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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司法判決形式

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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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違法 釗決形式 司法救濟
  論文摘要:對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應給予司法救濟,已得到了普通的承認。但由於理論研究的淺薄和司法審判中的不重視,使得這一類案件的救濟存在許多弊端與不足,特別是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形式缺乏必要的 法律 依據和適用規則。鑒於此,可通過借鑑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並結合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對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應用履行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請求判決和賠償判決,以形成全面可行的司法救濟方式。
  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福利國家的 發展 ,國家的機能已不再局限於消極的擔當秩序的維護者,而更多的是積極提供各種給付以履行服務行政的職責。當行政機關怠於行使行政管理職責,消極的不作為時,國家應給予有效的司法救濟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識,但關鍵問題在於人民法院如何對更具特殊複雜性的行政不作為違法進行合理多樣地判決。本文擬就此做一探討。
一、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含義及構成
對行政不作為的概念,目前學術界觀點頗多。筆者認為行政不作為也有合法與違法之區別,故使用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能夠履行而故意拖延或不履行的一種程序性違法行為。根據這個定義,行政不作為違法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是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核心要件。如果行政主體是針對消極義務或不作為義務而沒有作為的一,就不會形成特定主體之間具體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事實發生,既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然行政不作為違法也就不能成立。(2)能履行而主觀故意不履行是構成行政不作為法的主觀要件。行政主體如果是由於非主觀意志能夠左右的因素造成無法履行作為義務的,則不構成違法。(3)法定或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有行政主體超過必要的期限仍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才視為違法。(4)行政不作為違法是程序性違法行為。其「不為」的行為是程序性的,而非實體性的,所以拒絕行為是「有為」行為,而非行政行為違法。
二、現行法律對行政不作為違法判決的規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賦予人民法院四種判決形式:撤銷判決、維持判決、變更判決和強制履行判決。就違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性質而言,對這四種判決形式並不完全適用,而僅適用於強制履行判決。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57條第2項規定,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指責義務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即行政不作為違法還適用確認判決。可見,我國對此有明文的法律規定,但對其具體的適用條件和適用方法卻沒有完整明確的解釋,且相關立法還很不健全,加之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政不作為案件的不重視,使得這類案件的判決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含糊不清。所以、在沒有充足的理論支持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的情況下,我們可吸收、借鑑國外的先進做法,以完善我國的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使其更具有翔實的法律依據和具體的程序規則。
  三、國外有關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
  在日本,確認判決是關於行政不作為案件的權利救濟方式。它是指法院以判決確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違法,藉以促使行政機關迅速裁決,以解決不作為的消極違法狀態。法國適用的是撤銷判決,法院將行政機關逾期不作為視為拒絕處分,並與真正明示拒絕處分使用相同的行政救濟程序。德國行政法院第42條規定了課予義務之訴,是指人民法院因行政機關申請作成某種行政處分,致其權利受到侵害,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作成其所申請的行政處分,即德國實行的是課予義務判決。
  以上可以看出,各國對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判決形式各不相同,每一種訴訟制度都有其各自的特色和弊端。從救濟程度上看,法國的撤銷判決是將行政不作為擬制為拒絕行為,通過司法判決使這種虛擬的拒絕行為歸於無效,使整個行政過程又回復到最初狀態,公民重新期待行政行為的作出。實際上,行政機關是否能夠履行應盡的義務,公民的利益能否得到滿足仍處於不確定之中。顯然,撤銷判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過於消極的。相比之下,日本的確認判決通過確認不作為行為的違法性,能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促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但確認判決畢竟對行政機關應否為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無法給公民以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濟。德國的課予義務之訴應當說從最大的限度保障了公民權益的實現。法院被賦予了直接處分行政實體內容的權利,可以直接要求行政機關做出某種行政行為,而不是僅僅確認其違法。從救濟方式上看,課予義務訴訟儘管對公民權益的保障更積極、更直接,但當公民的某種權益由於行政機關的拖延,即使再履行也失去了意義時,課予義務訴訟就無法進行救濟,而確認之訴無疑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通過確認行政不作為的違法,公民可以要求行政機關對其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權力分立角度看,確認之訴避免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任意干涉,給行政機關充分的自由裁量權。而課予義務訴訟按照三權分立的理論,確實存在司法權侵害行政權的可能。
那麼,應如何構建我國的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制度呢?我們既要立足於本國的國情和法制背景,又要充分借鑑國外的先進經驗,來彌補我國現行的行政不作為訴訟請求制度的不足,以形成切實可行、充分全面的司法救濟方式。
  (一)履行判決
在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中,多數當事人都是請求法院判令行政機關履行義務,實現自己的權利,所以履行判決常與不作為案件聯繫在一起。儘管我國履行判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規定得太廣泛。如:一定期限應如何把握,履行的內容是僅指要求行政主體做一個行為,還是包括如何做出行為,都沒有詳細地說明,而這兩個問題又是司法實踐中的重點。轉貼於 http://www.lwl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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