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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審計準則中的初步業務活動

2023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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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審計準則實施以來,對理解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認識不一。本文對照準則及準則指南,就初步業務活動的有關問題進行較全面的探析,旨在對學習審計理論和開展審計實務有所借鑑。
  【關鍵詞】 初步業務活動;審計程序;首次接受審計委託;連續審計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新增了「初步業務活動」內容。該內容針對連續審計情形下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係之前開展的工作進行了規範。但新審計準則實施兩年來,從理論和實務上,初步業務活動沒有得到必要的重視和充分的理解。在諸多新出版的審計書中對其表述不一,或完全借鑑準則內容,或忽略迴避。在審計實務中,無端簡化甚至放棄初步業務活動。如何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本文結合準則及準則指南,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討論。
  
  一、初步業務活動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
  
  對於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新審計準則作了如下規定:
  首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第六條針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其次,在第九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與第九章第二十七條相關聯的《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指南中補充規定:「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是後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委託前應當執行的必要審計程序。如果沒有進行必要溝通,則應視為後任註冊會計師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再次,即使對小型單位的審計,它也是一個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第二章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筆者認為,在審計實務和教材表述中,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理解應注意兩點:
  一是上述有關規定中使用「應當」一詞,著重強調了初步業務活動的必要性。註冊會計師在簽約前沒有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得接受客戶委託。無論是首次接受審計委託還是連續審計,在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係之前,都應當開展初步業務活動。這是必須執行的審計程序,不可以無端的簡化省略,甚至放棄而直接接受客戶委託。
  二是對於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的小型被審計單位,也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只是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有所不同。應在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需要的前提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考慮
  
  初步業務活動按照審計業務客戶情形的不同,可分為: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初步業務活動;連續審計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
  兩種情形下的初步業務活動在開展的時間上有所不同。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託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分為兩種:一種是接受新客戶而建立客戶關係的審計業務委託;另一種是承接現有客戶(因對其提供了其它服務)的審計業務委託。
  《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規定:「在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由此可見,首次接受審計委託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無論是哪一種審計業務委託都是相同的。接受新客戶的審計業務委託,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前,即確定建立客戶關係之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對提供了其它服務的現有客戶所提出的審計業務委託,即使會計師事務所對現有客戶的情況有所了解,也必須在首次接受審計業務委託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開展初步業務活動,不可以簡化省略。因為審計業務與其它業務所提供的保證程度不同。
  (二)連續審計情形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連續審計分為兩種,一種是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另一種是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
  如前所述,《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對連續審計業務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該準則指南中對此做出解釋:「在連續審計的業務中,這些初步業務活動通常是在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後不久或將要結束時就已開始了。」
  可以看出,準則及準則指南並沒有區別連續審計的兩種不同情況,進而無法明確指出在這兩種不同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
  通常而言,在簽訂長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即開始本期的審計計劃工作。因而,新準則實施後,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時間應當是在前一期審計工作結束前或結束後不久,本期審計計劃工作之前,以確定是否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只有確定了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才能開始制定本期的審計計劃。
  對於續簽、重新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的連續審計,則應當在做出續簽、重新簽訂的決定之前開展初步業務活動。
  
