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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是怎樣的

2023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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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佣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民法典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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