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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常識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區別

2023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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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均稱為起訴。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實踐中民事訴訟的範圍極其廣泛,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一般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所謂的刑事訴訟就是指檢察機關或公民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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