樣的前提,就有了信仰法律的邏輯開端,有了這樣的邏輯開端,法律信仰才有可能樹立起來,法制社會才可能建設出來,如果連這樣的開端都沒有,法律信仰就不會有邏輯的必然,那麼作為邏輯結果的法治社會的建設,也只不過是說說而已。
法律信仰的確立,是一個綜合過程,是諸多要素的相得益彰。一個社會的主流要能做到以法律為準繩,那還真是件十分不容易的事情,因為這首先得有依法辦事的環境,依法辦事的風氣,依法辦事成功的實例,如果是相反的話,社會上將充滿戾氣,而在這樣的社會中,法律就只不過是權貴者手中的玩偶,就會如廣州一位官員生動地解說的那樣:法律是不能盲目相信的。在這些權貴那裡,法院的判決,只是空文一紙,用不著認真,而且令人心寒的是,這些官員不把法律當回事情,法律還把他們真的不能怎麼樣。
社會中的掌權者對待法律強橫如此,法律對待這些官員無奈這般,那這個社會誰還會去相信法律呢。這個官員在法制建設的開端就樹立了一個惡的榜樣,他破壞了依法辦事的環境,讓一個依法辦事失敗的實例成了一個邪惡的、破壞力極強的教材。如果官員們大多都像他這樣的話,那還談什麼法制建設,大前提不具備,後面的就無從談起了。所以邏輯開端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十分艱難的。法律建設也好,法律信仰也罷,如果連開端都不具備,進一步的努力就認真不得了。故而要讓人信一種理念,產生對這種理念的認可,以這種理念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首先就必須要有一個良好的邏輯開端,雖然僅僅開端還遠遠不夠,可這開端就已經十分險惡了,後面的路可想而知。
但不管多難,我們都必須要走下去,不然國將為何種國不好說,家則肯定是難以為家了。所以,法律信仰中是有邏輯的,這一邏輯要求首先要有良好、紮實的開8社會科學論壇??2015/4學界觀察端,之後要跟進一整套邏輯體系,當我們切實地將這一整套邏輯體系落到實處時,我們期待的法律信仰才有可能在生活中得到實現,雖然這一天還十分遙遠,但我們要實現法制社會的建設,就必須從眼前做起,從開端做起。讓我們的言行,為法律的尊嚴張目,讓使法律蒙羞的言行沒有市場,讓所有國民切實能看見,遵法守紀是對自己最有利的,違法亂紀損害的恰恰是自己的根本利益,這些其實就是法律信仰的邏輯開端的重要內容,這裡的邏輯不是停留在知識的層面邏輯,而更重要的是在實踐方面,在行動之中,在日常生活里的每一件具體的事情內。
事實是一切邏輯的起點,這是最重要的關於邏輯起點的認識。邏輯起點,決定著後來的方向,我們的邏輯體系,決定著我們法制建設事業的成敗。
  二、法律信仰中的邏輯體系
做事情,邏輯起點固然重要,但僅有邏輯起點是遠遠不夠的。由上所述可知,僅在起點,已是十分艱險了,當然這個艱險不是認知知識過程中的艱險,認知過程中的坎坷,那只能叫做困難,艱險主要是在實踐方面。在實踐中,當法律的落實遭遇到個人的利益時,尤其是當權者的利益時,艱險就要出現,法制建設邏輯的進程就可能被打破,目的的實現就有落空的危險。其實,這個道理早在兩千多年前商鞅就說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1]
在一元化的體制內,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得到真正的解決,而今為了避免出現這樣有悖我們初衷的結果,就必須要有一整套邏輯體系來確保目的的實現。
那麼在法律信仰的樹立中,我們需要怎樣的邏輯體系來保證我們的目的實現呢?邏輯體系是由許多環節組成的,這些1是缺一不可、不能有短板的。
這中間首要的就是立法,立法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邏輯環節,它的前提有很多,但有這樣幾點是最基本的:第一,立法者必須精通法律;第二,立法者必須是人民選舉出來的,立法者應該通過競爭參與立法,讓人民了解你;第三,立法者必須是基於本國的實際,既不能唯外是從,也不能夜郎自大,如若不然,那麼所立之法,要麼是無法執行而夭折,如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關於“凌晨2點到上午8點,娛樂場所不得營業”的規定[2],就由於不合實際而面臨的是無法執行的尷尬境地,要麼是怨聲載道、窮凶極惡,如勞動教養條例,要麼是遺害無窮,哀怨沸騰,如拆遷條例。
