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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與房屋交易的稅費規定

2023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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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房屋所需要的費用並不只是建築面積與單位面積售價的乘積,還需要交納一些國家規定的稅費。國家對這些費用的收取標準有明確的規定。下面列出了各種稅費的稅率、收取單位及收取條件。 備註: 1、 以交易成交價和評估價高的一方作為計稅基數。 2、 買賣房屋為住宅的,自2002年3月1日起(含3月1日)受理權屬登記申請,按6元/平方米計征交易手續費,由雙方各承擔50%。 買賣房屋為非住宅的,自2002年9月20日起(含9月20日)受理權屬登記申請的,按10元/平方米計征交易手續費,由轉讓雙方各承擔50%。 3、 轉讓住宅的,按80元/套計征登記費,由買方交納;轉讓非住宅的,按每宗計征登記費,具體標準為: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100-500(含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含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含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由買方交納。 4、 1997年10月1日前購買房屋,按6%計征契稅;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購買房屋,按3%計征契稅(本備註第4項所列情況除外)。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按1.5%計征契稅。 6、 銷售房屋,按5.5%計征營業稅;自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個人購買並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銷售時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後的差額為基數計征營業稅;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個人購買並居住超過一年的普通住宅及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徵營業稅。 相關: 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需要提交證件及稅費標準詳解 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徵收營業稅; 從2005年6月1日以後,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將按3%稅率徵收契稅,不再執行減半徵收契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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