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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庭法官司法語言運用的能動理論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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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制主義者認為,司法者在發揮司法能動性時應有必要的限度,否則就違背了司法中立的原則,下面是小編搜集的一篇關於農村法庭法官司法語言運用能動理論探究的論文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當前,我國民眾法律意識日益增強.中國的民眾基礎在農村,法院案件主流在基層人民法庭.基層人民法庭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多數為農民,他們的法律意識較為淡薄,文化水平有限.
基層法官面對的案件繁多,當事人主體也比較特殊,如何使他們順利參與訴訟,事關民眾利益及法治化進程.司法能動合乎當下之現狀,但是基層法官在指導農村案件當事人參與訴訟時,常有司法語言不甚規範之舉,因而,精確掌握司法語言分寸,將司法能動掌控在必要限度內,是基層法官必備的素質之一.
  一、司法語言運用之能動理論基礎
司法能動主義是中國司法界所積極倡導的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承載司法能動主義最重要的載體就是司法語言,司法語言的掌控,事關司法能動性的發揮.
(一)司法能動外現之司法語言
"司法能動主義的源頭在西方,在西方語境中,司法能動主義是一個多義性的概念,從而也是一個使用較為混亂的概念."[1]司法能動主義,主要是指法院以實現正義為目標,以憲法原則和精神為依據,為處理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問題確定政策.
司法能動主義是現實主義者所持的觀點.普遍認為,法官在處理案件的時候,對案件的裁決應當有較為寬廣的觀點,成文法或者判例的規制在法官做出裁決的過程中扮演著很小的角色.換句話說,司法能動主義者在處理案件的時候,除了要考慮法律規制以外,還要考慮案件的具體狀況.司法能動的發揮需要載體,司法語言在司法過程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司法語言是法律實施層面上使用的語言,包括司法口語和書面語言.法律的實施和運用依賴於司法口語和法律文書的書面語言交替使用來完成.從一定意義上說,司法能動的外在表現形式就是司法語言的能動,司法語言的能動基礎是司法能動主義,二者互為表里,相輔相成.
(二)司法運用語言的能動邊界
與司法能動主義相對立的理論是司法限制主義(又稱司法解釋主義).司法限制主義者認為,司法者在發揮司法能動性時應有必要的限度,否則就違背了司法中立的原則,就會破壞公平和正義.基層法官在發揮司法能動性的情況下,要注意司法過程中的語言及司法語言的表露.司法追求公正,司法過程中的司法語言承載著公平正義的要義,司法在能動的基礎上要克制,承載司法能動的司法語言要有必要的邊界.基層法官在積極引導農村當事人參與訴訟、發揮司法能動的同時,有必要讓司法語言在能動的限度內公正地傾訴.
  二、立案階段的語言運用表達
(一)立案中語言指導性限制
立案是案件進入法院訴訟程序的開始,它關係到能否把當事人的糾紛納入法院的司法裁決.主管立案的法官不可避免地要對當事人的立案進行指導,在接待當事人的過程中,接待語言是一門值得研究的學問.
1.科學指導立案,注意語言分寸.農村案件的當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怎樣對這些當事人進行立案指導,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法官在立案階段接觸的是一方當事人,其指導性的語言最好是當事人應該了解的一般的法律知識,而不應該是針對個案的具體意見,法官不能越俎代庖,做些訴訟代理人應該做的工作.司法實踐中,有一些惡意訴訟,假若立案法官立案指導不當,就會使一些當事人把本不存在的證據作為"證據"提出,從而加大審理難度,甚至可能左右裁決而帶來本不該敗訴一方的上訴、上訪,從而影響法院工作.
2.慎用結論性語言,避免立案當事人情緒化.當事人到法院立案打官司,目的就是讓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的保護.農村案件有其特殊性和複雜性,當事人出現糾紛後,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是法制建設的進步,但有些確實不是法律規定可以受理的案件.對於這些不應該由法院受理的案件,立案法官如何解決,就顯得至關重要.例如,有一位老人來法庭立案,案由是兒子拒絕贍養,並對其打罵,他要求和兒子斷絕父子關係.按照法律規定,此案件不應該由法院受理.但如果簡單地否定老人的訴求,勢必會給老人帶來傷害.這時候,就應當向他解釋相關法律的規定,看能否在基本事實不變的情況下,通過改變案由達到立案的目的.對於那些確實不屬於法院受理的案件,也不要立即做出結論,而應在審查期限內做出結論後再答覆當事人,並做好相關解釋工作.
