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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的法律保護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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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一般認為財產所有權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權三種形態。這三種所有權形態的劃分主要是依據《憲法》的規定,結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結構形態。對這三種所有權形態的法律保護,在立法上經歷了一段過程。《物權法》在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方面,更加突出平等性。如,《物權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從《物權法》的表述方式來看,不再特彆強調“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而是趨向對三種所有權形態平等保護,這是《物權法》在財產所有權保護法方面的一大亮點。
一、所有權的一般法律規定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整的物權。我國民事法律中有關所有權的規定,最早出現在《民法通則》。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謂占有,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現實的支配權能。如,房屋的產權人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居住權;車輛的所有人對自己的車輛享有控制權等;
所謂使用,是指權利人依標的物性質或者用途加以利用,發揮其使用價值,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如,權利人購買彩電用於觀看,以滿足文化生活的需要;權利人利用設備加工產品,以滿足生產需要。
所謂收益,是指權利人對自己的標的物享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權能。如,果農對自己果樹所結出的果實享有收益權;存款人對存款的利息享有收益權;出租人對租金享有收益權等。
所謂處分,是指權利人對標的物進行處置,從而決定標的物命運的權能。處分權是所有權最核心的內容,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如,將房屋進行拆除、將設備進行報廢等,屬於事實上的處分,它是對標的物進行物理上的處置;如,將自己的房屋、車輛出賣給他人,從而喪失對標的物的所有權,就屬於法律上的處分。
需要說明的是,所有權是一個整體性的權利,並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能的簡單相加。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構成所有權的完整形態,但並非所有權人必須同時享有四項權能,其中的權能可以讓渡給他人行使,或者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屋租賃,出租人就將房屋的占有、使用這兩項權能轉移給了承租人,出租人只享有收益和處分這兩項權能。再如,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企業,對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在授權範圍內的處分權能。
二、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物權法》第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所謂用益物權,是指當事人依照法律的規定,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用、使用、收益的權利,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主要體現標的物的使用價值;
所謂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對債務人所提供的擔保物或者第三人所提供的擔保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抵押權、留置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主要體現物的交換價值。
由於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是由所有權派生而出的物權,因而可以將所有權稱為“母權”,將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稱為“子權”。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物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因此又稱“完全物權”;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僅是對所有權的某一個方面享有權利,因此又稱“定限物權。”所有權及基於所有權派生的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構成一個完整的物權體系。[page]
三、國家、集體、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
《物權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文物等動產和不動產;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建築物、生產設施等動產和不動產;對私人的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動產和不動產,均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同時規定:無論是國家所有的財產、集體所有的財產、私人的合法財產,一律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物權法》完全體現了對三種財產所有權的平等保護原則。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最能體現平等保護的條款是《物權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物權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物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這是《物權法》對不同所有制類型的民事主體進入市場的平等保護和法律調整。
國家、集體、私人作為投資主體,可以以出資人的身份共同設立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共同參與市場競爭。這完全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並存的經濟發展規律。市場主體受物權法的確認和平等保護,可以選擇更加靈活和開放的投資方式、經營模式,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經濟成分共同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規律。國家、集體、私人作為出資人將合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投入到企業中,並根據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完全符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以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變化,提升本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振興民族經濟。現代企業制度的顯著特點,就是對投資人的平等保護,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經營方式。投資人以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的法人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物權法》再次強調企業法人對企業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就是對各類投資主體的平等保護,是投資主體實現其收益的法律保障。
四、徵收、徵用
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徵收和徵用,是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因情況緊急,依照法定程序對單位和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剝奪和限制。徵收和徵用必須符合三個條件:第一、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要有合法的程序;第三、必須依法給予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分別對徵收和徵用做了規定。徵收和徵用最顯著的區別在於:第一、徵收的結果是國家取得財產所有權,而徵用則是在緊急情況消失後,政府將徵用的財產返還給單位或個人,並補償被徵用人所受到的損失,國家不取得被徵用財產的所有權;如“非典”時期,國家徵用單位或個人的房屋作為“隔離區”,只是臨時使用,並不轉移所有權;第二、徵收的對象僅限於不動產,而徵用的對象不僅包括不動產,也包括動產;第三、徵收是依照標的物的價值進行合理補償,而徵用主要是考慮被徵用財產的損失。
在目前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對集體土地的徵收和對公民個人房屋的拆遷,出現了農民集體上訪和重慶“釘子戶”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表現在:第一、對“公共利益”的範圍界定不清,往往會出現為開發商的商業目的通過政府徵收的手段強行拆遷;第二、徵收補償的標準不合理,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成為問題;第三、房屋被拆遷後,被拆遷人居住成為問題,導致被拆遷人居無定所,條件惡劣。同時,違法拆遷、野蠻拆遷的現象時常發生,損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第四、補償款不能及時到位,甚至出現補償款被貪污、截留、挪用、私分等現象。
《物權法》參照國外的立法經驗,再加之很難對“公共利益”作出一個比較明確的界定,《物權法》沒有作相應的規定。同時,《物權法》對徵收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因此,迫切需要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規加以彌補和完善。有些專家學者已經提出應儘快制定《徵收徵用法》,這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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