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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難點與對策研究

2023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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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是指一切違反商業道德和善良風俗,特別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商品生產經營行為。它的長期存在對市場經濟有很大的危害。所有市場主體和全社會應該及時認識到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難度並對症下藥。
一、競爭與不正當競爭
經濟學上的競爭是指市場經濟實體為實現自己的經濟利益和既定目標而持續進行的角逐過程。恩格斯說:「一種沒有競爭的商業, 這就等於有人而沒有身體, 有思想而沒有產生思想的腦子。」競爭是市場經濟得以運行的機制,是市場調節的動力,在市場運行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針對市場競爭中的正當競爭行為而言的,它泛指經營者為了爭奪市場競爭優勢,違反公認的商業習俗和道德,採用欺詐、混淆等經營手段排擠或破壞競爭,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並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的難點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與執行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1993 年頒布,對規範市場行為,反對和限制不正當競爭,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由於該法制定時我國正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時期,有立法時間緊、無經驗可循、經濟體制轉軌等原因,導致該法存在諸多缺陷。隨著我國最近幾年來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不正當競爭行為日漸多樣化和複雜化,該法的局限性日益凸顯。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形式多樣,很難防範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網絡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中競爭手段和方式的不斷健全,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我國有了一些新的發展。新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在法律中沒有涉及,而且在競爭環境中也往往令市場主體措手不及,難以應對,造成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大範圍蔓延,使反不正當競爭更有難度。不同方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賄賂行為越發猖狂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或者其他能影響交易的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由於很多企事業單位在採購權、談判權的監督管理上存在較大的漏洞,有些消費權、決定權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監督,使得有些人能夠利用自己手中的交易機會獲得回扣、佣金等商業賄賂。
2.「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越來越多
「傍名牌」指將著名的商標註冊成為自己的公司商號或者商品品牌,致使消費者混淆公司名稱與品牌,讓他們誤認為著名的品牌就是該公司生產的,從而達到擴大銷售獲取利潤的目的。「傍名牌」實際上就是一種渾水摸魚的不正當經營行為,行為人利用人們對著名品牌的喜好和不深的了解,通過模糊產品生產公司名稱和品牌,使之與著名品牌接近,從而混淆視聽、魚目混珠。
3.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湧現
不正當競爭在社會生活中的各個領域都普遍存在,特別是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不正當競爭更是如魚得水,有了廣闊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再加上網絡的開放性和法律的滯後性,就不能不使網絡環境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風起雲湧,主要包括域名或網頁侵權、強制廣告、軟體攻擊等。2010年10月,中國乳業兩大企業——蒙牛和伊利利用網絡互相揭醜,抹黑對方,上演了一場聲勢浩大的「公關」惡戰。
(三)社會環境複雜,各方人員反不正當競爭意識淡薄
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社會原因主要集中在外部競爭條件不平等上。企業外部競爭條件對競爭結果有著重大的影響作用,從某種程度來說,良好的外部競爭條件可以促進整個市場健康、有序的發展,而不公平、不合理的外部競爭條件抑制了其發展。我國存在的各種不平等的外部競爭條件,必然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競爭結果。
商業道德雖然沒有統一的界定,但「誠實、信用、公平、等價、不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等基本被公認為商業道德。但是現實中,競爭主體往往更崇尚經濟利益,在經濟利益面前淡化甚至於拋棄「虛無」的商業道德,商業道德滑坡已在現實生活中產生了遠不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後果。
三、 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建議與對策
(一)修改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市場經濟中, 競爭是經濟發展的靈魂,不正當競爭行為破壞了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造成了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構建法律運行的保障機制是不可缺少的必要環節。競爭法是為了維護自由和公平的市場秩序,保證整個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市場經濟的快速、普遍和可持續發展。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國家應當加強立法,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守法教育和法律監督,對症下藥,綜合治理,混亂的競爭局面才能得到有效的規制。通過不懈努力,一個健康有序、充滿活力的市場將會呈現在人們面前。
1.彌補追究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空白點
《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低於銷售成本、搭售以及商業詆毀行為等列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卻沒有規定相應責罰,使追究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出現「真空」狀態。必須健全對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我國目前不正當競爭行為仍較為普遍,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得不夠嚴厲,致使經營者和消費者權益受到嚴重侵害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十分困難。對於一些經營者來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帶來的好處遠遠超過違法的法律責任。
2.解釋和細化模糊條款,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實際的具體案件認定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使用難度都很大, 往往出現因為內容不明確、雙方當事人理解不一致、體現立法意圖的確切涵義拿不准等問題,使案件處理變得異常複雜,直接影響到法律適用效果。所以,我國的立法機關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或途徑,解釋和細化競爭法的一些模糊條款,增強法律規範的可操作性,降低執法或司法難度。
3.制定完善相應的單行法律或者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配套的行政法律規範
從目前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來看,其條文大都是原則性條款,對於所列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過於簡單,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為此,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和原則的指導下,針對某一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制定相應的單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章有其必要性。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套規定,這些立法中要明確該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構成要件、認定標準、程序、法律責任等,使其成為一個嚴謹、科學、完整的法律體系,為執法提供良好的基礎。
(二)加強企業應對不正當競爭的能力與自律
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根據公平競爭原則對一切市場主體提供平等的法律保護,但是,現實中卻有很多企業並不遵守規則,他們往往基於自己的利益考慮而採取各種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在現代激烈競爭的市場環境下,一個企業只有有效地利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者實施有力打擊,使反不正當競爭法真正發揮推動企業發展的作用。
加強行業自律公平、正當、適度的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競爭的特徵,但對這種公平、正當、適度的維護卻不能僅僅依靠外在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法規手段。實踐證明,保持法律、行政法規、社會監督等對市場競爭的正當維護是必不可少的。但我們也不能忽視企業自身的內在約束,這種內在約束即自律。
(三)動員全社會共同應對不正當競爭行為
1.完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制約機制
為解決經常性、普遍性監督檢查所導致的執法成本偏高的問題,有必要建立起全社會的監督制約體系,發動包括同業經營者在內的全社會的力量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制約。國家通過完善監督立法,強化作為首要監督主體的工商行管理部門的監督職能,或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專門機構來負責監督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
2.通過網絡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際網路行業的開放性和特殊性決定了單純依靠立法、行政或是市場的手段都很難對其發展起到有效管理和促進作用,因而,有必要結合多種手段進行治理。比如美國的網絡監管,以立法為基礎,以技術為主要手段,充分發揮非官方性質的行業自律的作用,為網際網路的發展創造了一個寬鬆而健康的環境。這種想法是非常值得借鑑的。只有健全了網絡競爭行為投訴平台,才能震懾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工商管理部門及時處理新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作者單位: 陝西理工學院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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