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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嗎?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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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一般情況下行政處罰下達之後,不能執行和解協議。但是如果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受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後,是可以執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在處理行政案件時,調解的過程是不公開的,經法院批准,可以由第三人參與調解。
一、行政處罰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嗎?
這是可以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是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的,行政處罰一般是不能執行和解的,但如果因行政處罰提起行政訴訟的,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調解過程不公開,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經人民法院准許,第三人可以參加調解。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調解協議內容不公開,但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他人合法權益,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願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後,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二、行政處罰撤銷的條件是什麼?
1、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同時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2、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說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3、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編號、日期、字跡印刷錯誤時,應當以正式文件作出書面說明,否則會撤銷該決定書。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存在錯誤時,需要收回該處罰決定書,重新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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