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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與適用標準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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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關鍵詞] 教育 民事關係 教育行政關係  法律 適用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並對相關的問題進行反思,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地位和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教育關係總的可以分為教育民事關係和教育行政關係,現實中出現的許多涉及教育的矛盾和糾紛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找到合適地解決方案,但是最終的解決和政府在教育領域內的角色轉化有密不可分的關係。
  一、問題的提出
  《教育法》中明確規定:「教育是社會主義 現代 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 發展 。」教育是 經濟 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石和先導,是塑造未來的事業,所以教育領域的法制化和法治化是非常重要的話題。
  我國現已有大量的調整教育活動的法律法規出台,而且關於教育的立法活動還在不斷進行。但是現實情況是近年來涉及教育權,教育活動的糾紛頻仍,諸如涉及侵犯受教育權、殘疾兒童的入學權、教師的懲戒權等等問題的案件不斷出現,但是從訴訟立案到判決都遇到了難題,從程序到實體都遇到了適用法律上的障礙。有的案件如齊玉苓告陳曉琪侵犯其受教育權案最終按侵犯姓名權進行判決;有的援引了行政法的法律規定;有的是作為民事關係進行了解決,各地方法院在處理同類問題時依然存在大量觀點上的不統一,這些法律適用活動仍然沒有被最終明確。究其原因是當前社會處於迅速發展和劇烈變革中, 政治 、經濟、文化各個領域對教育領域不斷滲透,教育主體多元,教育關係錯綜複雜,來自於社會的各種矛盾與教育領域內部的固有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矛盾與糾紛叢生。
  另外,從法律的價值上講,教育的法律控制的實現,不單是在於在立法上制定了多少倡導和維護教育法律關係和教育秩序的教育法律、法規,關鍵在於使這些教育法律關係和教育管理秩序在教育管理中得到全面的實現。教育法律適用過程是實現教育法律價值的過程,法律適用的機率越高,表明法律價值的實現程度越高,即法律價值化程度越高。
  所以,通過對教育法律關係的進一步分析,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從而準確、及時、正確地實現教育法律法規的適用,實現教育領域的法治的要求已經非常緊迫,這種要求已經深刻觸及了制度和法律的層面。
  二、不同的觀點
  2O世紀60年代,日本法學界對教育法的地位提出兩種對立的觀點,即「教育行政法規學」和「教育制度獨立自法說。」這一理論啟發了我國教育法學研究者對我國教育法地位的討論,探索,引發了1993年至今仍未衰退的學術爭鳴,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觀點:
  (一)完全獨立說
  主張是以特有的教育關係作為調整對象,有特有的法律關係主體和法律基本原則並有相應的處理方式。
  (二)隸屬說
  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教育法隸屬於行政法,是行政法律部門的一個分支,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具備構成部門法的條件。因為「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係的法規的總稱。」
  (三)相對獨立說
  認為教育法應脫離行政法,與文化法、 科學 技術法、 體育 法、文物保護法、衛生法等共同組成文教科技法,教育法是其中一個分支。從尊重人才,重視文教科技等因素來考慮,亟須加強這方面的法律,這一部門法中包括:教育法、科學法、版權法、專利法、發明獎勵法、新聞法、出版法、文藝法、廣播電視法、文物保護法。
  (四)發展說
  認為目前教育法的調整對象仍以行政法律關係為主,調整方法也屬於行政法範圍,但教育法同時調節著具有縱向隸屬特徵的行政法律關係和具有橫向平等性質的教育民事法律關係。隨著教育法的繼續深入發展,調整對象、調整方法的繼續完善、教育法應當獨立。由於教育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有明顯的獨立性,這就為教育法歸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打下基礎。
  以上的不同學說是在不同的基礎上,從不同的角度上提出的。筆者認為,要明確教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位置,明確教育法律關係的性質,從而使教育法律法規得到切實有效的適用,必須分析在教育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關係的性質,只有這樣,才能從理論和現實上解決問題。
  三、解析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係
  「教育關係」屬於行政關係,民事關係,還是其他性質的社會關係呢?調整這些關係的教育法律法規的性質如何界定?在司法實踐中適用何種程序法呢?只有對這些與教育相關的社會關係進行科學地考察,才能明確「教育法」處於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哪個部分。這是教育法學研究的一個基本問題,它不僅與教育法學的研究對象、教育法的分類、體系構成等直接相關,而且對教育立法活動和司法實踐也有著深刻的影響。
  學校作為法人組織(有的學者認為高等學校具有法人地位,中小學不具有法人地位),在社會生活中和方方面面發生著聯繫,形成了不同的社會關係,下面對一些主要社會關係進行解析。
  (一)我國教育與政府的關係
  在我國政府《教育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這說明政府對各級各類學校進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預和施加行政影響,學校處於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兩者之間是行政關係。
  隨著大量社會力量介入教育領域,大量的私立學校紛紛建立,而私立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來源不是國家權力,而是民事權利,權利的特點是「法不禁止便自由。」但是這種權利的運用方向是教育,而教育是一個利益衝突集中的領域,不同的人對教育有不同的利益追求,試圖通過教育實現不同的目的,因此決定了這部分領域而不能完全交給市場,完全按照市場 規律 運作,如果出現「市場失靈」,將帶來極大的影響,因為教育是有時效性的,但是也不能完全由政府來掌控,因為政府既不是投資者,也不是辦學者,所以政府必須有限介入,進行宏觀調控,對民間辦學權利明確界限但同時給予保護,《社會力量辦學條例》的頒行,一定程度上實現了政府的有限調控,在這個範圍內形成的就是行政關係,在此範圍之外形成的社會關係,應該定位為民事關係。
  但是,政府在對學校的管理中關於學校的自主辦學權的內容必須要研究,因為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的民主化的不斷演進,學校需要更多的辦學自主權,實現政府的角色定位和權力的分化是必然的要求。
  (二)學校與學生、教師的關係
  教育法律法規的功能簡言之就是能夠實現「依法管理」和「依法維權」。
  《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以下權力:「……2.招收學生或其他受教育者;3.對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4.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5.對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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