  三、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一)首次接受審計委託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九章中規定如下:「1. 針對建立客戶關係和承接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 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
  對於實施質量控制程序和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內容,該準則指南要求分別按《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和《準則第1152號——前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前者是從項目負責人的角度來規範初步業務活動中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1.客戶的管理層和治理層是否誠信;2.項目組自身的勝任能力及其狀況;3.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情況下,項目負責人對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考慮,應特別關注獨立性的要求。考慮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聯關係、外界壓力等方面對獨立性的影響,並採取措施,形成記錄。
  後者是從註冊會計師的角度來規範初步業務活動中溝通的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四個方面:1. 是否發現客戶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2. 前任註冊會計師與客戶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 前任註冊會計師從被審計單位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類似機構了解到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內部控制的重大缺陷;4. 前任註冊會計師認為導致客戶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
  在沒有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就上述內容進行溝通並評價溝通結果之前,不得接受客戶委託。
  上述業務活動內容,從會計師事務所的角度,也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和程序來提供合理保證。
(二)連續審計情況下開展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按照《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第二章中規定如下:「1. 針對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2. 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3. 就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
  1. 實施質量控制程序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要求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及《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中的相關規定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兩個準則中的相關規定,與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實施質量控制程序所考慮的三個方面內容相同。所不同的是,二者分別從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兩個層面上來規範初步業務活動。從而對確定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決策承擔不同的責任。前者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以及業務的執行和業務質量承擔最終的領導責任;後者要求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承擔責任,包括接受和保持客戶關係。無論有關審計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決策過程是否由項目負責人發起,項目負責人都應當確定決策的適當性。 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1)有關客戶關係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是否得到恰當的遵守;(2)本期或前期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客戶關係的影響。
  2.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
  該準則指南對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只是要求了「按照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但兩個質量控制準則的相關規定有所不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要求項目負責人實施這些政策和程序,考慮項目組成員是否已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連續審計情況下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與首次接受審計委託所考慮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內容有所不同。它包括兩部分:(1)對上期審計過程中遵守職業道德規範情況的評價;(2)對上期審計工作結束後至本期確定保持客戶關係前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評價。因為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尤其是對獨立性的關注,是一個連續、變化的過程,並不是首次接受審計委託評價後一成不變的。
  對誰評價、如何評價,準則及準則指南中並無規定。筆者認為,評價的對象應當主要是項目組的成員及項目組負責人。可以由項目組負責人對項目組的成員進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對項目組負責人進行評價。以確保註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使本期的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將評價結果記入員工職業道德檔案。
  3.協商業務約定條款的內容
  經過上述初步業務活動,在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係後,註冊會計師應按照《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規定,在審計業務開始前與被審計單位協商溝通。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及時簽訂或修改審計業務約定書,避免雙方對審計業務的理解產生分歧。
  (三)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初步業務活動的特殊考慮
  針對小型被審計單位規模較小、業務活動和會計記錄相對簡單、內部控制有限等特點,《準則第1621號——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對初步業務活動這一必要審計程序的內容作了適當的簡化:「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也就是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可審計性。
  該準則指南明確了可審計性的內容:「1. 會計記錄的完整性。2. 內部控制的存在性。3. 管理層的誠信度。」
  該準則和指南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是相對於一般單位而言的;對初步業務活動的簡化,是以滿足評估小型被審計單位可審計性的需要為前提的適當簡化。一方面避免把小型被審計單位視為無足輕重,對初步業務活動過度簡化,草率從事;另一方面避免將小型被審計單位等同於一般單位來開展初步業務活動,增加審計成本。
  對於評估的結果及相應的措施,存在三種情況:1. 不具有可審計性。應當考慮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2. 對可審計性存有疑慮或存在某些不足。針對疑慮應予以證實或消除,針對不足應採取相應措施。3. 具有可審計性。決定接受委託,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
  
  四、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應注意的問題
  
  (一)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準則的關係
  首先,鑑證業務基本準則對具體準則起著統馭的作用,指導著具體準則的制定。鑑證業務基本準則中的「業務承接」與審計準則中的「初步業務活動」遙相呼應,是初步業務活動 制定的依據。
  其次,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其他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的聯繫。《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中的初步業務活動與多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準則相關聯,應將該準則與其他準則的相關內容結合起來使用,才能完整、準確地把握初步業務活動。
  (二)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關係
  二者的目的不同。初步業務活動是簽約前為了確定是否建立和保持客戶關係;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是簽約後為了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二者都是審計工作不同時段的必要審計程序。不能因為簽約前必須開展初步業務活動而簡化或取代簽約後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也不能因為簽約後必須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放棄簽約前的初步業務活動。
  (三)注意初步業務活動與風險導向審計的關係
  當前的風險導向審計雖然審計重心前移,但所關注的是簽約後的審計風險。初步業務活動關注的是簽約前的審計風險。可以說初步業務活動是風險導向審計的必要補充。正確認識二者關係,可以從源頭上來控制和降低審計風險,避免法律後果。
  
  【參考文獻】
  [1]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指南(2007年修訂)[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
  [3]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審計[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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