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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法律觀念變革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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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
  加入WTO意味著我國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方面與國際慣例接軌,意味著我國的法律入世。這就不能不引起我國法律觀念的變革。
  第一,在立法方面,我們將從過去的「先市場,後規則」轉變為「先規則,後市場」。
  我國的改革開放初始階段具有摸著石頭過河的特點,一切均無先例可以照搬,只好先培育市場聽任一個階段的市場的自發性之後,積累了一定的經驗教訓,再制定法律規則。立法滯後於市場,是我國法制過去的一個顯著特徵。
  加入WTO之後,情況就不同了。現在是規則在前,市場在後。不僅規則領先於市場,而且規則還要公布,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公布還要及時。WTO規定,成員方應迅速公布和公開有關貿易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最遲應在生效之時公布或公開,使其他成員和貿易商及時得以知曉,在公布之前不得提前採取措施。
  第二,在執法方面,我國的政府要從過去的權力本位轉變為責任(義務)本位。
  計劃經濟年代的政府擁有配置一切資源的權力,是萬能型的政府。
  而如今不同了,WTO95%的規則是約束政府的,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政府的權力受到了WTO的制約。在國內,國有制和低層次國有制的集體所有制的一統天下被打破了,企業納稅購買政府服務的關係凸顯了,納稅人控制政府的意識增強了。因此,政府現在變成了一個惟有提供優質服務才能生存的政府,變成了一個先履行責任、義務才能擁有權力的政府。
  第三,在司法方面,我國的司法活動要從過去的平民型轉變為精英型。
  在自然經濟和計劃經濟年代,社會關係相對簡單,司法活動的專業技術性不強,那種帶卷下鄉,田間地頭、大槐樹下就地審判,以群眾呼口號開始,拍手稱快結束為標誌的審判方式,在當時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合理性。
  但加入WTO之後就不同了,涉外訴訟、跨國訴訟要求參與司法活動的人具有良好的外語水平、一定的世界歷史文化知識,這遠非常人能勝任。再看一下WTO關於解決爭端的機制,精英司法的特色更加突出。突出表現在專家組審理爭端和專家組成上訴機構的規定上。專家組通常由三人組成,他們均以個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組織,WTO成員不得對他們作指示或施加影響。為便於指定專家組成員,WTO秘書處備有一份符合資格要求的人選名單。上訴機構的成員被限定為在法律、國際貿易和WTO協定方面被公認的權威,並具有廣泛代表性和嚴格的獨立性。
  第四,在守法方面,我國公民和法人要從義務本位轉變為權利本位。
  與加入WTO要求政府樹立責任(義務)本位觀念相反,加入WTO要求公民和法人樹立的則是權利本位,積極地「為權利而鬥爭」。計劃經濟年代政府信奉權力本位,勢必要求公民與法人恪守義務本位訓條。如今加入WTO,政府轉變為義務本位,公民與法人就要轉變為權利本位。
  在WTO規則中,政府往往是公民與法人行使權利的代理人,你不委託政府,政府就難盡保障公民與法人權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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