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書怎樣寫具有法律效應
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承諾書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反映。承諾書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達,不能被強迫或威脅或利誘、欺騙等。
2.沒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承諾書的內容必須合乎法律的規定,不能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否則可能導致承諾書無效。
3.沒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諾人只能基於自己有權處分的物進行處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總而言之,承諾書有無法律效力主要依據承諾書是否具備以上三個條件。當然,在實踐中,只有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諾書才算有效,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承諾和要約的區別是什麼
提醒,承諾和要約的區別有:
1.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1)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2.生效不同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要約採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三、承諾發出後想撤回如何處理
承諾發出後想撤回應當發送撤回承諾的通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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