(二)送達被告語言運用需明確
1.讓被告內心接受參與訴訟的合理解釋.中國的農民不願意打官司,更不願意成為被告,認為那是很丟人的事情.司法實踐中,當法院把起訴狀、開庭傳票等手續送到被告人手裡的時候,得到的往往是不理解,拒簽成為常事.這些都不利於訴訟的順利開展.例如,一位債務人的借款保證人在收到起訴狀時暴跳如雷,質問法官自己沒有欠錢,借款人沒有還錢,為什麼把自己告到法庭.遇到這類情況時,法官的解釋很重要---要讓當事人明白起訴是原告人的權利,積極應訴並維護自己合法權利同樣重要.司法實踐中,不少法官往往闡述被告不積極應訴的不利後果,很少向被告人陳述積極應訴的有利後果.其實,只要稍微改變一下語言技巧,就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
2.積極引導被告人參與訴訟的限制.當法官把起訴狀遞給農村案件當事人時,樸實的農民會手足無措,法官積極引導被告參與訴訟,事關案件的最後裁決.訴訟引導的依據是原告的起訴狀,法官應針對原告的訴求和起訴內容,向被告闡述答辯和辯駁的要點,並闡述辯駁應該提出的相關證據,同時說明提供偽證要承擔的不利法律後果.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引導,可以為以後訴訟的開展打好基礎,有利於法庭查清案件事實,作出公正的裁決.
  三、調解階段語言運用的積極限度
(一)庭前調解深挖案件癥結所在
農村案件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即由於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一些很容易掌握的證據沒有及時採集或無法採集,而這些證據又是弄清案件的關鍵.這種情況下,庭前調解就顯得尤為重要.曾經有一樁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告訴說被告應償還彩禮款 6 000 元,被告答辯狀稱,當時因原告家庭困難,為了能儘早結婚,但又不至於讓原告在親朋面前丟臉,雙方對外宣稱換手絹的時候裡面包了 6 000 元.原告起訴至法院,並找到了訂婚時候在場的一些人作證.這種情況就需要庭前調解,因為如果開庭審理,被告將陷於不利.
庭前調解應積極引導,注重傾聽,深挖案件癥結所在.農民當事人來法庭打官司,很多是因為一些小事甚至只是為了爭一口氣就對簿公堂.法官此時應該從情理方面入手,引導當事人走調解之路.司法實踐證明,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會坐下來,向法官訴說案件的紛爭緣由.實踐中,法官經常遇到當事人訴說自己對案件的怨氣,他們說起來沒有頭緒,並且怨氣十足,此時法官應該做的就是認真傾聽,等到他們訴說完畢,再替他們總結出最想說的話.法官只有把雙方的訴說都聽清楚之後,才能掌握案件的爭議焦點,指引案件的調解方向.經過調解的案件,即使不能最後達成協議,也能給接下來的庭審帶來很大的幫助.庭前調解要注意調解語言的傾向性,切忌泄露案件成敗的關鍵點,否則會給接下來的庭審帶來很大的麻煩.儘管農村案件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比較匱乏,但他們卻可以判斷法官調解語言的走向,法官如果不注意語言的表達,有時候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當事人若因此拒絕調解,將帶來司法資源的浪費,不利於案結事了.
(二)庭後調解需綜合詮釋法律
經過庭審的案件,調解起來會有不同結果,有的撥開雲霧冰釋前嫌,有的自覺無理於是主動要求和解,當然也不乏一些難以調解的案件.作為主審法官,應該先行結束庭審,趁熱結合庭審來調解.經過合法、合理的庭審,案件的主要事實和基本結論已大致確定,此時就要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調解,但不能表露出法庭對案件的最後結論,更不能以判壓調,這樣做會讓當事人反感.經過庭審的案件,調解起來會比較順利,其原因,一方面是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另一方面是當事人會在心中有數的情況下參與調解.主審法官在調解案件的時候,應注意語言的表達,使當事人在完全自願並確信司法公正的情況下接受調解.
