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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應在一年內提出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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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應在一年內提出
 對醫療行為有疑問,卻超過一年才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衛生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病人將衛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對爭議進行處理。近日,楊浦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病人申請已超期,維持衛生局的不予受理通知。
臧先生於2001年5月受傷後,到上海市楊浦區某醫院治療。出院後,臧先生於2002年6月至該院取出鋼板後,但仍感到疼痛,臧先生遂寫信給醫院提出質疑,醫院於2003年4月答覆為不承擔任何責任。臧先生和他的委託代理人又分別於2003年11月寫信至楊浦區衛生局反映,衛生局接信後於同年12月分別復函兩人,告知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並告知臧先生在法定時間內攜帶有關材料到衛生局領取書面申請。臧先生收函後,直至2005年8月才向衛生局書面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衛生局於同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臧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楊浦區衛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衛生局是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具有作出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職權。但臧先生於2005年8月才向被告提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申請,超過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申請期限,衛生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主要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判決維持楊浦區衛生局對臧先生作出的醫療事故爭議申請不予受理通知具體行政行為。
[法官提示]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一定要注意法律相關的申訴、申請、起訴期限規定,特別是在有關部門作出提示後,更應及時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維權行為根本就無法進入法定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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