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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對中國「入世」後增強透明度的法律分析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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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 關鍵詞:「入世」 透明度 成員方 保津措施 法制
  內容提要:如何才能有效地監督WTO規則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遙、國民待遇等原則在各成員方之間得以實施呢?解決的途徑就是通過制定和實施透明度原則。 中國 「入世」後,應採取四個有效的措施來保障透明度原則的實施:一是片現行的有關 法律 、法規進行審議並及時予以公布;二是及時公布已生效的有關司法裁決和行政裁決;三是及時將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通知WTO總理事會;四是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透明度原則將對我國的法制改革產生深遠影響。
  經過十五年的艱苦努力,中國終於敲開了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大門。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成為了WTO的成員國。如何有效地遵守和利用WTO的規則,使我國的法律制度在 經濟 全球化的大潮中不斷得到完善,從而更好地為我國的經濟服務,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緊迫的任務;本文擬從法律的角度對我國「人世」(加人WTO)後如何增強透明度加以分析,並探討有效的解決途徑。
一、透明度的法律意義
透明度是WTO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它的含義是指WTO成員方正式實施的有關進出口貿易的政策、法律及條例,以及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或政府機構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都必須公布。WTO將透明度作為其基本原則的目的在於,防止和消除成員方之間因法律法規、政策的不公開而給世界貿易帶來的障礙,提高各成員方之間在貿易中的可預見性,更好地促進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以及非歧視等W TO基本原則的實施,監督WTO各項規則的執行,從而有效地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透明度原則主要規定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等具體協定中:
從WTO體系中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鑲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所規定的透明度原則來看,透明度原則應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各成員方應及時公布所有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等方面的法律、條例;二是各成員方應及時公布該國司法機關審理有關關稅、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等案件的終審裁決或行政裁決;三是各成員方應將該國或地方制定的或與其他成員方簽訂的有關關稅、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的法律或協議及時通知理事會,以利於理事會監督各成員方對WTO體系內的協議的執行。
透明度原則與WTO規則中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是密不可分的,它們的相互結合、相互滲透,共同構成了WTO規則的整體。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強調的是「外外一致」、「內外一致」,其基本精神是非歧視。也就是說,WTO成員方之間應平等地對待WTO的其他各成員,防止各成員方之間製造歧視,從而根本性地消除WTO各成員方之間的不平等待遇。
那麼,如何才能有效地監督WTO規則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原則在各成員方之間得以實施呢?解決的途徑就是通過制定和實施透明度原則,使WTO各成員方及時公開所制定的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方面的法津、條例和國際協定、公開各成員方在審理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案件的終審的司法裁定、判決或行政裁決,並且由各成員方將該國與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有關的法律、條例或國際協定及時通知理事會『從而使各成員方能夠全面了解WTO其它成員方的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方面法律、法規和司法判例,以便於更好地監督各成員方對WTO規則所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的執行。因此,透明度原則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基本原則在各成員方中的實施起了極大的保障作用。
二、透明度原則的保陳措施
既然透明度原則作為WTO的一個重要基本原則,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那麼,中國「人世」後,應如何才能保障透明度原則的實施呢?筆者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四個有效的措施來解決。
一是對我國現行的與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審議,並及時予以公布。我國自從改革開放以來,制定和頒布了一大批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也與多個國家簽訂了100多項的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形成了一個龐大法律體系。在我國致力於加入WTO的過程中,為了符合WTO規則的要求.我國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方面作出了極大的努力。我國承諾在正式成為WTO成員國之後,要加緊修改與WTO規則不相符的法律、法規。現在這項工作正密鑼緊鼓地開展著。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等部門開展了大規模的法律審議工作。對符合WTO規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文件、及時在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等報刊公布。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設立了法律、法規諮詢點,便於WTO成員國政府、社會組織、法人和公民查詢。
二是及時公布我國審理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案件的已生效的司法裁決和行政裁決。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設立了已生效的裁判文書諮詢點,並及時將已生效的司法判例編輯成書出版。為了適應逐步將已生效的裁判文書公開化的要求,我國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應努力提高裁判文書的寫作水平。一方面,從裁判文書的內容來看,所製作的裁判文書既要從實體上.也要從程序上正確地適用法律,防止採取地方保護主義的措施.以保證我國統一的司法體系的地位,注意避免因地方保護主義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從而引發國際貿易爭端:另一方面,從裁判文書的形式上看,要往意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文字表達的方式。努力使我國裁判文書的水平符合國際化的要求。為了達到這一目標,我國應加緊對我國審判人員素質的培訓工作努力使我國儘快建立一支既精通中國法律、又懂得WTO規則,既精通中文,又能熟練地掌握外語的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從而使我國的司法水平能以嶄新的面貌出現在世人面前。
三是及時將我國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國際條約通知WTO總理事會。中國作為WTO的成員國,有義務遵守WTO關於透明度的規定,將我國所制定的或新修改的有關關稅、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方面的法律和國際協定通知總理事會,通過總理事會使我國有關關稅、貿易、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投資等方面的法律和具體措施、政策為WTO的其他成員方所知曉,同時,由WTO總理事會通過對包括中國在內的各成員方的關稅、貿易、服務、智慧財產權、投資等領域的法律、政策進行經常性的審議、或者通過WTO成員方政府部門之間或公眾對各成員方的貿易政策法律進行討論;或者通過多邊評估各成員方貿易政策對世界貿易體制的影響等,從而使我國的法律與W TO規則保持一致性。。
四是在我國建立司法審查制度。所謂司法審查,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對違法活動通過司法活動予以糾正,並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0條對司法審查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是:每個成員國應以統一、公正與合理的方式執行有關關稅與貿易的全部法律、規章、判例與裁決;為了迅速檢查與糾正有關海關事項的管理行為,每個成員方應保持或儘快設立司法、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者程序。這些法庭或程序應獨立於負責管理執行的部門,它們的裁決應由這些部門執行並制約其措施。由此可見,司法審查在WTO規範中起著監督行政行為的作用,其目的是為了保持成員國國內司法的統一性,而統一性是保障透明度原則實施的基本要求,因此,為了保障透明度原則的實施,我國必須建立司法審查制度。那麼,司法審查的範圍是什麼呢?筆者認為,司法審查的範圍應包括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部分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部分終局行政裁決的合法性等三方面內容所進行的審查二我國在司法審查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尚處於有待完善的初級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法院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有法可依。中國加人W TO後,應逐步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規定製定和修改法律,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和部分終局裁決行為納人司法審查的範圍。之所以要對部分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有著眾多的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規章時實行地方保護主義,使當地的 企業 、公民享有優於其他外地或外國企業、公民更多的權利,從而產生不平等的歧視待遇,就有可能引起W TO其他成員國的異議.繼而引發國際貿易爭端。另外,之所以要對部分終審裁決行為納人司法審查範圍,是因為根據WTO規則的規定,WTO成員方應對獲得或者頒發進出口許可證、許可或配額有關的行為,為保障措施和針對不公平貿易所採取的措施等行政行為實行司法審查。因此,行政機關針對上述行政行為而作出的終局裁決,應納人司法審查的範圍。這樣,通過國家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和部分終局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可以根本性地消除地方保護主義,保障各成員方在貿易等方面所採取的措施的正確實施,維持各成員方的司法統一,從而更好地保障透明度原則的實施。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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