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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貨款被拖欠而產生損失的法律防治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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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摘要】在發達的商品 經濟 條件下,由於加強競爭等需要,一個 企業 經常會賒銷商品給客戶,以促進商品的流通,擴大企業經營規模。但是,商業信用是—把雙刃劍,它在給企業帶來流通效益同時,也可能理下了的應收貨款被長期拖欠的禍根。貨款被拖欠還造成企業資金周轉率降低, 影響 到企業的正常經營,危害非淺,所以, 法律 綜合防治貨款被拖欠產生的損失對企業來說很必要。
【主題詞】貨款 拖欠損失 法律綜合防治
引言
據統計,我國大陸地區的貨款拖欠發生率(即清償期屆滿後不能收回的貨款與總貨款之間的比率)超過5%,大大高於歐美已開發國家0.25-0.5%的比率,並且有不少被拖欠的貨款最後都無法收回而形成壞帳損失①。企業收回貨款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給企業經營帶來很大風險。
法律防治貨款被拖欠而產生損失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 問題 。按時間順序劃分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事前階段、事中階段、事後階段。
一、事前階段
事前階段是指商品買賣合同簽訂之前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任務是調查客戶的資信情況,即在 歷史 考察的基礎上了解客戶的的商業信用、經營情況、資本結構和償債能力等情況。對客戶的資信進行調查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調查結果將作為企業是否與客戶簽訂商品買賣合同的決策依據。特別是對於新客戶和要求改變交易習慣(如要求增加交易額、延長付款期限和改變付款方式等)的老客戶,最好能對其開展資信調查,以保證交易對象都是資信良好的企業,增大應收款的回收可能性。一般說來,資信調查的 方法 有直接調查和間接調查兩種。
1、直接調查方法
直接調查方法是指時客戶採取查閱財務資料、參觀經營場所和訪談管理人員等方式, 直接了解客戶信息的方法。將財務資料去偽存真並進行合理 分析 後,對客戶財務狀況作出整體的評階;通過參觀經營場所,了解客戶的資產結構、工作效率和員工團隊精神等;通過訪談管理人員,靈活地了解對客戶的其他信息,並進—步核實和驗證各種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間接調查力法
間接調查方法是指通過對客戶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間接了解客戶信息的方法。間接調查的一般方法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查客戶的註冊登記和年檢情況,了解客戶的企業性質、股東構成、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等;向稅務管理部門了解客戶的納稅情況;向房地產管理部門調查作為客戶經營場所的房地產的權屬狀況;向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與客戶有經濟交往的其它企業等調查客戶的行業地位和商業信譽;等等。
必須說明的是,在高度競爭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客戶的資信狀況將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變化,一般不能將客戶以往的資信狀況視為當前的資信狀況並據此作出決策,需重新調查後才能對客戶當前的資信狀況作出準確的評價。另外,還要管理好與客戶交往所產生的各種資料,認真地歸檔保存,以便在需要了解客戶的資信狀況時有一些必要的 參考 依據。
二、事中階段
如果經過事前階段的資信調查後,決定賒銷商品給客戶的,則進入防治貨款被拖欠而產生損失的事中階段。事中階段是指簽訂商品買賣合同至貨款支付期限屆滿前的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工作是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並製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採取債權(即應收帳款在法律領域的稱謂)保障措施、依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等。
(一)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並製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
簽訂好商品買賣合同並製作和保存好合同履行記錄的意義主要體現為兩方面:一是為債權的存在提供依據,二是為債權的內容提供依據。
對於第一個意義而言,法律規定只有依約履行了交貨或提供服務的義務且沒有獲取對等給付的一方才享有債權,所以,商品買賣法律關係已經成立的事實(該事實靠商品買賣合同證明)和企業自身已經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該事實靠合同履行記錄證明,一般為公司的送貨單和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同等重要,兩者缺一個可,只有兩者齊備才能證明企業的債權是被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債權。債權合法地存在的證據能保障債權人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獲得勝訴,但其作用不僅體現於此,其更主要的作用體現為隨時警示債務人,表明該債權債務是有法律強制執行力的,從而督促債務人認真履行義務。