(三)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的必要限度
按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訴訟是合法的,但有的時候,作為主審法官恰恰為此感到苦惱.最近的農村基層司法實踐中,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的案件越來越多,這一方面反映了農民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一些代理人怕當事人說"錯"話,主動要求特別授權代理.例如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被告代理人特別授權.調解此案件的時候,代理人大包大攬,主審法官調解的時候,雙方分歧很大,代理人始終不認可彩禮款的數額.其實,這類案件的原委只有當事人自己能說清楚,主審法官應該發揮司法能動性,主動要求和當事人交談,並向代理人說明這樣做的理由,以便在法律的框架內限制代理人參與調解.代理人是為當事人服務的,法官也要學會用好當事人這個橋樑,在代理人為當事人服務的前提下,做好法律解釋工作,讓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接受調解.
四、庭審語言的引導功能與中立立場
"庭審水平反映一國法治水平,但我國基層民眾對訴訟程序、證據規制等不熟悉、不習慣,對法律知識的認知還很低,並不能有效的配合法院查明事實.在這種背景下,法官應當特別注意法律釋明"[2]178.在庭審過程中,法官的法律釋名工作直接影響著庭審的質量和水平.
(一)弱勢當事人之適度引導
在案件當事人未請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法律素質不高不宜出庭的情況下如何組織庭審, 是擺在農村基層法官面前的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農村案件當事人坐到原告或被告席上之後,絕大多數會手足無措.讓他們發言,他們會天馬行空地想到哪兒說到哪兒.如何引導他們正確地參與庭審顯得至關重要.例如某離婚案件,原告上來就說被告如何打罵她,她很生氣,他們的感情已經破裂了,要求離婚.此時,主審法官若不積極引導,她會反覆地重複說過的話.但如何引導,卻值得研究.司法實踐中,有些法官會提醒原告從認識到訂婚、結婚期間的相互交流狀況和了解程度(也就是所謂的婚姻基礎)說起,再訴說婚後的感情狀況、離婚原因等方面的事實.這些都是離婚案件應該查明的事實.作為主審法官,此時此刻的語言分寸十分重要.有的法官會這樣問:
"你們認識之後,是否經常見面交流,了解是否充分",可想而知,原告人會給出十分明確的否定回答,反過來,當法官再問被告人的時候,被告人會對上述問題給出十分明確的肯定回答.這樣的回答對於法庭查明案件事實沒有絲毫的幫助.主審法官應該注意自己的語言掌控,將上述詢問語言改變為"你們認識之後,一般通過什麼方式交流,多長時間交流一次,每次交流的內容大致是什麼……",通過這樣的引導,就容易得到想要查明的案件事實.庭審語言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注意語言的中立性,使雙方在公平、公正的氛圍下參與庭審.中立性的一個重要方面是語言分寸的掌握,農村案件當事人的法律知識較為貧乏,但是他們很善於揣度主審法官的語言,假若主審法官不注意語言表達的分寸,將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麻煩,尤其在舉證環節,主審法官的表述能影響當事人的情緒.例如某欠款糾紛案件,被告提交收據一份,原告駁斥此收據的真實性,但是原告只能提交欠條,主審法官也認為此收據是假的,這種情況下,如何引導原告去闡述,就需要高超的語言技巧,否則雙方當事人都會有意見.中立性的語言要求淡化語言的感情色彩,在駕馭庭審時候,口氣輕重舒緩要適度,不然會使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猜疑和牴觸情緒.
(二)特別授權之必要限度
農村案件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特別授權案件比較多.特別授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彌補農村當事人法律知識的欠缺,方便了訴訟;另一方面,當訴訟代理人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不知道所涉案件的來龍去脈,此時就不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從而給訴訟的開展帶來麻煩.主審法官如何審理特別授權案件,值得研究.例如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是特別授權,被告也有損失並提出了反訴,此案件審理的關鍵是查清引起傷害的原因,以及雙方在此事件中的過錯大小.此事件的導火索是宅基上有糾紛,但原告沒有到庭,代理人對這種涉及祖輩宅基界限的事實是不可能說清楚的,這時,主審法官如何審查就成為關鍵.
遇到此種情況,主審法官應該在庭前積極聯繫雙方當事人,必要的時候還得下去走訪,以便於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但是,主審法官也應該在一定範圍內給予特別授權代理人一些限制,這種限制應該在法律的允許範圍內.特別授權案件,當事人到庭的,查清案件事實的時候,讓當事人自己陳述(畢竟當事人更能說清案件的原委),代理人只負責法律知識的服務,這就避免了代理人避重就輕的情況,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特別授權案件,當事人未到庭應訴的,應該要求代理人提供當事人聯繫方式,以便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查清案件事實.
