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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202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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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職工勞動合同(精選3篇)

旅遊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1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旅遊公司
  性質: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
  導遊資格證號碼:_____________
  導遊證號碼: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共______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遊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遊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
  2、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鈎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遊,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遊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託的接:___________元/次。
  6、外出帶團 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於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第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蓋章日期:____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____

旅遊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2


  公司企業股東合作協議書本協議基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基礎上所訂立。
  第一章
  ㈠總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對《淮北市拓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股東各方以第二章為準)
  ㈡合作基礎
  公司名稱及性質:
  ①公司名稱為:_______,成立於___年___月___日,屬合夥經營企業;
  ②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④本協議生效後,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協議生效後,所有簽訂各方均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為本協議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協議為基準;
  ⑥本協議經過《有限公司股東會第號決議》全票通過;
  第二章股東各方
  第一條本合同的各方為:
  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資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四章投資總額及註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RMB_________);
  第七條本協議生效後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註:_____所占_____%的股份中,12%為公司持有股,暫記宋先生名下,不歸_____個人所有,不分紅,不參與股權責任和利益分配,處置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五章經營宗旨和範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九條公司經營範圍是:_____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持、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第六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和《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
  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並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置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股東會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後,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會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執行董事
  第二十一條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第二十六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章總經理
  (一)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二)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公司不以任何形式為董事納稅。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項目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三)監事會或監事提議時;
  (四)總經理提議時。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第四十二條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日期和地點;(二)會議期限;(三)事由及議題;(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
  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保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八章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五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
  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九章監事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九條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第六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五)列席董事會會議;
  (六)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章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第六十九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二)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三條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交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旅遊公司職工勞動合同 篇3


  甲方名稱:_________旅遊公司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導遊資格證號碼:_________
  導遊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遊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遊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
  2、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鈎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遊,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遊客到_______________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託的接:_____________元/次。
  6、外出帶團__________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利用淡季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於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第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乙方簽名:_________
  簽名日期:_________簽名日期: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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