對於第二個意義而言, 合同條款必須合法、完備並且毫無歧義。如果合同條款不合法,會導致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使債權難於實現;如果合同條款不完備或有歧義,則可能使合同欠缺必要條款而不成立,或者合同己成立但因一些事項約定不明確或沒有約定,從而埋下爭執的伏筆,同樣不利於債權的實現。
(二)採取債權保障措施
採取債權保障措施也就是為債權設定擔保。債權的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債權的一般擔保是債權本身效力的體現,此時,債務人的全部財產都是確保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 這一類債權被稱為普通債權。對於同一債務人的各普通債權都是平等的,沒有優劣之別。由於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因正常的商業競爭或因債務人的惡意轉移而減損,當減損到不足於清償各普通債權之和時,普通債權的實現便面臨很大的風險。債權的特別擔保也就是《擔保法》所指的擔保,被特別擔保的債權稱為擔保債權。在效力上,擔保債權從兩方面突破了普通
債權的限制:(1)擴大了為債權提供一般擔保的財產範圍 ,不僅包括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也包括第三人(即保證人)的財產;或者(2)被特別擔保的債權具有特別的效力,可以優先受到清償。所以,擔保債權實現的風險被大大地降低了。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人的擔保,也稱信用擔保,主要是指保證的擔保方式;另一類是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等擔保方式。我擬只對對商品買賣關係中最常運用的保證和抵押作以重點介紹。
保證,是指由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即保證人)以其全部財產為債權的實現提供一般性擔保。保證擔保方式具有設定簡便、適用範圍廣泛等憂點。相對於沒有保證的債權而言,有保證的債權擴大了為其提供一般性擔保的財產的範圍,既不僅有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一般性擔保,還有保證人的全部財產為債權提供一般性擔保,從而使債權的實現更有保障。但是,保證人的財力狀況如債務人的財力狀況一樣,畢竟是一種可變因素,當出現保證人財力狀況惡化的情況時,便與沒有保證無異,這也是保證擔保的局限性。所以,對於數額較大的債權,不宜採用保證擔保方式。保證責任可分為一股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相比較而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更有利於保障債權的實現。如果債權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後仍沒有得到清償,則連帶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中的任一者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債務人與保證人兩者一起履行債務;而一般保證責任條件下的債權人卻只能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只有等到訴訟或仲裁的結果被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實現債權時,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綜上所述,債權人應儘量選擇資信良好、財力雄厚的第三人作保證人,同時儘量將保證方式約定為連帶責任方式。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這兩者又都可稱為抵押入)提供特定的物為債權的實現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又稱抵押權人)得以該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物的價金優先受償。抵押擔保方式的優點不但表現為對債權的保障性強,也表現為無須移轉抵押物的占有,不影響抵押物的使用和收益。在抵押擔保方式中,抵押人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抵押物的價值是否相當於或大於債權債務額,這是實現抵押物價值時能否使債權受到完全清償的最後保障。還有,抵押人是否有對抵押物的處分權至關重要,
對抵押物沒有處分權的抵押人的抵押行為無效,如企業將租來的廠房抵押給抵押權人的行為即是。這時,抵押權人不能要求以廠房的價值抵債,只能通過其它方式爭取實現債權。所以 在設立抵押權之前,抵押權人必須先查清抵押人是否為抵押物的所有人,或者抵押人是否依法享有處分抵押物的權利。另外,必須將抵押合同提交到有關部門進行登記,這是大部分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是全部抵押合同能夠對抗第三人的前提條件。否則,嚴重的後果將使抵押合同不生效,債權不發生抵押擔保的效力;較輕的後果也將使抵押合同不能對抗第三人,在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給第三人後,抵押權人不能再提出行使抵押權的主張,與自始沒有設定抵押權無異,從而使債權的實現缺乏保障。
必須注意的是,保證與抵押作為特別擔保,除了擔保效力強是其區別於一般擔保的特徵外,必須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也是其另一個重要特徵。進行保證或抵押擔保時,必須簽訂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者在主債權債務合同中明確地約定保證條款或抵押條款.這樣才能產生其應有的擔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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