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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抗訴期限

2023年11月14日 - txt下載
  在現實生活中,針對訴訟關係而言,往往是非常複雜的,很多時候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服,往往會申請上訴,那麼民事案件抗訴期限?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案件抗訴期限


  抗訴無期限的限制。因為那是檢察院的事情隨時發現錯案隨時都可以提出讓人民法院改正。
  201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徹底顛覆了此前申請檢察院抗訴的程序。在新民訴法,案件當事人已經無法同時向法院和檢察院申訴,以達到兩邊通吃的目的。新民訴法第二百零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二、民法典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
  (三)不安履行抗辯權。
  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在現代民法中,學者對抗辯權有不同的定義。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民事案件福建省律師收費標準


  (一)一審階段
  1、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下部份 7%但不少於¥5000元
  2、爭議標的在10萬元以上但在100萬元以下部分 6%
  3、爭議標的在100萬元以上但在500萬元以下部分 5%
  4、爭議標的在500萬元以上但在1000萬元以下部分 3%
  5、爭議標的在1000萬元以上但在5000萬元以下部分 1%
  6、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部分 0.5%
  (二)二審代階段
  1、未代理一審只代理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3、代理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三)再審(申訴)階段
  1、未曾代理一、二審而單獨代理再審(申訴)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標準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2、曾代理一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一審或二審收費的二分之一收費。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仲裁案件福建省律師收費標準: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的1.5倍計算收取。
  執行案件福建省律師收費標準: 按民商案件一審階段收費標準收取,曾代理訴訟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標準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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