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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行政收費的法律規制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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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關鍵詞:行政收費 法律 規制 法律對策
  論文摘要:行政收費膨脹已成為社會吝界普追關注的熱點問題,必須從制度層面予以必要的規制。而將行政收費納入司法審查的範疇,給予行政相對人全面的法律救濟,尤其至關重要。
  當前,行政收費行為極不規範,收費規模過度膨脹,收費資金胡支亂花,無約束的行政壟斷與 經濟 壟斷並存,集體腐敗與個人腐敗並舉,已超越了社會各階層的承受能力。違規收費屢禁不止,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
  一、我國行政收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行政收費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行政收費的設定權限非常混亂。其表現為:第一,設立行政收費的主體混亂。國家明文規定,行政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但在現實中,越權立項的情況禁而不止、八方泛濫。許多自行創設的行政規章既沒有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據,也沒有地方性法規依據。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在內部文件中,也為自己或所屬部門設立行政收費項目。層次越低的國家機關在設定行政收費方面的積極性越高。第二,行政收費的名目繁多。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機構設立了成乾上萬的收費項目。凡是需要政府機構許可、頒發資格證書、出具批准文件的事項,無不收取費用二行政收費可以說已經到了只怕想不到而不怕收不到的地步。第三,收費範圍的異化。在實踐中,自立標準的收費項目中,執法部門、執法人員可以信口開河,隨意調價,以致一些繳費單位和個人苦不堪言。有的收費項目從表面上看具有「有償性」特徵,即有關部門在收費的同時,也提洪了某種「服務』,但由於這些服務對繳費人而言。並不具有多大價值,且收費標準往往大幅度超過其真實成本,實質上屬於強制無償的徵收行為。行政收費膨脹,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扭曲了行政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 發展 。
  (二)有關行政收費的規範性文件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徵收的法律依據不公開、不透明,很多的徵收權所依據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文件和規定,有的甚至是已經被廢止了的內部規定仍在作為徵收依據使用。在很多情況下交費人根本不清楚哪些該交的,哪些是不該交的,更搞不清楚他們繳納的這些費用有多少是真正交給了國家,真正用在了所謂的交費項目上。面對名目繁多的行政收費,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不知道哪些屬於合法收費,哪些屬於違法亂收費。行政收費項目的廢止或收費標準的變更也缺乏公開性,面對執法人員收費時的隨意性,行政相對人往往無可奈何。
  (三)徵收手段不規範,程序不完備。由於我國立法上對行政收費很少規定徵收手段及徵收程序,因此,某些行政機關在實施徵收的過程中可以說無所不用其極,車輛購買者如不交齊所有的費用就別想領到牌證,土地承包戶不按規定交齊費用可能面臨合同被撕毀的厄運,至於 農村 中因農民交不起各種費用而引起的趕豬、牽羊、扒牆、拆屋事件更是屢見不鮮。
(四)行政收費欠缺應有的監督、救濟制約機制。為遏制亂收費,從中央到地方的具有國家正式約束意義的各種決定、規章、辦法等制度不可謂不全不嚴,而且一再三令五申,一查再查,但為何猛藥下去仍未治住亂收費呢?其根本原因在於未能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監督機制。
首先,收費的使用缺少監督,支出極為混亂。由於徵收的資金沒有全部納人預算管理,使部分資金游離於預算外,坐收坐支。有的把行政性收費變成了脫離預算監督、脫離審計監督的「第二財政」,致使大部分資金留在機關的「小金庫」裡面,收人不人帳、支出不計帳,幾乎成為行政機關自行支配的「私有財產」。
其次,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收費監控、監督機制不健全或者監控機制的變異主要表現為:監督主體和客體棍淆,監督作用難以發揮。按照控制論的要求,監督主體和監督客體應該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系統,否則。自己作自己案件的法官,必然導致監督形同虛設。我國現行的行政收費管理體制中,「同級監督同級」、「同系統監督同系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收費政策的出台、收費票據的制發、收費資金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往往由單一部門單獨主管,整個過程被置於社會監督之外,其他部門針插不進,水撥不進。