改革開放以後立了那麼多的法,可法律環境並沒有多麼大的起色,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拿來之法”水土不服,把法律條文生硬照搬,機械引用,卻置法律條文賴以產生的法律思想於不顧,更有甚者,還把某些法律思想貼上標籤,從一己的私利出發,予以批判,這樣一來再多的法律文本也不能起到應有的作用,法律條文的群星燦爛和法律環境的混亂不堪就已經生動地說明了問題。最後,立法絕不是一次性的,而是一個與時俱進、不斷發展的系統工程,時代在進步,歷史在發展,相關的法律條文如不能及時跟進,其結果不是被束之高閣成為所謂的休眠條款,就是在執法過程中四面楚歌,灰頭土臉。信息發達的今天就更是如此,相關於網絡的法律嚴重滯後,就是一個生動而嚴酷的例子。所以,應該以如上所述作為立法的前提,要建設良好的法律環境,培育法律信仰的肥沃土壤,就得落實好立法這一重要的邏輯環節。
再來說說執法,執法是法律信仰培養的另一個重要的實踐邏輯環節,這個環節和立法環節的邏輯關係是互為表里的。雖然在程序上立法肯定是在前的,但從長遠的觀點看來,執法是對立法的檢驗,是對立法的完善,是對立法的促進,更重要的是與法律信仰土壤的培育有直接關聯的,執法的結果直接毀壞著或者是培育著法律信仰的賴以生存的土壤。
而執法中的重中之重就是監督、制約。監督不到位,制約之無力,執法不透明,像“躲貓貓”[3]“睡覺死”[4]等荒唐之極的執法結果,就會徹底摧毀法律信仰賴以生存的根基,這樣一來,法律信仰培養的邏輯進程必然中斷,法制社會的建設只能嘴上說說而已,誰也不會真信的,老百姓不是天然的愚民,不是權貴者們奢侈生活的提款機,老百姓是有血有肉的、有自由靈魂的、有獨立尊嚴的人,他們天然的有自己獨立的人格,其實,真正說來最不能糊弄的就是他們。因此,如果灰色執法、黑色執法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讓老百姓信仰法律只能是妄談,而要想公正執法、透明執法、公開執法、有效執法,沒有到位的監督、有效的制約是根本做不到的,指望著執法者自己的良心發現、自己的覺悟提高到應有的水準、自發的秉公執法,那是根本不現實的。不是說執法的人群中沒有人能夠做到這一點,而是說讓多數執法人員靠自覺來做到上述要求是不現實的,在利益面前,必須承認的是,多數人不能僅憑自覺來進行約束。
這樣一來,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就成了培養法律信仰土壤的一個重要邏輯環節,也就是說,有了這樣的一個行之有效的環節,法律信仰才能有生存的土壤、發展的空間,才能在社會中形成真正的正能量,使得我們的社會健康茁壯地發展。
當然,除了監督、制約以外,還有其他的執法環節也很重要,如文明執法、規範執法等等,只不過是執法必須被監督、被制約,這是執法中最重要的邏輯環節,顯然,這個邏輯的意義不是指在知識方面的邏輯意義,而是指在實踐上的邏輯及意義,其實,“載舟覆舟”的古訓,說的就是在實踐意義上的邏輯力量。
立法確立、執法開始之後,社會中的人們,就會依據立法和執法的具體情況來調節自己的各項行為,這樣一來,在社會上就必然會形成相應的風氣,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人們在特定環境下的生活方式、大多數人認可的行為規範、具有一定強制性的社會習慣,就會形成較為固定的群體的思維模式。這是一個必然的邏輯過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一種必然的邏輯發展,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
當然,這不僅僅是知識性的邏輯規範,更重要的是一種實踐邏輯的必然,它不像具體的知識性的邏輯法則那樣,可以清晰地依章尋節地印刷成文字性的東西,讓我們有形地去學習,讓人們可以通過具象的感官觸動,來達到直觀的形象認識,以此來達到人們習慣的養成。它更多的是一種隱性的東西,是通過人們的行為、語言等非剛性的東西體現出來,更多的是通過人們的感官在心目中形成的意識,是無影無形的、但又確確實實存在的,是有生命的。