(三)證據查證的維度思考
農村案件當事人參與訴訟,關鍵是舉證困難,要麼不知道舉證,要麼採集不到案件的關鍵證據,而這些採集不到的證據,恰恰不是法律規定由法院去調查的證據.這就給主審法官帶來了一個難題:是堅持法律規定依法裁決,讓不能提供證據的當事人承擔敗訴的後果,還是法院主動去調查證據,還原案件本來的面目.司法實踐中,主審法官通常採取兩種措施:一是庭前舉證期限內的採集證據指導;二是庭審過程中的舉證指導.對於那些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該由法院調查的證據,法院可以採取變通方式處理.比如離婚案件中,對於財產的處理,法院可以採取調查、詢問筆錄、勘驗等方式.通過這種變通方式,能比較好地解決舉證方面的難題.庭審過程中,常會遇到對方當事人提出舉證限制的問題,作為舉證方確實存在舉證困難,但又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允許延期舉證,或者不屬於法院主動調查證據的範疇,對於此種情況,主審法官做好解釋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五、裁判文書專業性與通俗化需求之平衡
法律文書的種類很多,本文只探討其中最重要也是與當事人權益最為密切的一種,即裁判書,包括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判文書是審判活動的最終產品"[2]155,法官通過裁判文書,將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和判決的結果等信息傳遞給當事人.
法律文書必須專業化,這是法律知識專業性的要求.但是,法律文書最終要面對當事人,在農村基層,面對的是農民當事人,他們的文化素質不高,法律知識較為貧乏,如何把法律文書的專業性與適度通俗化的語言結合起來,更好地為農村當事人服務,是擺在農村基層法官面前的一件非常艱巨的任務.
(一)專業語言通俗表達之現實需求
裁決書是法官對當事人訴求的最後是非判斷,涉及對法律事實的認定、法律條文的援引和最後結果的認定,這些都要求裁決書必須專業化.裁決書最終要交到當事人手中,讓當事人能更好地明了自己的權益最終裁決狀況.面對農村廣大當事人,把裁決書的專業性和語言的通俗性結合起來,是農村基層司法實踐中最為現實也是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裁決書專業性之固有特點
裁決書的內在邏輯結構有很強的專業性.司法實踐中,法官力求用最明了的語言將案件事實與法律規定之間的邏輯關係表述清楚,讓當事人從內心接受裁決結果,真正做到服判息訴.但是,農村案件當事人的法律和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對法律術語的理解相當困難;即使文化水平較高的當事人,面對專業性較強的司法裁決,也很難做到完全明了.在現代法治理念下,法官的能動性受到高度重視",自動售貨機"式的法官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和理由.面對裁決書的專業性和農村廣大民眾當事人法律文化素質較低之間的矛盾,農村基層法官應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既要保持裁決書的專業性,又要使裁決過程及結果通俗明了.
(三)法律專業與民意通俗之溝通
"法律適用過程中,無論你採用什麼方法,都涉及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法律的專業化與社會公眾的法律知識之間的鴻溝存在著不斷擴大的趨勢."[2]177彌補上述缺陷的途徑,就是加強法官的釋名制度.把釋名制度貫徹到法律文書的製作上,可以應對法律文書的專業化和通俗化的矛盾.司法實踐中,應對法律專業化與通俗化矛盾的有效途徑是判後釋明的常態化.判後釋明是附在裁決書後面的、法官對整個案件的專門性的裁決解釋.判後釋明拉近了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使當事人能更好地理解判決結果,從內心深處接受裁決結果.
博登海默曾深刻地指出":法律的這些缺陷,部分源於它所具有的守成取向.部分源於其形式結構所固有的剛性因素,還有一部分則源於其控制功能相關的限度."[3]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於運用.法官乃是法律運用中的特殊群體,法律的公正、良善的實現程度,與法官的司法過程關係甚大.基層人民法庭法官身在司法的前沿,面對農村案件當事人這一特殊訴訟主體,應在不違背法律規制的前提下積極發揮司法能動性,把握好司法過程中的語言分寸,確保司法語言在法律帝國的邊界內自由傾訴.
  [ 參 考 文 獻 ]
[1]羅東川,丁廣宇.我國能動司法的理論與實踐述評[J].法律適用,2010(2).
[2]鄒碧華.要件審判九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米爾伊安達瑪什卡.司法和國家權力的多種面孔[M].鄭 戈,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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