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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起訴書範文

202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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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工作當中也許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如果中途被公司辭退,或是主動離職而因為薪酬等問題與用人單位起了糾紛,那麼通常會選擇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了,為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勞動爭議起訴書範文?以下內容由編輯為您解答。


一、勞動爭議起訴書範文


民事起訴狀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區xx路x號xx大廈xx層。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x 電話: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元、帶薪年休假工資xx元及加班費xx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該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年。在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經常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也加班,帶薪公休假也不讓休,從未安排過補休,也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20xx年x月x日,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額有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xx元。
二、對於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xx年x月x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里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xx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職工都有加班經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定職工每周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通過調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勞動爭議的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可主張經濟賠償金的情況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在沒有法律依據下解除勞動合同(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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