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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當下重婚罪的再審視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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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浙江的常某,加入外國國籍後,先後與兩名中國女子結婚。誰承想兩名妻子在聊開心網時,突然發現對方的丈夫就是自己的丈夫。目前常某已因涉嫌重婚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12月23日《京華時報》)
從報道看,常某與兩位「妻子」都是在國內進行的登記結婚。根據我國刑法第258條重婚罪的表述:「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常某兩次均為登記結婚,則屬於典型的重婚無疑。
「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標準模糊
在司法實踐中,更為通常出現的是,在已婚狀態下又與他人同居。在1994年最高法院曾有批覆,明確了「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期間雖經1997年刑法修改,但該批覆至今依然有效。雖然該罪名並非「告訴的才處理」,但仍屬自訴案件範圍,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於被害人大都更為相信通過公安局、檢察院,也因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確也是標準模糊的表述,更需要強大的公權機關從各方面搜集證據,所以被害人以強烈的訴求推動訴訟進程的情況多有發生,這就可能造成在公訴案件中,完全相同的行為,適用刑法不統一。
批覆中「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認定,在歷經十五年後也產生了可探討的問題。在刑法條文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需要適用者進行價值判斷的概念,諸如「淫穢」、「猥褻」等最為典型,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文化對這類相同表達的概念理解相距甚遠。那麼上述批覆中的情況是否也存在社會認知的變化呢?
需面對現實進一步合理解釋重婚罪
首先應明確不能僅從內心的美好願望出發來閱讀社會,十五年來的一個現實是婚外的同居、包二奶現象變多,社會的容忍度也較從前更為寬容,以致會出現十五年前大部分人無法想像的局面: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同居,但並不以夫妻名義,而是直接以二房的名義,況且現代社區的居住情況實際無需向任何人做出解釋,即使以夫妻名義又向誰去宣稱呢?
在極端的假設情況下,會否出現有配偶的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被認定為重婚罪,但以二房名義同居的就無法入罪呢?(熱播劇《蝸居》中的海藻都懷孕了,但並無論者說宋思明構成重婚罪,宋仍備受女性追捧)結論是荒謬的,但卻是嚴格依照最高法院批覆精神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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