再次,監督機制的軟弱,收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滯後。儘管黨中央、國務院對治理整頓收費採取了許多措施。起到了一定遏製作用,但至今沒有一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約束各種收費行為,對收費監管的措施仍停留在一般的文件上,權威性不夠,約束力不強,不足以引起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重視。何況現行的收費主管部門物價局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一直面臨歸屬問題,其管理收費的權威性 自然 大打折扣。另外,監督機制軟弱無力,也助長了收費過程的異化。行政收費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絲毫不亞於行政處罰中的罰款,相對方對處罰不服可以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對於行政機關的亂收費行為,交費者沒有一個可利用的法律武器予以抵制。老百姓對亂收費敢怒而不敢言,司法實踐上對亂收費也是束手無策,從而導致亂收費之風屢禁不止,愈演愈烈。
  二、行政收費的法律規制
  面對日益膨脹的行政權力,由於我國傳統行政監督處在一種『「泛監督」狀態,無法深人行政系統內部和行政行為過程之中,難以發揮應有的功效。因此,規範國家權能,制約行政權力,實現權力制衡,建立有效的法律監督機,才是解決行政亂收費的治本之道。行政收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後,才能做到「依法收費,依法治費」。
(一)建立、健全行政收費法律制度,制定一部統一的《行政收費法》
我國行政收費制度之所以存在以上諸多問題,主要原因就在於法制化程度不高,缺乏統一規範。因此,應儘快制定統一的《行政收費法》,以強化收費單位與繳費者的法律意識,做到有法可依。《價格法》第47條規定:「國家行政機關的收費,應當依法進行,嚴格控制收費項目,限定收費範圍、標準。收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但筆者認為,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非有法律規定,不得任意剝奪。依據我國《立法法》所確定的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收費實際上是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的範疇。鑒於《國家機關收費管理條例》遲遲不能出台,為避免重走先出台法規、後制定法律的老路,應優先考慮制定《行政收費法》,提高其權威性。
行政收費的設定是行政收費最核心的問題。法治的精髓在於將權力作適當的分離,從而使權力相互制衡。否則,權力過分集中,必然導致權力的濫用。行政實踐中,濫施行政收費權已成為一大頑症,其根本原因就在於設定權與實施權未能分開,形成自行設定收費、自行實施收費的狀況。要治理行政收費的亂象,須從規範行政收費設定上入手,《行政收費法》應借鑑《行政處罰法》的成功經驗,將行政收費權的主體分解為行政收費設定權與行政收費實施權,並在行使兩種權力的主體上作適當的分離,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同時,必須通過制定《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整頓行政許可範圍,以遏制行政機關利用許可亂收費,並在具體行政法規、規章中完善行政收費制度,使行政收費法的內容進一步細化,保證行政收費法的有效實施,建立、健全對行政相對人的保護機制,使行政主體不敢亂收費;同時要建立行政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通過完善行政收費的集權審批制度,並嚴格監督機制,使徵收主體不能亂徵收。
(二)進一步完善收費決策聽證、公告制度,做到事前控制
1.實行價格聽證,規範合理收費。決策聽證作為一種制度並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這是《價格法》的一大貢獻。今後,每一項收費在批準是否保留或設立前都應在一定範圍內召開聽證會,規定經過聽證和必要的立法程序後才允許收費C同時,一切收費資金都必須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各種收費項目一旦確定,就要嚴格按規定標準收取。
2.理順體制,集權審批。鑒於行政收費具有行政強制性和單方壟斷性等特點,因此,收費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收費項目審批權限、標準核定和管理。立項從嚴,集權審批。立項及收費標準的制定應有明確的依據。設定重要的帶有全局性的收費項目應實行高度集中管理,必須通過法律、法規確立,使之具有公正性、權威性,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收費標準。理順體制,規範管理。應明確物價、財政部門的職能分工,物價部門集中精力從收費行為上嚴格管理,把住「收人」關,規範和監督收費行為;財政部門從資金使用上嚴格管理,把住「支出」關,管住收費單位的資金使用,進而建立起「定價管理」和「資金管理」相互制約的雙重約束機制,從管理體制上避免國家機關經費不足就立項收費。
  3。價格公告與舉報制度。《價格法》第24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後,由制定價格的部門向消費者、經營者公布」,從而確立了價格公告制度。實行價格公告制度,既可以有效地約束收費主體的收費行為,防止收費主體在政策不透明的情況下,隨意亂收費;又便午規範政府定價行為,提高政策透明度。同時,應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重視舉報工作,包括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的處理制度,充分發揮舉報的威力,及時制止亂收費。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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