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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202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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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


  股權質押(Pledge of StockRights)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制度的規定,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股權質押就屬於權利質押的一種。因設立股權質押而使債權人取得對質押股權的擔保物權,為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核心內容。股權質權的效力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範圍內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質押股權上存在的其他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力。
  (一)股權質押對所擔保債權範圍的效力
  因權利質押,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的,准用動產質權的有關規定,所以與動產質權相同,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一般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但各國的立法大都有關於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主要包括: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質權的費用及違約金。至於違約金,德國《民法典》第1210條,日本《民法典》第346條均規定為質權擔保範圍。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對違約金未作規定,但台灣有學者認為違約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時,為質押所擔保,對於不適當履行所約定的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屬於擔保範圍。我國《擔保法》第67條規定,「質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為當事人約定擔保範圍提供參考,或者說提供範本;二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範圍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援以適用。但法律對質押擔保範圍的規定,屬於任意性規範,當事人在約定時,可予以增刪。當事人在合同中對擔保範圍所作的約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時,應從其約定。
  (二)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範圍,一般應包括:
  (1)質物。
  (2)孳息。
  我國《民法典》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但該條之規定,仍是一種任意性規範,「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三)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是指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之權利和義務。首先,股權質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一般應包括:
  (1)優先受償權。
  我國《民法典》對能否在同一質物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未作明確規定。但我國《民法典》以轉移占有為動產質權之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故可以認為,在動產上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不允許的。但對股權質押,我國《民法典》並未要求必須轉移占有,而是以進行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所以在股權上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質權是可行的,而且,只要後位質權的當事人同意也應允許,以尊重當事人締約上的意思自治,充分發揮股權的擔保功能。第三,質權人就出質股權所生之孳息,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質物之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而後才能用於清償質權人之債權。
  (2)物上代位權。
  (3)質權保全權。
  四、股權質權對出質人之效力
  出質人以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後,該股權作為債權之擔保物,在其上設有擔保物權,出質人的某些權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其股東地位並未發生變化,故而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仍享以下權利: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
  公司法》對此均未作出規定。但依照我國《民法典》,股權質押並不以轉移占有為必須,而是以質押登記為生效要件和對抗要件。質押登記只是將股權出質的事實加以記載,其目的是限制出質股權的轉讓和以此登記對抗第三人,而不是對股東名冊加以變更。在股東名冊上,股東仍是出質人。據此,可以推斷,出質股權的表決權,應由出質人直接行使。
  (2)新股優先認購權。
  (3)餘額返還請求權。

  二、股權質押需要遵循公司章程嗎


  需要遵循公司章程,理由如下:
  (一)直接的法律依據:股權出質的唯一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1.1生效),《民法典》沒有規定股權出質在質權設立時必須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
  (二)手續的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股權出質需要到工商局辦理質押登記,質權自登記時生效,根據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規定的辦理股權出資登記時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中,不需要提供其他股東的同意函,即可辦理。
  (三)實現質權時的操作:設立質權不需要其他股東同意,但是實現質權時,便會發生股權轉讓,該等股權轉讓應當適用《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限制,但是完全不用擔心,不知道你是質權人還是質押人,舉個例子,如果你是質權人,對方的股權如果質押給你了,是必須拍賣的,此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是不用擔心,最高法院對強制拍賣一方股權時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兼容的問題早有規定,法官們這種問題處理了二十幾年了,沒有問題的。
  (四)法律上可以,不代表一定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一切事務,公司章程擁有最高的規定權限,你需要查看公司章程,看看公司章程對股權出質有無特殊規定或限制,如有,需要遵守。另外,公司歷史上是否存在限制股權出質的股東會決議,如有,也要遵守。但是,這個可能沒有辦法考證,但是如果你是質權人,可以考慮要求對方在質押協議中保證「出質人簽訂、交付和履行本協議不會違反出質人的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或其他公司內部授權文件的規定,也不會違反公司作為一方的或者公司或公司財產受其約束的任何協議或其他類型文件的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 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股權質押有什麼風險


  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有:
(一)股權質押的擔保功能具有間接性。出質股權所在的公司財產,只歸公司所有,而不歸質權人或出質股東,質權人在設立質權後不能直接取得對質物的管領和支配。
(二)出質股權價值具有波動性。在設立質權時,依據的是當時的市場價值,但如遭遇經濟衰退等問題,當時的股權價值會和實現股權質權時的價值有雲泥之別。
(三)出質人和公司的道德風險易導致擔保的價值貶低。
(四)股權質押無法擺脫股權劣後債權獲償的短板。
  以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股權質押的法律效力的相關知識,一般來說,企業進行股權的質押都是在需要大筆資金的時候,只有這個時候,才需要進行股權質押的操作,但是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也要多加註意,不能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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