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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格式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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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調解書格式文本
人民調解委員會
卷 宗
卷宗類別:
卷 名:
年 度:
調 解 員:
立 卷 人:
保管期限:
備 註: 卷 號:調解日期:立卷日期:
卷 宗 目 錄
調解申請書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
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職務):
糾紛事實及申請事項:
特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申請人(簽名) 登記日期 年月日
民間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
糾紛類別:編號: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糾紛簡要情況:
經調解,於 年月日達成如下協議:
協議履行情況:
因調解不成,於 年月日告知當事人 因,決定不受理該糾紛,告知當事人。
登記人(簽名) 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調查筆錄
時間:地 點:事由: 參加人: 被調查人: 筆錄:被調查人(簽名) 調查人(簽名) 參加人 (簽名) 記錄人(簽名)
篇二:民事調解書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古窯村。
法定代表人阮學平,總經理 。
委託代理人張亞洲,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2號四通大廈909室。
法定代表人韓遠挺,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代理人劉笑冰,男,漢族,1968年2月19日出生,北京凱創信通公司經理,住北京郵電大學眷24號樓24652號。
被告韓大如,男,漢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個體工商戶,字號為慈溪市師橋岐山電熱器廠,住浙江省慈溪市觀海衛鎮大岐山村。
委託代理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海淀大街3號鼎好天地電子市場4831號。
法定代表人阮其聰,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許春森,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
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成立於1995年,以生產「開關、插座」等商品為主,並在上述商品上持續使用「公牛GONGNIU及圖形」商標至今。經過多年發展,原告的「公牛GONGNIU及圖形」商標已廣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成立於2005年4月,使用與原告「公牛GONGNIU及圖形」之中文部分「公牛」相同的「公牛」為字號,並在其生產銷售的「插座」等商品及外包裝上大量使用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被告韓大如實際生產加工了以上插座等產品,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在北京市海淀區進行了銷售。原告認為,三被告的行為共同構成了不爭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2、被告一限期變更含有「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3、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4、三被告在《中國工商報》、《中國質量報》上刊登聲明,為
原告消除影響。訴訟中,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韓大如、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表示承認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對「公牛」商標享有合法權益,尊重「公牛」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雙方當事人均表示願調解解決糾紛。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電源轉換器、插座」等商品上使用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並於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前將市場流通領域(包括批發商)已存在的帶有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的電源轉換器、插座產品全部收回,並採取必要措施永久性消除插座等商品上任何帶有包含「公牛」字樣的企業名稱;
二、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其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中不得再包含「公牛」字樣或者與之相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韓大如、被告北京神其美吉商貿中心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帶有包含「公牛」字樣企業名稱的產品;
四、被告韓大如自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用於生產加工包含「公牛」字樣企業名稱的商品所使用的底板模塊交給原告;
五、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被告韓大如自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補償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三萬元及公證費二千八百元。
案件受理費七千零一十元、財產保全費二千零二十元(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北京公牛電器有限公司、被告韓大如共同負擔,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慈溪市公牛電器有限公司。
上述調解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審 判 長 宋魚水
代理審判員 李 穎
代理審判員 楊德嘉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二ОО六年七月十一日書 記 員 曹麗萍
篇三:民事調解書格式&範本
民事調解書範本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9)X民初字第XXXX號
原告:向某某,男, 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區XXXXX小鎮X號樓X單元XX室。
委託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XXXX飲管理有限公司職員,住XX區XX莊XX號院宿舍。
委託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無業,住XX區路XX號院X號樓XXXX號。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向某某與被告劉某某2004年經人介紹,2004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結婚初期雙方感情尚好。2009年3月2日,向某某以雙方兩地分居導致感情不和為由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劉某某當庭表示同意離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向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其他無異議。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某某
二 00 九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郭某
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調 解 書
(2010)寶市中法民一終字第***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郭**,男,漢族,生於1972年1月,漢族,陝西省鳳翔縣**鎮**村*組村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女,生於1973年11月,漢族,陝西省鳳翔縣**鎮***村*組村民,現系寶雞市**公司銷售人員,租住寶雞市金台區。
案由:離婚糾紛。
上訴人郭**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寶雞市金台區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解除上訴人郭**與被上訴人李**的婚姻關係。
二、婚生女郭**、郭**均由上訴人郭**撫養,被上訴人李**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300元直至兩孩子18周歲為止,孩子成年後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三、小孩寒暑假期間李**均可探視小孩,並可以與其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上訴人郭**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一審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600元,由被上訴人李**承擔。
二審案件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上訴人郭**承擔。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 *
審 判 員 * *
代理審判員 * *
二O一O年*月**日
書 記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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