立法和執法中尤其是執法的具體情況,會給人們的心目中留下相應的意識,什麼樣的執法情況,就必然會導致相應什麼樣的思維意識形成於人們的頭腦中。所以,要建設法制社會,要樹立法律信仰,就必須能夠在人們的頭腦中切切實實地產生相應的意識,而這種意識是不會憑空而來的,它一定是在相應的社會氛圍內,按部就班地產生出來的,執法就起的是這樣的邏輯作用。
公開透明、公正不倚的執法,久而久之,就能在人們的心目中產生對法律的依賴,人們如果能經常看到法律不偏不倚地被執行,就能從心底對法律產生一種依賴感,這種無形的感覺,必然會外化為相應的行為,而這種行為的持久化、大眾化、就一定會在人們中間形成一種無形的但確確實實有著強大的生命力氛圍,這種即之無形動輒受制的氛圍,就是信仰,看不見,摸不著,但無時不在、無處不在,並且左右著人們的思維,引領著人們的行為,唯其如此,法律信仰的培養,才有可能。
反之,如果人們在生活中,經常看到的不是上述情況而是相反,法律的執行者們要麼是灰色執法,要麼是黑色執法,要麼是野蠻執法,要麼是徇私枉法,並且執法者的肆意妄為還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制約。像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能看到的囂張的開發商令人髮指的暴行,一些人性喪盡的官員的此處免職,不久之後又異地復出,照樣為官為宦的惡劣現象,其結果勢必會讓人感到:法律,不過是權貴者手中的玩偶,當一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只不過是選擇性執法、野蠻執法和官官相衛的醜惡培育結果時,那誰還會去信仰所謂的法律呢。法律,在成為權貴者手中玩具的同時,在大眾眼裡也就成了一個幌子。在這種情況下,社會風氣就會唯權貴的意志是瞻,什麼公平、公正,不過是權貴們和匍匐於權貴們腳下凶奴們的遮羞布而已,因為歷史走到今天,任誰也不敢公開叫板公平、公正這面旗幟的。在這種社會中,就不要奢談什麼法律信仰了,法制建設也只能是水中望月、紙上談兵了。
  三、法律信仰邏輯體系組成部分之間的相輔相成
立法的民眾代表性,執法的被監督、制約,法律文化的健康發展,凡此種種,都是要實現法律信仰必須的邏輯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們之間都是相輔相成的,它們之間的關係就是以立法為基礎,以執法為依託,以法律文化建設為氛圍的烘托來進行法律信仰的土壤的培養的。有了法律信仰的土壤,在加之後繼工作的辛勤努力,法律信仰才可能作為必然的邏輯結果在社會中生根發芽,開花結果,成為這個社會中人們生活的引領,成為這個社會中人們的生命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法制社會的建設才有可能成為生活中的現實。
我們知道,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有機的綜合構架,它有著自己特有的生髮、成長,蔚然壯觀的規律,當大前提不具備的時候,別說讓它成為大多數社會公民的共識,就連生存都是不可能的。這個必然的邏輯過程,不僅僅是書本上的邏輯知識在生活中的應用,其實法律信仰的生髮、成長的過程(抑或是夭折毀滅的過程)是包括書本上邏輯知識在生活中應用的過程在內的一種更高的邏輯過程--實踐邏輯的實踐、實現過程。
實踐邏輯向我們提出了一種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們在掌握形式邏輯知識等具體的邏輯知識的時候,更應有將其實現出來的邏輯意識和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在掌握具體邏輯的前提下,進一步對人性的規律,對社會的規律,對人的認知規律,對社會倫理的規律有透徹的了解和把握,並且對實踐本身的規律,也有一種全新的認識:即實踐本身也是有其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內在的規律的。
實踐邏輯是一種全新的應用邏輯,它向我們提出了一種全新的認知方式,這種認知方式是和實踐緊緊聯繫在一起的,是以實踐為其目的、並以實踐為其唯一檢驗手段的。法律信仰就是這種實踐邏輯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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